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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矢志脫離好人幫
文章: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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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回覆過類似的主題時,就提過了
要嘛就狠一點,寵物一律強制DNA建檔加晶片,就算走失或棄養都還好辨認 連血統都可以順便保證, 法律方面就如同前面大大說的,要養要執照,要上課.... 棄養或虐待要重罰,罰到哭爹喊娘(建立獸醫通報,及寵物每年查核和死亡通報制度) 走失或棄養期間,所生出來的飼主若不要,則需付處理費用(藉由DNA鑑識,想賴都賴不掉) 及其發生傷人事件時,也可向飼主求償 設立檢舉獎金和協尋獎金...... 可惜這裡是台灣,真要這麼搞,寵物業者應該是第一個跳出來抗議的 就算真的通過法律,政府落實執行的機會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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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不到留下來的理由,也想不出離開的原因.. 千思萬想,期待愛情的來臨, 當愛情來臨時,我卻又是第一個逃開的人... 神愛世人,但它不能給我一個完美的愛人 所以不再當好人了,只有純粹的邪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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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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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覺得政府應該槍斃這兩個自認為愛狗的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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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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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來都是
愛護可愛動物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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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5 您的住址: 糞坑
文章: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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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 ![]() ![]() ![]() ![]() ![]() ![]() ![]() ![]() 美容、預防針、醫藥費、飼料....需要的金額 可是很驚人的... 這種人居然還敢稱自己是愛狗人士....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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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民黨黨員編屬腦殘部隊-郡主頭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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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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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推 要減少流浪動物 一定要這樣做 而且這些規定一定要貼再寵物店 不然就是買的時候一定要簽類似EULA的文件 裡面就是這些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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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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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養一陣子就丟掉的人簡直就是垃圾
每次開車在路上看到小狗過馬路 甚至是在交流道上看到小狗在旁邊慢跑 都覺得如果他們是被棄養的,他們的前主人真的是....X他X的 曾經想過 植入晶片就可以防止人家棄養嗎? 好像也不一定吧 如果看了就不喜歡 又不能放掉 那會不會反而變成沒事就虐待牠呢? 後來就覺得自己想太多了 Or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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