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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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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好手好腳+精神病患+無法控制自己會打人殺人. 這已經不是博愛座該不該坐的問題, 而是要不要進去療養院深切醫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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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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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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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又一個自以為是的"好手好腳理論",..... 精神病患也是"身心障礙者", 同樣受到法律保障, 如果您覺得精神病患不應列入身心障礙, 那麼請向民意代表陳情, 推動把精神病排除在身心障礙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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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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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案例就是該位大學生因占據博愛座(反正法律也沒規定要讓),最後不知道怎樣把老人打傷 老人的臉部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5815176.shtml(抱歉不會超聯結) 既然認為座位上的即便是老弱病殘,也看不出來。難不成這位大學生是屬於這類? 殘障人士,有些的確看不出來,譬如帶義肢穿長褲,相信一般人都會誤認,一句道歉就好 因為博愛座本來就是給有需要的人士使用,大家也希望能幫助坐在博愛座上面的人而讓位 這是一種默契,一種社會彼此間的信任,好比你家的老人、孕婦、或有需要不方便久站者 獨自出門,你也會希望該家人能使用博愛座,甚至自動讓位,即便是一般座位。 今天有人要破壞這份信任,才是問題所在。而非能不能認識坐在博愛座的是不是老弱病殘 因為"坐在上面的人有需要",如此而已,你坐在上面,我就認定你有這個需要,我願意讓位 結果,這種美德到了今天變成要讓不讓,要讓還要檢查身分,還要大打出手。 大家都不會變老,家人懷孕不可能搭大眾客運,不會受傷而不良於久站,那只是還沒遇到 絕非不會發生,等發生了再來說這些,不會太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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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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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麻煩請引用一下"博愛座使用須知"的法源出處或行政命令。不然只是你說一句,我說一句 另外,博愛座只是個方便坐位,給不良於久站的人士使用,應屬一般社會通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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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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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輕度甚至中度的精神病患在經過適當的物理或藥物治療後, 只要病情穩定, 仍可以在一般的環境中生活, 但如果他人不知情, 尤其像這個案例中的老先生一直罵人的情況, 就算沒有精神病的人都可能被激怒而出手打人了, 若是那個學生恰巧有精神病, 受到這種刺激而發病也只是剛好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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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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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可以google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目前只罰未設博愛座的大眾運輸單位,反正政府現在那麼缺錢什麼都要罰 我看這乾脆也叫立法院立個法好了,未讓坐罰個3000,你覺得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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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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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引用:
此文章於 2010-08-29 10:21 PM 被 操級廢員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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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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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判罰金好了,可以留個刑事案底(第一次先勸誡),公車可以裝設車內行車監視器,方便蒐證。 如果道德再這樣不值錢下去,類似立法或許有成真的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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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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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槍擊案小朋友補一槍....今天清大學生又打一拳.....教育部長真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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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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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哥:我想你也知道這個法的立意 不過怕有人不了解,我解釋給其他人看:這條法是強制大眾運輸業者,並不是一般民眾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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