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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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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呵呵,回的還真快............,不過我就弄不懂什麼是程序上,什麼刑法上,差別是什麼了...果 然........法律好難懂阿 ,還是讓你們專業的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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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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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簡單舉個例子: 甲拿刀砍乙。 首先要證明,甲有沒有拿刀砍乙的事實存在,這是程序上的問題,是刑事訴訟法的問題。 接著要研究的是,甲拿刀砍乙成立什麼罪名,這就是刑法的問題。 在實務審判過程中,法官必須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講的就是以刑法訴訟法的規定調查犯罪事實有無,再依據犯罪事實,以刑法規定決定成立何種罪名。 此文章於 2006-06-19 12:59 P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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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5 您的住址: Bank
文章: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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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的太好
這樣遇到事情才有反擊的餘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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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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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認為防衛過當是因為看了開板大的判決摘要(沒列原告攻擊過程),未詳看判決就發表評論,真是『歹勢』。
不過就現行刑法: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確係為重傷害之要件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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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充滿汽車的機車道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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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來源
2006年09月29日 星期五頻果日報 ============= 駕駛刺瞎騎士 無罪變判刑 【朱慶文、黎百代╱台北報導】如果駕駛人像台南市被砸爛紅車的車主一樣遇到攻擊,駕駛人是否可反抗防衛,法院出現兩極判決。男子葉雲鼎開車和機車騎士馮嘉南發生糾紛,馮拿安全帽猛砸葉的轎車,還要葉下車理論,結果葉拿車上的拐杖鎖,朝馮的眼睛刺了一下,導致馮左眼失明。一審時,合議庭法官罕見認為葉雲鼎是正當防衛,判決葉無罪。 但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馮嘉南當時已沒有攻擊行為,侵害已經過去,葉雲鼎大可把車開走,但他卻拿拐杖鎖刺對方,是一個報復動作,不是正當防衛,因此昨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依傷害致重傷害罪判葉雲鼎徒刑三年,但葉仍可上訴,讓最高法院來決定他的行為是不是正當防衛。葉雲鼎在中壢的住家昨沒人應門,不知葉的回應。 先拿安全帽砸車 此案發生在前年十二月十九日凌晨五時許,三十二歲的葉雲鼎開車行經桃園縣中壢市永福路和榮安一街口時,碰到馮嘉南騎車違規闖入車道,葉雲鼎於是按喇叭示警,馮不滿騎車追趕。當葉把車停靠路邊後,馮便拿起安全帽先砸車的左後方玻璃,並走到駕駛座旁要求葉下車理論。 但葉雲鼎並未下車,而是隨手拿起副駕駛座上的拐杖鎖,朝馮嘉南刺了一下,導致馮的眼鏡碎裂刺入左眼球失明。 一審桃園地院認為,馮先拿安全帽砸車,接著又要葉雲鼎下車理論,葉雲鼎處於驚恐狀態,因此合議庭法官認為馮侵害葉的狀態仍在繼續,葉拿拐杖鎖刺馮,屬於正當防衛。 =========== 這........... ![]() 二審大逆轉....現在流行這樣嗎 ![]() 這些....法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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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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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下好玩了。所以關鍵是,走到駕駛座旁後,侵害狀態是不是仍在繼續,這怎麼判斷?走到駕駛座旁後有沒有準備攻擊的行為?這個通常是個說個話,又沒有相關的事證可以證明,到最後還是法官說了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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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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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A1033258]轉載來源
認為馮嘉南當時已沒有攻擊行為,侵害已經過去,葉雲鼎大可把車開走 QUOTE] 這法官腦袋裝X嗎 把車開走就構成肇事逃逸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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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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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這種酒駕又蓄意違規的人來說 有沒有駕照對他們來說不是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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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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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能這麼說 雖然有些法官的判決有問題 但優秀的法官也是不少 不能這樣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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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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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本土劇常常有下面這種劇情:
好人一直被壞人欺壓 有一天好人因為壞人拿刀要殺他 結果奮力抵抗卻錯手殺了壞人 不得已只好背著殺人罪被通緝四處逃 看來,這劇情在台灣是的確是現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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