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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meJoker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4
您的住址: 細雨寒樓
文章: 8
引用:
作者msnow
不夠
若1.5公尺圍欄外有一千元, 拿到就是誰的 ,無關安危問題
你猜會有多少人想爬過去拿?


翻過去踩破罩子就是一千元換一條命

再者
若要照你這樣說
兩公尺有人會為了兩千元翻過去
五公尺有人會為了一萬元翻過去
在你心中再高也不夠
那何必討論?

說起來公園裡每顆樹都應該加塊牌子寫上"請勿攀爬"
免得有人爬上去掉下來跌死管理單位又得賠個八成什麼的
     
      
舊 2014-10-21, 10:46 A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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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meJoker離線中  
SpiceAndWolf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17
引用:
作者dkjfso
http://s18.postimg.org/tsym948c7/3281d58ab226d64be9a27b1a957c33f4.jpg

照片是這樣
就看大家怎麼解讀囉
要上去是滿容易 手一撐就坐上去了
但是我應該會看一下那個是什麼
可不可以靠
我自己是連水泥矮牆都不太敢全身靠在上面


那是錯覺 記者站比較高的地方拍的
我身高173
1.5公尺就是150公分
此高度已經到我的下巴以上了
要翻上去是要花力氣的
當然真要說 兩公尺也可以藉由助跑和跳蹬上去
500障礙就是要翻2公尺的牆
沒注記非500障礙場的警語 大概也會被誤會吧

那個壓克力等於連續兩個人翻過去落下的衝擊+兩個人的重量才壞的
 
舊 2014-10-21, 10:56 A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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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ceAndWolf離線中  
dkjfso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7
引用:
作者SpiceAndWolf
那是錯覺 記者站比較高的地方拍的
我身高173
1.5公尺就是150公分
此高度已經到我的下巴以上了
要翻上去是要花力氣的
當然真要說 兩公尺也可以藉由助跑和跳蹬上去
500障礙就是要翻2公尺的牆
沒注記非500障礙場的警語 大概也會被誤會吧

那個壓克力等於連續兩個人翻過去落下的衝擊+兩個人的重量才壞的

恩對喔
1.5m的確不算矮
一般人應該無法輕易爬上去
而該學生高中是練棒球的..

此文章於 2014-10-21 11:14 AM 被 dkjfso 編輯.
舊 2014-10-21, 11:12 A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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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jfso離線中  
sawatariaska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202
引用:
作者FlameJoker
看來現在大學應該要把學生當三歲小孩來教...
免得學生拉完屎不曉得要擦屁股


不然22K開假的???
舊 2014-10-21, 11:16 A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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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watariaska離線中  
msnow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82
引用:
作者FlameJoker
翻過去踩破罩子就是一千元換一條命

剛說了,假設性問題無關安危, 不要鬼檔牆
引用:
作者FlameJoker
再者
若要照你這樣說
兩公尺有人會為了兩千元翻過去
五公尺有人會為了一萬元翻過去
在你心中再高也不夠
那何必討論?

說起來公園裡每顆樹都應該加塊牌子寫上"請勿攀爬"
免得有人爬上去掉下來跌死管理單位又得賠個八成什麼的


呃... 我不是這意思哦.
1.5 公尺這種高度一般男性成年人四肢健全 ,想翻就翻得上去吧.
2公尺的高度 我想絕多數的人不會想要去爬它. 這高度足可以警示這不能攀爬. (請不要扯什麼可以放樓梯)

拜託, 請不要舉奇怪或極端及少數的例子
樹能不能爬? 說真的我小時候在鄉下還真爬過. 非私家種樹. 但問題不在能不能爬, 而是你爬上去知道不知道有掉下來的風險? 如果爬上去摔下來GG了, 家屬說不知道摔下來會死人, 法官判國賠, 那時再來說吧.
舊 2014-10-21, 11:31 A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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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now離線中  
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6
引用:
作者alan945
snipped....

看來法官也認為死者應該要知道採光罩不可踏或坐
但是淡大更應該要作好管理
再加上人都死了
所以才這樣判吧


請問一下1.5m的圍欄算不算有盡到管理責任,若說要判校方沒盡到管理責任,也請原告證明一般認知中,"採光罩"是可供通行的區域吧....BTW,"再加上人都死了,所以才這樣判吧"這句話不就等於說只要有人死了,那活著的人就只能自認倒楣嗎....
__________________
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舊 2014-10-21, 11:36 A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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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離線中  
SpiceAndWolf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17
引用:
作者msnow
剛說了,假設性問題無關安危, 不要鬼檔牆


呃... 我不是這意思哦.
1.5 公尺這種高度一般男性成年人四肢健全 ,想翻就翻得上去吧.
2公尺的高度 我想絕多數的人不會想要去爬它. 這高度足可以警示這不能攀爬. (請不要扯什麼可以放樓梯)


1.5公尺與2公尺都是可攀爬的
不然500障礙是跑假的?
1.5公尺已經到大多數人的下巴甚至是鼻子了
你還會認為這設計是要供攀爬的?
真要讓人做的通常設計是50公分左右
一般走廊的欄杆高度也沒這麼高
一般窗戶窗台的高度也是沒這麼高 大約一公尺左右吧
舊 2014-10-21, 11:59 A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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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ceAndWolf離線中  
msnow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82
引用:
作者cmwang
請問一下1.5m的圍欄算不算有盡到管理責任,若說要判校方沒盡到管理責任,也請原告證明一般認知中,"採光罩"是可供通行的區域吧....BTW,"再加上人都死了,所以才這樣判吧"這句話不就等於說只要有人死了,那活著的人就只能自認倒楣嗎....


剛看到那個圍欄.. OK, 好吧, 那個叫圍欄也行. 個人看法啦, 但我覺得校方不是蓄意做那個圍欄, 而是原本建物設計本如此. 要做管理責任我認為就是要鎖天井的門.( 但我不知道這有沒有違反消防法規) 還有, 我覺得有個主要的問題, 就是大學生很可能不知道坐在上面是會死人的. 當然他本身爬上去所以要負若干責任. 所以學生家長也有自負比例. 我不是主張大學生是對的行為, 而是認為法官按比例判應算合理. 至少台灣漸漸走這方向應該是對的.

又來個題外話啦
十幾二十年前在台灣我有個阿斗啊老師, 有天她扭到腳, 包了一圈, 說她是不小心踩到破損的紅磚道而扭到. 她打趣的說, 要是她在美國, 她就發了.
舊 2014-10-21, 12:02 P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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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now離線中  
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6
引用:
作者msnow
剛看到那個圍欄.. OK, 好吧, 那個叫圍欄也行. 個人看法啦, 但我覺得校方不是蓄意做那個圍欄, 而是原本建物設計本如此. 要做管理責任我認為就是要鎖天井的門.( 但我不知道這有沒有違反消防法規) 還有, 我覺得有個主要的問題, 就是大學生很可能不知道坐在上面是會死人的. 當然他本身爬上去所以要負若干責任. 所以學生家長也有自負比例.


不管那個圍欄是因何存在的,死者自行跨越一般認知中的障礙物,去坐在一般認知中不是給人坐的地方,這一點應該沒啥好爭的,民事訴訟是講求優勢證據的,原告如果沒有辦法證明那個圍欄不是障礙物,或是那個採光罩是一般認知中可以通行甚至可以坐臥的區域,那法官判被告負80%的責任的標準還真不知從何而來....BTW,以消防法規的要求,建築物底層或頂樓的安全門是必須要能從內部一推就開的(i.e.不得上鎖),若要以門沒上鎖主張被告有過失應該也是不成立的....
舊 2014-10-21, 12:18 P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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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離線中  
alan945
New Member
 
alan945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4
引用:
作者cmwang
請問一下1.5m的圍欄算不算有盡到管理責任,若說要判校方沒盡到管理責任,也請原告證明一般認知中,"採光罩"是可供通行的區域吧....BTW,"再加上人都死了,所以才這樣判吧"這句話不就等於說只要有人死了,那活著的人就只能自認倒楣嗎....


新聞不是寫了
"採光罩附近沒設安全警語,下方也沒裝設防護網,校方要為墜樓命案負8成過失責任"
所以可以這麼說
審這個案子法官認為只有1.5m的圍欄就只有盡到2成的管理責任
舊 2014-10-21, 12:19 P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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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945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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