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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生命的十字路口
文章: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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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抱歉,因為[aesdu]口出惡言,我已無興趣對其所言來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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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不能,有所不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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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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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大家都搞錯重點了
與其挑剔於男屋主,不如想想如何保護女屋主 從現場逃亡共同正犯尚未漏網 死者手機仍有大量line傳來(如果不是把風那位的話) 這都證明至少還有一人或二人嫌犯可能再犯 急著把男屋主關入監獄或論刑並非當務之急 因為此屋僅剩臨盆女屋主 而死者還有一個義憤填膺的弟弟 如果他不是把風那位的話 女屋主至少要擔心有三人將會來襲 嫌犯可以輕易打開三道門鎖,不排除已有鑰匙 與其追究男屋主刑責罪罰,不如也想想女屋主吧! 如果檢法都不能短期有定論 萬一男屋主有什麼意外,女屋主很可能再受三位竊賊報復 也許女屋主應該先搬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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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新竹市
文章: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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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位可以不用理他了 資料也不找 文也不爬 說又聽不進去 關鍵字看也不看 這種人遇很多了 連 google 也懶得查 我也懶得再答理他 沒有營養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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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要嫁,第一靠臉,第二靠個性好,第三靠你們家有錢,第四靠運氣 也就是說有點姿色但個性不好的還不用擔心,個性不好長的普通但家裡有錢的也還有希望,其他就看著辦,碰碰運氣吧 男生要娶,第一靠錢,第二靠臉,第三靠嘴,第四靠運氣 有錢的公子哥&帥哥身邊身邊總不乏正妹,這是事實,顯而易見嘴巴甜會哄妹的,行情不會太差,再來也沒了啦,碰運氣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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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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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蠻同意前兩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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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4 您的住址: 四季如夏的地方
文章: 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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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說的是律法跟執法權的本質問題, 兩者的根基都是權力, 後盾都是國家機構的武力優勢. 如果可以有凌駕律法的特權,有幾個人會不動心? 如果執法者對違法者無可奈何,違法者會在意嗎? 至於我自己嘛...如果可以變超人,我是絕對不會鳥法律的. 可是不能變超人,我只好期待大家守法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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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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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急從權被說成無視律法, 這些高尚的人怎麼不去對小偷強盜說這些? 搞錯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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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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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了半天只有你懂法律的本質。 那句名言毛澤東也說過類似的,他說的是槍桿子出政權。 法律也只是規定的一種而已,而且這規定是建立在相對的武力之上,你看米帝有鳥過中東法律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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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招損 謙受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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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桃園VS台北
文章: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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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子有孕婦沒孕婦差很多...
個人是覺得因為有孕婦在可以輕判,像緩刑就是這時後可以用的 因為把人制住靠的是出其不意 一但放開後對方對你的技巧有防備了不一定能再來一次 每次都可以輕鬆打倒嘍囉的是電影...是卡通...不是現實 而且一但二度抵抗時反應會更大,動作會更危險 有大肚子老婆在何苦冒這個險...當然是一路壓到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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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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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偏國內執法者(含檢警法)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如此
對犯罪者輕輕放過 但對受害者嚴格檢討 前面幾乎一面倒針對屋主有無正常防衛 卻未對入侵者作出反應 (報載律師還表示財產權不能大於生命權,彷彿只討論屋主的婚戒與無辜的生命) 大舉要求屋主遵守律法 卻對竊賊、強盜以及同夥忽略不提 是不是人死了就不算犯罪呢? 屋主可向竊賊繼承人請求賠償這段,怎不見高論呢? 法律究竟是保護好人?還是保護壞人?或只是這些執法者謀生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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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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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本質是..a "monopoly of the legitimate use of physical force within a given territory"--Max Weber.Politics as a Vocation
既然是壟斷 自然會限縮人民自行判斷使用武力的時機 所以有些人認為這是通案 講一般原則 其實也沒錯 另外一些人則認為本案是極端狀況的個案 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個案通案闡述的基礎不同 自然沒有交集 所以本案的先決問題應該是...本案的狀況到底有沒有那麼緊迫極端 是通案? 還是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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