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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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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1
您的住址: 馬勒戈壁
文章: 324
就跟國外會在車輛高失竊率的地方
放一台特製的汽車,
防盜功能完整、多鏡頭錄影取證、GPS航跡紀錄
拿來當作起訴證據

台灣警方也該這樣
路上放個錢包,裡面有通訊地址,紙鈔序號有抄錄下來
再派個狗仔全程跟拍
     
      
__________________
留言風格很直白
舊 2011-11-10, 10:52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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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910離線中  
瞳人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50
引用:
作者sutl
所以立法委員每年改選1/4的話,立法院效率就會比較高

我想把社會資源耗費在頻繁的選舉上,對國家也不是好事

可是立委諸公的效率又奇差無比,實在難兩全
 
舊 2011-11-10, 11:23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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瞳人離線中  
小豹貓
Golden Member
 
小豹貓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春滿四合院
文章: 2,747
在這種年代


你怎麼修,都會有事啦??

立意良善的東西,都會有人硬凹,說嘴
__________________
音樂恆久遠,CD永流傳!
羅馬並不是一天造成的 ∼敗家也不是三冬五冬的 >.<"
小豹貓流浪到哪兒, 永遠都是小豹貓

公告 : 孝子孝女(新手爸媽)經驗交流............服務處成立囉
===================================================
來PCDVD七八區,一定要認識的重要人物~~M頭


請不要在"非政治區"的版面談政治,不然....
範例一 : 我已經鎖定目標暸,同意開槍的請囬帖
範例二 :陳水扁的廢統論是幹嘛的?
範例三 :邵XX要死就快點 不要歹戲拖棚
範例四 :陳菊選上,陳大總統說要搬到高雄去住!! <==== 這串枉死的人還真不少
範例五 :總統後選人辯論會看了有一點吐血 <==== 這串不怕死的人還真多啊
範例六 :貓纜基座淘空 擬遷4、5個塔柱 工時最少要2年 <==== 看到日裔帳號要閃遠一點
完美示範(全滅)(整串坑殺) :
提名顏寬恆 馬總統下達輔選令
回嗆馬英九 蔡英文:兩岸政策黑箱讓人民不滿
洪秀柱政見 簽兩岸和平協議


補充說明:站長:回應政治文者視同發政治文
加強說明:站長:送你紅十字,一路好走之類的也算回文,我這樣講的夠明白了嗎?
舊 2011-11-10, 11:30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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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豹貓離線中  
sazabijia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引用:
作者Adsmt
我覺得法律教人「撿到東西要還」本來就是一件奇怪的事。

真正要教導的是教人「路不拾遺」,所以直接修法,撿東西直接算侵佔就好了。




100%同意.

別人的東西本來就不該撿
哪來那麼多意見, 還什麼撿到丟掉, 沒監視器就帶回家的
禮義廉恥都沒了

撿別人東西直接判侵占, 就沒有要不要交還的問題. 難道有人出門之後忘了鎖門, 我們就可以進去他家把門鎖起來, 給他一點教訓, 不給房屋市價1/3的獎勵金房子就不還他?
舊 2011-11-10, 11:44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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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離線中  
mitchelskuo
Basic Member
 
mitchelsku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11
您的住址: 臺灣最北端的城市
文章: 20
我比較好奇的是,
如果都沒有人撿起來交到警察局,像是i-Phone掉在路邊,
路過的汽機車沒注意就壓壞了,
以法律層面來看,會被告毀損罪或其他罪名嗎?
__________________
享受自由的代價,就是要學會忍耐孤獨!不管悲喜,只能自己承擔!有時,歡喜的事也會被無處訴說的情景攪成一股淡淡哀愁!
舊 2011-11-10, 11:53 P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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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tchelskuo離線中  
sazabijia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引用:
作者mitchelskuo
我比較好奇的是,
如果都沒有人撿起來交到警察局,像是i-Phone掉在路邊,
路過的汽機車沒注意就壓壞了,
以法律層面來看,會被告毀損罪或其他罪名嗎?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遺失的人要先找到壓壞他手機的車主

但如果他遺失在地上的手機導致人家摔車
那就是過失傷害罪
舊 2011-11-11, 12:09 A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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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離線中  
mitchelskuo
Basic Member
 
mitchelsku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11
您的住址: 臺灣最北端的城市
文章: 20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遺失的人要先找到壓壞他手機的車主

但如果他遺失在地上的手機導致人家摔車
那就是過失傷害罪


這種例子我知道,所以我想問的是,
如果壓壞的車主都沒有任何損失,
那遺失物品的失主可以控告壓壞的車主嗎?
__________________
享受自由的代價,就是要學會忍耐孤獨!不管悲喜,只能自己承擔!有時,歡喜的事也會被無處訴說的情景攪成一股淡淡哀愁!
舊 2011-11-11, 12:36 A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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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tchelskuo離線中  
pcdvd-201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1
文章: 27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拜託∼不是你東西,不要去撿
沒人拜託你去撿
你不要撿起來
失主才有機會尋原路回去找到




+1

不然怎有路不拾遺,這句成語?
舊 2011-11-11, 12:38 A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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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2011離線中  
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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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Adsmt
我覺得法律教人「撿到東西要還」本來就是一件奇怪的事。

真正要教導的是教人「路不拾遺」,所以直接修法,撿東西直接算侵佔就好了。

你想想,地上有一個紅包,露出一疊鈔票,你一定不敢撿,因為你會怕阿飄纏身。把人民訓練到看到地上有東西會嚇到不敢撿,不是很好?

如果大家東西掉了沒人敢撿,失主能不能找到也難說,沒找到的話一直擺在那裡就是浪費掉了,對誰也沒好處,實在不環保啊。

如果能想個辦法讓一些沒那麼好心的人有動機把東西還給失主,對失主而言比所謂「路不拾遺」的良好道德風氣要有用多了吧。
舊 2011-11-11, 12:40 A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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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離線中  
sutl
Elite Member
 
sut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引用:
作者bbgun
有點像子貢贖人的故事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但提昇法律的高度並不會提升道德的高度,阿∼不講了,太正經

所以強制5~10%或許是個不錯的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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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11-11, 12:42 A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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