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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引用:
作者junberry
雖然大家認為白目理應如此,此乃其之報應。

但個人認為被告似乎防衛過當,不該判無罪。

刺瞎一眼乃永久不能回復之傷害,原告係以安全帽敲擊車窗。

被告以柺杖鎖防衛刺瞎其眼,法益相衡下顯不相當。

若今日原告係以較具攻擊性之武器,如棒、棍、刀等武器敲擊其車窗,法官判被告無罪我無話可說。

以安全帽敲擊被告車窗,被告因防衛而刺瞎原告一眼應屬防衛過當,實不應論以無罪。
應該沒有符合重傷害的條件吧?
會這樣搞...大概是賠償金額沒有談攏吧~~~

雖然說原告是咎由自取,但是被告多少都有一點責任...
小弟認為...若改以其他罪名才有機會勝訴,但勢必無法達到原告期許的賠償要求。
     
      
舊 2006-06-19, 02:05 A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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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離線中  
finalhop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680
喝了酒不乖乖回去睡覺,沒死在水溝裡,只少隻眼沒全盲就不錯了

台灣從到下死不認錯的人倒是不少
小弟騎機車與腳踏車發生過車禍
騎士是16歲的高中生
對方的媽媽不認為未待轉而左轉沒有錯誤,堅決不賠償
我跟對方表示會循法律途徑解決之後,還一度透過親戚對我嗆聲
所幸對方的父親知道事情原由,答應賠償
不然辛辛苦苦在路上騎時速40公里,卻得不到應有的行車安全
 

此文章於 2006-06-19 05:00 AM 被 finalhope 編輯.
舊 2006-06-19, 04:56 A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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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lhope離線中  
densha
Regular Member
 
densha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73
引用:
作者junberry
雖然大家認為白目理應如此,此乃其之報應。
但個人認為被告似乎防衛過當,不該判無罪。
刺瞎一眼乃永久不能回復之傷害,原告係以安全帽敲擊車窗。
被告以柺杖鎖防衛刺瞎其眼,法益相衡下顯不相當。
若今日原告係以較具攻擊性之武器,如棒、棍、刀等武器敲擊其車窗,法官判被告無罪我無話可說。
以安全帽敲擊被告車窗,被告因防衛而刺瞎原告一眼應屬防衛過當,實不應論以無罪。

如果你是受害人
你還會說這種話嗎
舊 2006-06-19, 06:23 A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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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sha離線中  
joevsbrian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桃園
文章: 120
引用:
作者HappyDay
白目的可怕之處不在於他的白目行為,而是在於他不覺得自己行為白目.



你說的,我不能同意你更多了!

真是妙,太妙了!
舊 2006-06-19, 06:37 A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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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vsbrian離線中  
blw1119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3,976
總算有一個清醒的法官了,台灣治安變壞法官要負最大的責任,警員幸幸苦苦的捉到犯人,確得不到法官的尊重,雖雖便便的交保OR判出令人想吐血的判決.這次判的好丫.
舊 2006-06-19, 07:02 AM #4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blw1119離線中  
aristocratx
Major Member
 
aristocratx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282
引用:
作者densha
如果你是受害人
你還會說這種話嗎



對於法律事件...
我個人認為...

被害人 是 相對關係...
守法人 是 絕對關係...

相對 的名詞...
若是有人沒看清楚很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誤會...
反正那只是法官搞清楚 甲乙丙丁罷了


不過真的該給這位法官鼓鼓掌...
希望法律能持續給予大家最低限度的保障...
__________________

此文章於 2006-06-19 09:49 AM 被 aristocratx 編輯.
舊 2006-06-19, 09:48 A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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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stocratx離線中  
pr-philip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72
引用:
作者惡蟲
酒駕跟違規本來就不是重點,重點是在於法官認定當時告訴人有攻擊被告行為的存在,所以你一開始就應該節錄那段貼出來,這樣才有抓到重點。


雖然我不是唸法律的,但是在這裡我有一點看法,我覺得其實重點還不在這,重點應該是怎麼樣

讓法官認定你是防衛,而不是互毆,而在判決書里有兩點,第一點汽車駕駛人是坐在車內的.下

了車也沒有繼續追打,第二點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在防衛的動作上是用"刺",而不是砍,劈,掃...

用刺可以讓法官認為你的意圖只是要阻止對方的靠近,甚至可以解釋成是對方自己靠上來.在

法庭上會有利的多!

以上只是個人的一點經驗看法,希望對各位有幫助,有錯的話請指正!
舊 2006-06-19, 11:13 A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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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philip離線中  
小建
*停權中*
 
小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pr-philip
讓法官認定你是防衛,而不是互毆,而在判決書里有兩點,

第一點汽車駕駛人是坐在車內的.下了車也沒有繼續追打,

第二點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在防衛的動作上是用"刺",而不是砍,劈,掃...

用刺可以讓法官認為你的意圖只是要阻止對方的靠近,甚至可以解釋成是對方自己靠上來.在法庭上會有利的多!
以上只是個人的一點經驗看法,希望對各位有幫助,有錯的話請指正!


開始來學破箭式及刺槍術!

舊 2006-06-19, 11:18 A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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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離線中  
wide
Junior Member
 
wid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蕃薯島的中央偏左
文章: 865
看了那個被拖行5公里,滿是血手印的報導後
我只想說,你酒駕,你該死!
__________________
還記得小時候,作文簿上的志願
那天真的幻想,如今都到哪裡躲藏?
──「我」五月天•阿信

「If you believe in your soul and music, don't be afraid.
If you are afraid, believe your soul and music.」He said.
──CHEER'S NOTE BOOK
舊 2006-06-19, 11:26 A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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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de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pr-philip
雖然我不是唸法律的,但是在這裡我有一點看法,我覺得其實重點還不在這,重點應該是怎麼樣

讓法官認定你是防衛,而不是互毆,而在判決書里有兩點,第一點汽車駕駛人是坐在車內的.下

了車也沒有繼續追打,第二點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在防衛的動作上是用"刺",而不是砍,劈,掃...

用刺可以讓法官認為你的意圖只是要阻止對方的靠近,甚至可以解釋成是對方自己靠上來.在

法庭上會有利的多!

以上只是個人的一點經驗看法,希望對各位有幫助,有錯的話請指正!


那是程序上問題,我講的是刑法上問題,討論方向不同而已。
舊 2006-06-19, 11:27 A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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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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