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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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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逼供一個人認罪,和刑求一個人而救了被害人,兩者是有差的,刑求逼供的 自白是沒法當證據的,所以事後你也無法用以證明當事人是犯罪的,在 無證明的情形下,你這刑求就是在刑求一個無罪的人,這時你就犯法了。 可是當刑求後,你找到被害人及爆裂物時,這兩個人證和物證都是足以證明 被刑求的人是違反憲法保障之人,所以這時刑求就是種必要的手段而不是違法 的行為。 所以刑求對於辦案人員是兩面刃,誤傷到無罪的人自己也是會倒楣的,就像江 國慶案一樣,所以並無會有那種大家都來刑求的事。 此文章於 2011-08-07 06:19 PM 被 升龍霸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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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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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就是毒樹果實會誕生的原因了。 法界根本否定刑求的正當性,根本不容許刑求的存在,所以不單單是刑求的自白被否定,連刑求後所得到的一切證據都被否定,全部都無證據能力,不能當做證據。國外有人稱為「隱形的證據」,就是指這證據雖實際上存在,但在法院中根本不能被看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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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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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刑求的自白是可以被否認的,因為自白和刑求是有因果關係的,但被害人和爆裂物, 卻和刑求沒有因果關係,因為刑求不會無中生有出個被害人和爆裂物,所以這樣的 證據是可以當證據的,而不受刑求的影響。 不過感覺上滿多律師常利用這種混淆性的觀念在誤導法院的判決,當用所謂自白是被 逼供的,所以任何犯罪物證都是不可以當證據,但事實上這在台灣是不可行的,因為 台灣的法官還是要看,其是不是和被逼供的自白有無關係性,並不是你說的那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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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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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要不要先去學一下什麼是毒樹果實再說? 不要網路上找喔,網路上大部份說的都是錯的,找一些法界人士的著作來看,印象中美系的代表王兆鵬老師應該有相關的著作,先去看看再來說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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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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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內心的情感面,很想支持升兄所言,不過很遺憾地,在「法律」上而言,刑求的確是不合法的,因為你不知道被刑求的傢伙是否有罪,或許只是個很不走運的倒楣傢伙,法律的設計就是為了防杜此一弊端。
反過來說,如果百分之百確定這傢伙有罪,刑求什麼的或許就不會那麼讓人反感。若因此能救得人命,那就更完美了。例如前面所說的綁票犯,如果能救出小孩多麼美好,賠不賠償是另一回事,但我想動手刑求的人,絕不可能被判得很重,也許意思意思高高舉起輕輕放下,隨便判個小刑期再緩刑減免之類的,這種事法官太熟練了,不必我們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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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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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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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以為現在是古代縣老爺辦案檢審合一啊 現在是檢審獨立行使職權 證據是不是有效 可不是你檢調單位說的算而是要法院來認定 更別提所謂的證據 不少其實是可以事後加工出來的 你今天為了破案准許刑求逼供 那是不是反正自白都有了所以證據也可以來個後天加工 別忘了以現在的科學技術 把證據後天加工可不是一件難事 所以 拜託你別拿這種荒謬的法律見解出來誤導他人 OK?! 此文章於 2011-08-07 07:45 PM 被 Elro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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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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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刑求對我們的「法律」來說是有空間的,並不是絕對違法的,因為只有違憲才叫真違法。 事實上,我們的憲法對於罪犯的觀念是完全不同於西方的。 因為我們的憲法是根據孫中山先生的思想在設計的,而孫中山先生的人權思想,是提倡 所謂的革命民權說的,所謂的革命民權,強調的是要付出義務,才能享受權利,無付出 義務就無人權,而這也用以反對西方無義務的天賦人權思想的。 也因根據此一想法,所以我們的憲法才會有規定什麼可以做,什麼又可以限制人權的法 規來。 因此我們是反對天賦人權思想的,所以那種人權不應被法律剝奪的觀念,根本上就是 違反我們的憲法精神的。 此文章於 2011-08-07 08:50 PM 被 升龍霸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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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11 您的住址: 馬勒戈壁
文章: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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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看去,台灣的人權主義者
站在犯罪者那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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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風格很直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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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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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比例原則來看, 台灣的確是太過於民主以及"空有法治."
不論什麼制度都有其優缺點, 但也沒有什麼制度是純粹的. 沒有純粹的專制, 沒有純粹的民主, 這也都是看比例. 台灣民主嗎? 未必, 剛就有網兄解釋過立憲的初衷不是嗎? 在一個人的權利不侵占他人權利才是真正的民主. 台灣很不民主, 很民粹, 鄉愿. 解藥: 嚴刑峻法還有教育, 而且是由第三方強權統治. 台灣倆個顏色只是互咬而已, 並無建樹, 沒有也罷. 歷史證明, 華人可能不適用於偏向於民主的體系, 沒自治能力. 有個英明且專制的領導人可能是最好的. 此文章於 2011-08-07 10:03 PM 被 Earstorm-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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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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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沒有站在犯罪者那邊 我絕對認定要把犯罪的人繩之以法, 但過程絕對要公開合理, 不容許有先射箭再畫靶的狀況 江國慶, 王迎先的案例, 難道還不足以證明不受管制的權力多可惡嗎 拿幾天前的陸正案好了~~ 其中一則新聞讓我很注意, 某個二審法官出來講話了, 他認定兇嫌就是兇手; 為什麼? 因為兇嫌曾經去陸正靈堂下跪過, 而且也有人指認他... 我想問, 這樣邏輯怎會令人心服? 別忘了, 江國慶就被騙去下跪, 有人指認也絕對不是很充分的證據... 如果說陸正案的法官就是一這樣的邏輯審判, 難怪會延宕如此之久; 看起來就是沒有明確證據... 死者的家屬, 一定是希望有人被槍斃來償命的; 問題是, 你抓到兇嫌了, 證據看來有是有爭議的(就像蘇建和案), 那該怎麼辦? 我不太贊成死刑; 但殺人償命, 也說的過去~~ 但要殺對人, 這是我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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