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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索3成酬金 立院討論廢除
拾金索3成酬金 立院討論廢除
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ssueID/20111110 拾金索3成酬金 立院討論廢除 《民法》中規定,拾得失物者,可向失主請求該物品10分之3價值的報酬,法務部認為這項規定已「不合時宜」,今立法院將進行討論是否廢除。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認為,該法制定時間為1929年,當時立意為拾得物的人需花費勞力去告知、招領,以現在來看比例過高,並可能造成弱勢家庭的困擾,社會觀感不佳,感覺有點像「趁火打劫」。 ------ 早就該修法 :unbelief: |
做得好 本來就該廢除 不然一堆沒讀書的道德 勝過一堆獨到學歷很高的
那些學歷高的都不會感到可恥 丟臉 |
那位法律系女學生應該會很高興 :laugh:
在 pcdvd 打屁的鄉民們, 有哪個可以留名歷史的 :mad: |
以後東西撿到沒人還了 :cool:
有良心去撿的人,要報案、填資料 還真是自找麻煩 |
修法,也需考量人性面...
我認為下修至1成比較合理. :think: |
引用:
該取消留置權..... 而且值多少錢不是由撿到認定(現金除外) 之前那個撿到筆電∼根本是獅子大開口 :jolin: |
那以後
只要確定沒有監視器. 就安心的放進口袋囉. :D |
引用:
要一成跟要三成有何差別 無論要三成跟一成都會惹人嫌人嫌語 :stupefy: |
引用:
換掉東西跟撿東西勒索~ 不給前告侵占~ :laugh: |
引用:
拜託∼不是你東西,不要去撿 沒人拜託你去撿 你不要撿起來 失主才有機會尋原路回去找到 引用:
要不要順便放火殺人? 反正只要沒有人看見嘛 :D :D :D 不愧屋漏 你去朋友家, 會因為他家裡沒有裝監視器 就把他放在桌上的iPhone給偷走, 然後還覺得理所當然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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