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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
Silent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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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9
文章: 0
我覺得這樣判很OK啊,今天如果你想買中古屋,發現房子是有人自殺過的,
你的購買意願不會降低嗎?就算會買,也會利用這個理由跟屋主殺價吧!
因為這種行為而造成屋主的損失本來就該判賠!
     
      

此文章於 2009-07-20 11:35 AM 被 GEORG 編輯.
舊 2009-07-20, 11:30 A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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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離線中  
q67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35
我只是覺得

為啥麼有人要自殺.還要選在別人的房子裡面

簡直太沒有天良了

自己活膩了.還要把房東拖下水.

為啥麼不選荒郊野外?
 
舊 2009-07-20, 12:41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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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7離線中  
nirvana
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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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莫那家
文章: 148
我要是屋主 我也是會e04....
不要以為自己遇不到,
大家平常出外住汽車旅館或一般旅館,
搞不好也會中獎住到自殺套房!
舊 2009-07-20, 01:10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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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rvana離線中  
sutl
Elite Member
 
sut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引用:
作者drasil
我是跟您一樣認為應該賠償,但是上面的說法恐怕很難成立。

若說自殺就是犯了殺死自己的殺人罪,那麼沒有成功的人豈非會在醫院門口發現檢察官等著他出院?原因是殺人未遂。

邏輯推演至此實在是怪怪的,相信也沒有人聽過自殺=殺人的案件,我認為還是從其他角度來審視會比較好。

刑法第275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但卻沒有自殺罪,因為當初立法者認為,自殺成功者免罰(已死),自殺失敗者處罰的話,可能會再去自殺,所以不定自殺罪。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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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7-20, 04:10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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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離線中  
Belldandy_1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576
原來台灣還有清醒的法官,幹的好啊!

這樣就可以減少哪些自己想死還連累別人的自私鬼
舊 2009-07-20, 05:09 P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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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ldandy_1離線中  
jasen_10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6
引用:
作者Belldandy_1
原來台灣還有清醒的法官,幹的好啊!

這樣就可以減少哪些自己想死還連累別人的自私鬼


清醒到要年邁的雙親
為死去的不肖兒賠錢


牆倒眾人推
果然才是王道
舊 2009-07-20, 06:06 P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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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en_10離線中  
cheerx@ethome
Senior Member
 
=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新店市福園街13號
文章: 1,379
小弟是認為法律本來就是殘酷的,不能要已經死去的兒子賠錢,總不能要屋主自認倒楣吧!

不過我看某些新聞有提這個案子他父母已經辦理拋棄繼承了.

引用:
作者jasen_10
清醒到要年邁的雙親
為死去的不肖兒賠錢


牆倒眾人推
果然才是王道
舊 2009-07-20, 09:52 P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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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erx@ethome離線中  
drasil
Regular Member
 
drasi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sutl
刑法第275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但卻沒有自殺罪,因為當初立法者認為,自殺成功者免罰(已死),自殺失敗者處罰的話,可能會再去自殺,所以不定自殺罪。


上面的是加工自殺罪...

突然想到,叔本華說過:「連死都不怕的人,他還會懼怕其他的懲罰嗎?——罰自殺之未遂,只不過是處罰他自殺方法的笨拙而已。」

自殺並不該當刑法中271條殺人罪的構成要件,47 年台上字第1364號判例說明:「殺人未遂罪之成立,以有戕害他人生命之故意,著手於刺殺之實行而未發生死亡之結果為要件。」

因此您提出的「自殺也是殺人的一種,只是對象是自己而已」及後續論述在法律上的立足點可能不太穩固,只是想說明這一點而已。
舊 2009-07-20, 10:01 P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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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離線中  
jasen_10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6
引用:
作者cheerx@ethome
小弟是認為法律本來就是殘酷的,不能要已經死去的兒子賠錢,總不能要屋主自認倒楣吧!

不過我看某些新聞有提這個案子他父母已經辦理拋棄繼承了.


法律是無情殘酷(還很低能)
進來只是感慨本案法官的勢利
和鄉民們的動態標準
有些搞笑罷了


本案的案主(雙親)如果已拋棄繼承
法官如此判決不但是和稀呢
而且沒有正義可言

自殺者的親友
須對其屋主負起賠償責任
不容否認,自殺者大部份為弱勢者
他的親友如果無力負擔賠償呢?(又不懂拋棄繼承)
不是又在製造下一個自殺案件

這個案例對於弱勢者而言
只是再進行一次剝削
對弱者開刀
誰曰不可呢
舊 2009-07-20, 11:04 P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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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en_10離線中  
LALALOVE
Regular Member
 
LALALOV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54
引用:
作者melix
1.這個本來就是可以向自殺者求償的 , 求償者死了就向繼承者求償

2.繼承者可以拋棄繼承

3.臥軌自殺撞火車的台鐵都有求償 , 住房自殺者比照辦理沒有問題

關鍵在於拋棄繼承....要在繼承確立後兩個月內辦理
超過時間了就不行
所以不要傻傻的看到一筆錢就說要繼承 , 先調查一下有沒有債比較重要...

你所舉的「臥軌自殺」的例子,和本例稍有不同

臥軌自殺---->
沒死:要賠錢。因為影響交通,讓台鐵蒙受損失
死了:要賠錢。因為影響交通,讓台鐵蒙受損失

燒炭自殺---->
沒死:要賠.....什麼東西?又不會害屋主房子賣不出去
死了:要賠錢。因為害屋主房子賣不出去(如果「凶宅」一說是被大眾廣為接受的話)

這樣的對比應該很明顯吧
「臥軌自殺」之所以會被求償,是因為影響了交通,導致鐵路局的損失
跟臥軌者死不死並沒有關係

但是「燒炭自殺」卻必須死亡才(有可能)要負起賠償之責
沒死的話,房東就把他趕走,再收一些裝潢上的損失就是了

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我把這個條文擴張解釋成:「法律是用來規範人的生前行為的。」因為人在死後就不會再有任何行為了。

簡言之
1. 自殺行為理應未對房價購成影響
2. 房價之所以下跌是因為自殺者身亡
3. 在死亡的瞬間,人便已超脫法律的管轄,無須也無能再為房價負起任何責任。

就這一欄的回應看來
法官的判決是非常地符合大眾期望的
但在我的想法裡
法官的判決......不盡合理
__________________
想念.....
舊 2009-07-21, 12:07 A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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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LALOVE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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