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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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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共國法律有類似規定,啥金額巨大,金額特別巨大之類的... 以前還有可能判死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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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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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服務下所形成的統一見解看看當笑話就算了 認為統一見解沒問題的 簡單回答我2個問題就好 第 221 條 (強制****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高院的見解在層級上是否有比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來的高?! 如果沒有這個見解憑甚麼要求檢察官起訴、法官審判時加入罪行形成要件上所沒有的年齡來作是否適用該法條的要件 (拿來當罪責判斷因素很正常 拿來當罪行形成要件就...) 2.高院是否有修法權?! 如果沒有這個見解解憑甚麼私下把法條改成 引用:
如果上面2個答案都是否定的 那這個見解不就是搞心酸 外加挖洞給自己跳 更慘的是如果一般人都知道這樣搞是不對的 那些法務部 司法院的高官、法官... 等有豐富法學術養及知識的人豈會不知道 既然知道還這要搞 這不是天大的笑話一則 ![]() ![]() ![]() 此文章於 2011-04-07 03:58 AM 被 Elro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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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戰星卡拉狄加
文章: 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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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即使只有一個人聽進去, 也比完全不解釋來的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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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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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有聽到~~ 說真的 就算聽到又怎樣 我都懶的吵了~~ 因為臺灣是一個典型的民粹國家~~ 只要標題下的好 然後一堆人fb串一下~~ 就算是錯的 也要被凹成對的~~ 過去有人提到 錯的不是法官 是法律 這的論點就很正確 其實修正的 應該是法律 而不是針對法官~~ 我相當邵法官應該很嘔 但是 這就是臺灣 有些時候是法律讓他們變這樣的~~ "當一名被告雖然大家都相信他有罪,但因為證據不足而獲判無罪,大家能夠雖不滿意但仍接受這個結果時,我國的法治社會才算真正的成熟。" 上面這句說的很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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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偽大鬍子冰人XD
文章: 7,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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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意思是刑法上有定義是犯罪的才是犯罪,沒定義的就不算,跟民法不同 再加上三審是法律審,完全依法條來審理,所以那些要法官貼近事實的我只能說腦殘 另外某爭議法條裡,要求刑法增加「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式」這個爭議規定的是哪些人呢? ⋯⋯可以參考一下立法院公報:http://lis.ly.gov.tw/lgcgi/lglaw 在立院司法委員會第3屆第5會期會議紀錄中(http://tinyurl.com/3w8akyz ) 當時的謝啟大立委說: 「此一提案是由本院全體女性立法委員 計有22人所共同提案的 這一提案是民國79年"王清峰律師"邀集台北律師公會、婦女救援基金會 及現代婦女基金會,組成「婦女人身安全問題之研究」研究小組 ......終於定案的。.....」 所以林山田曾批評: 「婦女團體以其認同的主流性道德與性價值觀, 在男女平權與保護婦幼的立法政策下,透過全體女立委的連署 不必經過媒體讓社會各界廣泛而深入的討論,在幾位立委努力奔走協商 沒什麼刑事立法與刑法論理的思考,也不必考慮整部刑法的整體性 迅速一二三讀通過制定新的性刑法... 是否能夠保護婦女之立法目的,有待觀察」 (來源:林山田,〈性與刑法〉,台灣本土法學,第2期, p.52) 我想婦女團體也應該對此站出來表示一點意見吧?? ======= 以上資料是別人寫的,被我引用而已 有沒有注意到,那個爭議性的條文是女權團體要求加進去的,後來又出來抗議的又是同一批人 真是一群白痴把另一群白痴當白痴在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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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討論區商家比玩家多;外行比內行更有說服力;粗製爛造的葉珮雯比用心寫的測試文更多回應 開始學著多去解決其他人的問題來取代嘴炮,就當作是一種回饋吧! 還在抱怨為啥沒有新的文章沒有好的內容,何不想想自己貢獻了什麼? ![]() PS:你還在買雞排店的產品嗎....請睜大眼看清楚,以免成為下一個受騙的對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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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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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越談越深入後~
前面碎碎唸~唸很大的就都退場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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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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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沒肩膀不敢扛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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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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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88風災症候群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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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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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有沒有說明,或是說明了甚麼,
只要搬出"我最不滿的是OOXX的態度"這個尚方寶劍就可以任意砲你想砲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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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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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舉個實務好了
P.S我學的是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 之前被一個勞動檢查員檢查,他說只要是在戶外,就是潮濕的工作場所 因此開立停工通知書 引用法令如下: 勞動檢查法: 第二十八條 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 前項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條 有立即發生感電危險之虞之情事如下: 二、 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於含水或被 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 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未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 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當天候晴天,已經數天未下過雨,電線予以置於道路中之分隔島(不會有人經過處) 請問這些學法的朋友, 1.潮濕場所的定義為何? 2.導電生良好場所的定義為何? 3.移動式,攜帶式電動機具的種類為何? (24伏特是法令裡所認定之安全電壓,但在本條法令裡未提及,意味只要檢查人員爽,就 算 工作人員使用安全電壓之電器機具,仍然會被停工) 很多名詞未有明訂,也未有解釋涵去定義,只憑相關檢查員片面認定就予以停工 更何況是民法,刑法很多証據是要由法官去做自由心証來判定証據足以証明? "專家不過是條訓練有素的狗" from 哲學家皇帝 別以為申訴就有用,告訴你們,申訴只會讓相關機關定的更兇而已 這就叫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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