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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柏(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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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116
關於再開罰我有點納悶,人家不爽賣你能罰什麼??GOOGLE應該沒有義務一定要提供給台灣買吧,現在主機板、手機有的機種台灣還不是買不到,頂多GOOGLE以後不賣台灣付費版軟體,到時候要買就只能買水貨(手機註冊國外,到國外GOOGLE下載)吧
     
      
舊 2011-06-27, 07:45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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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柏(第三)離線中  
shadow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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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0
文章: 201
官員腦殼裝X +1!
法條是要因應商品和時空背景適用,而不是硬性套用!

我相信app一定也包含遊戲類,我付費下載一個遊戲,然後在七天內破關,
再退回去,這樣即可以玩到完整內容,又不用付任何費用,天底下有這種事?
那pc的steam下載平台呢?要不要也比照辦理?

再來是到時如果有付費下載影片、音樂的app,那是不是也可以退回去,
因為一切交易機制都是在網路上發生~

好用的軟體,其實不怕7天的猶豫期,因為用戶不會只有用了7天就不想、
不再用的問題,但是影片、音樂、遊戲類很多都是一次、少次性的娛樂,
邊際效用遞減率很高,如果硬要套用到網路七天猶豫期的法規,
那根本就是在抹殺相關從業人員的權益~~

再深入一點討論軟體購買使用行為和為什麼要有7天猶豫期的存在,
今天我從賣場買一套軟體,跟從網路付費下載一套軟體,從軟體的認知、付費,
到軟體的使用,使用者的權益是一模一樣的,
不會從賣場買就比較好用,從網路下載,就比較難用。
而,當初會規定網購商品、郵購商品有七天猶豫期,是因為早期網郵購商品資訊不足,
也沒辦法實際摸到看到,或是專員介紹商品功能,
所以才需要這條法規來保障消費者權益,而「軟體」類統統看不到摸不到實體,
軟體功能的資訊,賣場包裝能看到的,反而比網路能找到的資訊還少,
為什麼網路上買的軟體,就可以適用七天猶豫期,賣場的就不行?
 

此文章於 2011-06-27 07:48 PM 被 shadow2010 編輯.
舊 2011-06-27, 07:46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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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ow2010離線中  
陪睡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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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這麼多人還在替辜狗講話

這樣不是跟蘋果教徒沒啥兩樣?
舊 2011-06-27, 08:00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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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睡抵債離線中  
盜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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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鐵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10
文章: 716
引用:
作者起司頭棕褲褲
台北市政府怎麼搶中央政府的工作?
越俎代庖好像也不是第一次了......

Google最後應該還是要乖乖遵守中華民國法令的
弄得這麼難看

因為孤狗公司設在台北,所以才會由台北罰


沒要替財團說話
不過,軟體可以有7天鑑賞期,怎麼想都怪怪的

此文章於 2011-06-27 08:04 PM 被 盜鐵人 編輯.
舊 2011-06-27, 08:01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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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鐵人離線中  
carloschen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1,438
引用:
作者ㄧ本道
我還是搞不懂,一個鑑賞期需要到一個星期那麽久嗎?
15分鐘真的有點太短但是7天真的又太長了

有些共享軟體試用時間為30天或更長是怎麼回事?
例如USB Safely Remove
如果真的怕人家用了又不買,那就限制功能和使用時間吧。

此文章於 2011-06-27 08:15 PM 被 carloschen 編輯.
舊 2011-06-27, 08:10 P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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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loschen離線中  
Elr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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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引用:
作者ben_chien
蘋果可能早就算好了
答應條件他們照樣有龐大的利潤
關閉/暫停可能會使他們受到更大的損失

因為Apple根本就是賺到啊
原本App Store的退款規定是30天內你寫信給Apple說明原因就可以申請退款
麻煩的地方只有你要寫信過去就是了

如果是按照北市府的規定7天但是提供更簡易的退款機制 那就是直接把30天的鑑賞期縮短為7天
至於甚麼是更簡易的退款機制
老實說Apple並沒說未來要怎麼做到
因此目前怎麼看Apple都是賺啊

此文章於 2011-06-27 08:19 PM 被 Elros 編輯.
舊 2011-06-27, 08:16 P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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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os離線中  
cesarlin
Advance Member
 
cesarl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329
引用:
作者陪睡抵債
這麼多人還在替辜狗講話

這樣不是跟蘋果教徒沒啥兩樣?


這不是替孤狗講話,而是替軟體開發者講話,同時也是幫正當的軟體使用者講話
,不合時,不合宜的規定,本來就有討論空間,人家孤狗不能配合你的規定,
並把不合規定的商品下架,還硬要說人家綁架使用者,要罰錢,這樣不是跟收保
護費的黑道差不多嗎?

順道一提,我手上一支iPhone4,一台iPad2,跟一台MBP,沒有任何機器人的
產品。
舊 2011-06-27, 08:17 P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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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sarlin離線中  
機油大盤商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2
當初要求app要有鑑賞期的那些人勒!!!!

怎麼不見了~~

人家幫你們那群爭權益被罵腦包~~

怎麼不出來護航幾句~~


個人認為 北市府不錯呀 起碼把一些消費者的訴求聽進去了~~

但是 我建議稍微修一下~~

就是沒有試用板的軟體 提供3天內試用

有試用的 就購買30分鐘內限退~~

這樣不就好了~~~

找我去北市府上班吧~~
舊 2011-06-27, 08:17 P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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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油大盤商離線中  
bxxl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新竹/台北
文章: 652
只是覺得很奇怪吧...
廠商在台灣賣東西,不符合法規,可以處罰.
廠商不賣了,是要罰什麼?

罰態度差? 不聽管教? 故意挑戰官威?.....
舊 2011-06-27, 08:30 P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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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xxl離線中  
鄉長
Major Member
 
鄉長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67
引用:
作者carloschen
有些共享軟體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5...%BB%9F%E9%AB%94)試用時間為30天或更長是怎麼回事?
例如USB Safely Remove (http://safelyremove.com/download.htm)。
如果真的怕人家用了又不買,那就限制功能和使用時間吧。

每種軟體性質不同,七天可以全破很多遊戲了

有些軟體則是階段性質,例如你這次使用,可能幾個月後才會再用,如果可鑑賞七天,誰要用買的?另一方面來說,這種軟體因為賺不到錢,就不會有人去開發,你覺得最後吃虧的是誰?

所以你舉這個例子一點意義也沒有,我可以至少舉十個是"無限時間使用,但限制功能的試用軟體",這種軟體就是我上面說的那種性質軟體
舊 2011-06-27, 08:48 P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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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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