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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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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再開罰我有點納悶,人家不爽賣你能罰什麼??GOOGLE應該沒有義務一定要提供給台灣買吧,現在主機板、手機有的機種台灣還不是買不到,頂多GOOGLE以後不賣台灣付費版軟體,到時候要買就只能買水貨(手機註冊國外,到國外GOOGLE下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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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0
文章: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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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腦殼裝X +1!
法條是要因應商品和時空背景適用,而不是硬性套用! 我相信app一定也包含遊戲類,我付費下載一個遊戲,然後在七天內破關, 再退回去,這樣即可以玩到完整內容,又不用付任何費用,天底下有這種事? 那pc的steam下載平台呢?要不要也比照辦理? 再來是到時如果有付費下載影片、音樂的app,那是不是也可以退回去, 因為一切交易機制都是在網路上發生~ 好用的軟體,其實不怕7天的猶豫期,因為用戶不會只有用了7天就不想、 不再用的問題,但是影片、音樂、遊戲類很多都是一次、少次性的娛樂, 邊際效用遞減率很高,如果硬要套用到網路七天猶豫期的法規, 那根本就是在抹殺相關從業人員的權益~~ 再深入一點討論軟體購買使用行為和為什麼要有7天猶豫期的存在, 今天我從賣場買一套軟體,跟從網路付費下載一套軟體,從軟體的認知、付費, 到軟體的使用,使用者的權益是一模一樣的, 不會從賣場買就比較好用,從網路下載,就比較難用。 而,當初會規定網購商品、郵購商品有七天猶豫期,是因為早期網郵購商品資訊不足, 也沒辦法實際摸到看到,或是專員介紹商品功能, 所以才需要這條法規來保障消費者權益,而「軟體」類統統看不到摸不到實體, 軟體功能的資訊,賣場包裝能看到的,反而比網路能找到的資訊還少, 為什麼網路上買的軟體,就可以適用七天猶豫期,賣場的就不行? 此文章於 2011-06-27 07:48 PM 被 shadow201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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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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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多人還在替辜狗講話
這樣不是跟蘋果教徒沒啥兩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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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0
文章: 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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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孤狗公司設在台北,所以才會由台北罰 沒要替財團說話 不過,軟體可以有7天鑑賞期,怎麼想都怪怪的 ![]() 此文章於 2011-06-27 08:04 PM 被 盜鐵人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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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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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些共享軟體試用時間為30天或更長是怎麼回事? 例如USB Safely Remove。 如果真的怕人家用了又不買,那就限制功能和使用時間吧。 此文章於 2011-06-27 08:15 PM 被 carlosche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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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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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Apple根本就是賺到啊 ![]() 原本App Store的退款規定是30天內你寫信給Apple說明原因就可以申請退款 麻煩的地方只有你要寫信過去就是了 如果是按照北市府的規定7天但是提供更簡易的退款機制 那就是直接把30天的鑑賞期縮短為7天 至於甚麼是更簡易的退款機制 老實說Apple並沒說未來要怎麼做到 因此目前怎麼看Apple都是賺啊 ![]() 此文章於 2011-06-27 08:19 PM 被 Elro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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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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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不是替孤狗講話,而是替軟體開發者講話,同時也是幫正當的軟體使用者講話 ,不合時,不合宜的規定,本來就有討論空間,人家孤狗不能配合你的規定, 並把不合規定的商品下架,還硬要說人家綁架使用者,要罰錢,這樣不是跟收保 護費的黑道差不多嗎? 順道一提,我手上一支iPhone4,一台iPad2,跟一台MBP,沒有任何機器人的 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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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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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要求app要有鑑賞期的那些人勒!!!!
怎麼不見了~~ 人家幫你們那群爭權益被罵腦包~~ 怎麼不出來護航幾句~~ 個人認為 北市府不錯呀 起碼把一些消費者的訴求聽進去了~~ 但是 我建議稍微修一下~~ 就是沒有試用板的軟體 提供3天內試用 有試用的 就購買30分鐘內限退~~ 這樣不就好了~~~ 找我去北市府上班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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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新竹/台北
文章: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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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覺得很奇怪吧...
廠商在台灣賣東西,不符合法規,可以處罰. 廠商不賣了,是要罰什麼? 罰態度差? 不聽管教? 故意挑戰官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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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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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每種軟體性質不同,七天可以全破很多遊戲了 有些軟體則是階段性質,例如你這次使用,可能幾個月後才會再用,如果可鑑賞七天,誰要用買的?另一方面來說,這種軟體因為賺不到錢,就不會有人去開發,你覺得最後吃虧的是誰? 所以你舉這個例子一點意義也沒有,我可以至少舉十個是"無限時間使用,但限制功能的試用軟體",這種軟體就是我上面說的那種性質軟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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