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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3STY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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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引用:
作者Es4241
博愛座是老弱婦孺等身體不便之人坐了,
樓上扯的那個躁鬱症的例子真失敗,
好手好腳的精神病患根本就沒資格坐博愛座.

躁鬱症愛坐被惹到打人被訴或自殺,
都是活該.


好手好腳+精神病患+無法控制自己會打人殺人.

這已經不是博愛座該不該坐的問題, 而是要不要進去療養院深切醫治的問題!
     
      
__________________


10年
舊 2010-08-29, 09:35 P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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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3STYPER離線中  
操級廢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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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引用:
作者Es4241
博愛座是老弱婦孺等身體不便之人坐了,
樓上扯的那個躁鬱症的例子真失敗,
好手好腳的精神病患根本就沒資格坐博愛座.

躁鬱症愛坐被惹到打人被訴或自殺,
都是活該.


又一個自以為是的"好手好腳理論",.....
精神病患也是"身心障礙者", 同樣受到法律保障,
如果您覺得精神病患不應列入身心障礙,
那麼請向民意代表陳情, 推動把精神病排除在身心障礙之外.
 
舊 2010-08-29, 09:43 P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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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級廢員離線中  
oArm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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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
引用:
作者katastal
為什麼不需要判斷


既然你說我喜歡拿殘障人士來消費
這也是我最後一次回這文
我只是想跟你說有些病不是你看不見就沒有的
你不去檢查一定不會知道
這種例子太多了


案例就是該位大學生因占據博愛座(反正法律也沒規定要讓),最後不知道怎樣把老人打傷

老人的臉部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5815176.shtml(抱歉不會超聯結)
既然認為座位上的即便是老弱病殘,也看不出來。難不成這位大學生是屬於這類?


殘障人士,有些的確看不出來,譬如帶義肢穿長褲,相信一般人都會誤認,一句道歉就好

因為博愛座本來就是給有需要的人士使用,大家也希望能幫助坐在博愛座上面的人而讓位

這是一種默契,一種社會彼此間的信任,好比你家的老人、孕婦、或有需要不方便久站者

獨自出門,你也會希望該家人能使用博愛座,甚至自動讓位,即便是一般座位。



今天有人要破壞這份信任,才是問題所在。而非能不能認識坐在博愛座的是不是老弱病殘

因為"坐在上面的人有需要",如此而已,你坐在上面,我就認定你有這個需要,我願意讓位

結果,這種美德到了今天變成要讓不讓,要讓還要檢查身分,還要大打出手。

大家都不會變老,家人懷孕不可能搭大眾客運,不會受傷而不良於久站,那只是還沒遇到

絕非不會發生,等發生了再來說這些,不會太晚?
舊 2010-08-29, 09:44 P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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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rmso離線中  
oArmso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
引用:
作者操級廢員
又一個自以為是的"好手好腳理論",.....
精神病患也是"身心障礙者", 同樣受到法律保障,
如果您覺得精神病患不應列入身心障礙,
那麼請向民意代表陳情, 推動把精神病排除在身心障礙之外.


麻煩請引用一下"博愛座使用須知"的法源出處或行政命令。不然只是你說一句,我說一句

另外,博愛座只是個方便坐位,給不良於久站的人士使用,應屬一般社會通念。
舊 2010-08-29, 09:50 P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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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rmso離線中  
操級廢員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引用:
作者FD3STYPER
好手好腳+精神病患+無法控制自己會打人殺人.

這已經不是博愛座該不該坐的問題, 而是要不要進去療養院深切醫治的問題!


輕度甚至中度的精神病患在經過適當的物理或藥物治療後,
只要病情穩定, 仍可以在一般的環境中生活,
但如果他人不知情, 尤其像這個案例中的老先生一直罵人的情況,
就算沒有精神病的人都可能被激怒而出手打人了,
若是那個學生恰巧有精神病, 受到這種刺激而發病也只是剛好而已.
舊 2010-08-29, 09:59 P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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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級廢員離線中  
Saintman
*停權中*
 
Saintma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559
引用:
作者oArmso
麻煩請引用一下"博愛座使用須知"的法源出處或行政命令。不然只是你說一句,我說一句

另外,博愛座只是個方便坐位,給不良於久站的人士使用,應屬一般社會通念。


你可以google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目前只罰未設博愛座的大眾運輸單位,反正政府現在那麼缺錢什麼都要罰

我看這乾脆也叫立法院立個法好了,未讓坐罰個3000,你覺得如何?
舊 2010-08-29, 10:15 P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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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ntman離線中  
操級廢員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引用:
作者oArmso
麻煩請引用一下"博愛座使用須知"的法源出處或行政命令。不然只是你說一句,我說一句

另外,博愛座只是個方便坐位,給不良於久站的人士使用,應屬一般社會通念。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引用:
第六條 大眾運輸工具內,輔助身心障礙者乘坐運輸工具設施之
 設置規定如下:
 三、博愛座:未提供對號入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
   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
,座位至
   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

此文章於 2010-08-29 10:21 PM 被 操級廢員 編輯.
舊 2010-08-29, 10:20 P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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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級廢員離線中  
oArmso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
引用:
作者Saintman
你可以google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目前只罰未設博愛座的大眾運輸單位,反正政府現在那麼缺錢什麼都要罰

我看這乾脆也叫立法院立個法好了,未讓坐罰個3000,你覺得如何?


判罰金好了,可以留個刑事案底(第一次先勸誡),公車可以裝設車內行車監視器,方便蒐證。

如果道德再這樣不值錢下去,類似立法或許有成真的一天。
舊 2010-08-29, 10:27 P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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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rmso離線中  
電子庫房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168
前天槍擊案小朋友補一槍....今天清大學生又打一拳.....教育部長真難當....
舊 2010-08-29, 10:29 P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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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庫房離線中  
gqq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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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qq926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47
引用:
作者操級廢員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http://motclaw.motc.gov.tw/Law_ShowAll.php?LawID=E0168)


大哥:我想你也知道這個法的立意

不過怕有人不了解,我解釋給其他人看:這條法是強制大眾運輸業者,並不是一般民眾喔!!
舊 2010-08-29, 10:44 P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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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qq926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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