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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4 您的住址: 細雨寒樓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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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過去踩破罩子就是一千元換一條命 再者 若要照你這樣說 兩公尺有人會為了兩千元翻過去 五公尺有人會為了一萬元翻過去 在你心中再高也不夠 那何必討論? 說起來公園裡每顆樹都應該加塊牌子寫上"請勿攀爬" 免得有人爬上去掉下來跌死管理單位又得賠個八成什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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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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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是錯覺 記者站比較高的地方拍的 我身高173 1.5公尺就是150公分 此高度已經到我的下巴以上了 要翻上去是要花力氣的 ![]() 當然真要說 兩公尺也可以藉由助跑和跳蹬上去 500障礙就是要翻2公尺的牆 沒注記非500障礙場的警語 大概也會被誤會吧 ![]() 那個壓克力等於連續兩個人翻過去落下的衝擊+兩個人的重量才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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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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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恩對喔 1.5m的確不算矮 一般人應該無法輕易爬上去 而該學生高中是練棒球的.. 此文章於 2014-10-21 11:14 AM 被 dkjfso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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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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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然22K開假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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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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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剛說了,假設性問題無關安危, 不要鬼檔牆 引用:
呃... 我不是這意思哦. 1.5 公尺這種高度一般男性成年人四肢健全 ,想翻就翻得上去吧. 2公尺的高度 我想絕多數的人不會想要去爬它. 這高度足可以警示這不能攀爬. (請不要扯什麼可以放樓梯) 拜託, 請不要舉奇怪或極端及少數的例子 樹能不能爬? 說真的我小時候在鄉下還真爬過. 非私家種樹. 但問題不在能不能爬, 而是你爬上去知道不知道有掉下來的風險? 如果爬上去摔下來GG了, 家屬說不知道摔下來會死人, 法官判國賠, 那時再來說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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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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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問一下1.5m的圍欄算不算有盡到管理責任,若說要判校方沒盡到管理責任,也請原告證明一般認知中,"採光罩"是可供通行的區域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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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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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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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5公尺與2公尺都是可攀爬的 不然500障礙是跑假的? 1.5公尺已經到大多數人的下巴甚至是鼻子了 你還會認為這設計是要供攀爬的? 真要讓人做的通常設計是50公分左右 一般走廊的欄杆高度也沒這麼高 一般窗戶窗台的高度也是沒這麼高 大約一公尺左右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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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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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剛看到那個圍欄.. OK, 好吧, 那個叫圍欄也行. 個人看法啦, 但我覺得校方不是蓄意做那個圍欄, 而是原本建物設計本如此. 要做管理責任我認為就是要鎖天井的門.( 但我不知道這有沒有違反消防法規) 還有, 我覺得有個主要的問題, 就是大學生很可能不知道坐在上面是會死人的. 當然他本身爬上去所以要負若干責任. 所以學生家長也有自負比例. 我不是主張大學生是對的行為, 而是認為法官按比例判應算合理. 至少台灣漸漸走這方向應該是對的. 又來個題外話啦 十幾二十年前在台灣我有個阿斗啊老師, 有天她扭到腳, 包了一圈, 說她是不小心踩到破損的紅磚道而扭到. 她打趣的說, 要是她在美國, 她就發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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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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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管那個圍欄是因何存在的,死者自行跨越一般認知中的障礙物,去坐在一般認知中不是給人坐的地方,這一點應該沒啥好爭的,民事訴訟是講求優勢證據的,原告如果沒有辦法證明那個圍欄不是障礙物,或是那個採光罩是一般認知中可以通行甚至可以坐臥的區域,那法官判被告負80%的責任的標準還真不知從何而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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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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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新聞不是寫了 "採光罩附近沒設安全警語,下方也沒裝設防護網,校方要為墜樓命案負8成過失責任" 所以可以這麼說 審這個案子法官認為只有1.5m的圍欄就只有盡到2成的管理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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