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01
|
希望加重闖紅燈和超速的罰則
並且嚴格執行 提高10倍的罰金吧 事故率沒降低再提高百倍吧 不然要怎麼辦 有些人沒再怕的 出了事才...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UP-FRONT AGENCY
文章: 116
|
引用:
他們會哭說超過比例原則 去死吧!闖紅燈死刑 ![]()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7
文章: 124
|
引用:
這不是什麼帝王條款啦,因為還有一條 應注意而無法注意這條 ,所以法官判應注意的條款會有兩種結果. 這個案件判列應該就是用路權和應注意而無法注意這兩條 判出來的結果. 此文章於 2014-08-12 08:57 PM 被 pekagu101 編輯. |
|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1,303
|
題外話,六月到日本時有件事讓我改觀了
每次去日本在十字路口過馬路時車都會很讓你,非常禮讓就算你慢慢走也會等你走過去 但是上次去要去某個町內(小社區那樣)吃東西時,在小巷子中要穿越巷子(從左邊人行道走到右邊人行道)時剛好有車過來,那台車不但不讓你還保持原車速並且大聲按喇叭把你逼退 我想他們並非是很有禮貌,單純是守法而已,在十字路口你走在人行道上就是王,沒人敢動你,相對的在巷子中沒有斑馬線沒有號誌他根本不想讓你 回這邊,什麼道義原則、十字路口應該減速這些都是沒有法源的說法,就這樣......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10 您的住址: 宅男領域
文章: 398
|
引用:
之前看過類似新聞的後續追蹤 就中壢一老婦人違規跨越分隔島被撞死 家屬被訪問就一副憤愾的表示 是家人被撞死 為什麼對方不用負責任之類的.. ![]() 完全忽略了違規這點 不過我在想,如果真的遇到這類違規 緊急煞車之後 被後方車輛追撞產生車禍 那是不是也可以反過來求償
__________________
仰望寒星佈滿天,紅塵涉足不知年。 流雲片片歸何處,人生幕幕愁相連。 |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45
|
其實台灣現在很講路權
我阿嬤被撞死調監視器出來說沒有走斑馬線結果兩個都判無罪 其中一個還沒有保強制險後來不知道有沒有處理他 後來只有拿到強制的部分 不過我自己不管騎車或開車經過路口都會稍微減速 因為就算全對好了 不管是撞到人還是小動物我覺得多少都會造成陰影 看過柯媽媽的故事我才知道在強制險還沒有出來前人命是用喊的 十萬二十萬你要不要這樣 想來也是滿感慨的 此文章於 2014-08-12 09:13 PM 被 bigDDD 編輯. |
![]() |
![]() |
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2,909
|
現在騎車過紅綠燈也會先降速觀察一下(不是突然停,是一段距離前就慢慢降速)
這個報導雖然是闖紅燈的被撞,但是很怕明明是綠燈卻被闖紅燈的撞到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縣中和市
文章: 741
|
這則案例讓我想到之前看過的一個國外交通安全宣導
[YOUTUBE]-lO7kPH6Nys[/YOUTUBE] 和這案例的情境搭配還真是完全適合 Other people make mistakes , Slow down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6
|
主張道義責任的人可以思考一個問題,如果無過失一方需要負所謂「道義責任」的賠償
那邏輯上你也同意製造假車禍的人可以請求賠償金 因為製造假車禍和過失,只有程度上的差異而已(一個故意、一個過失,同樣有責)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秘密基地
文章: 79
|
實在不能理解為何某版友如此激動...
綠燈-->可以行車-->速限內行駛或超速 超速必須要是在你有路權可以行車之後,才有超速與否的問題 另一邊根本在可以行車與否那邊就被刷掉了啊... 當然是那位婦人的錯不是嗎 ![]() 我還覺得那個婦人應該賠償該駕駛的損失呢 該駕駛超速與否影響到的是對方會被60km/hr還是被80km/hr撞到而已 也就是該婦人闖紅燈決定事故是否發生,而該駕駛超速決定事故是否嚴重 這有這麼難理解嗎... 事故發生後不檢討自己犯錯在先反而指責對方 要是這樣是可接受的,那還需要法律嗎 規定全部道路行車速限1km/hr好了 至於救護車,只能說是給予在緊急情況可以闖紅燈的資格而已 但在那之前仍需在路口停下確認沒來車才可以闖吧 此文章於 2014-08-12 11:07 PM 被 esc564 編輯.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