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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Taipei
文章: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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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條文是死的,人是活的 懂得引經據典不難,尤其網路便利下隨便搜尋一下資料一堆 困難的是能根據所處環境下,做出適當的應變 高速公路上守法很好,但是懂得不霸著車道,不僅是體諒趕時間的人 對自己也是安全(被追撞很好嗎?有時換個方向想吧!) 何況我不相信您永遠都愈不上趕時間的狀況 如果在您趕時間時,快車道被一群表速100的車霸著 不知道您會如何去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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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堅強而牽強,或許我就是這樣的人 My Home Theater System Main:AR-9 Center:AR-4C Surround:AR-Edge Subwoofer:M&K VX-760 Display:BENQ SH4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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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板橋靠車站
文章: 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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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有人規定超車一定要用內車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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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Chiayi
文章: 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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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高速公路大多只有三線道 內車道本是可以極速行駛 但對於超速者沒必要讓路, 中山高限速110km算不超速,可以110km行駛,不是你開120km別人就要讓你.....台灣高速公路不是無限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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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八德市
文章: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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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沒人規定超車一定要用內車道
但是您的發言只是讓人覺得您自私與不值得尊重罷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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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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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聽過飆車的撞死人 沒聽過烏龜車撞死人的
我被飆車的撞過好幾次 技術爛還飆車 還很兇 還不賠 竟還有人說開 110 是烏龜車 只因他開 150 真的是世風日下 是非顛倒 唉..........看了一堆顛倒是非的只為自爽的飆仔回帖 感覺實在是 ........ 飆仔阿 你就保佑自己 保佑自己的親人不要被撞 被撞死傷的時候就不要在那裡哭夭 飆車的 Fuc Y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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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八德市
文章: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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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稍微注意一下後照鏡
多為別人想一想 相信別人只會更尊敬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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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Taipei
文章: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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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凡人兄 有時候這些事情得等他們遇到的時候才懂 我們善意的討論,不願意接受的也是不會接受的 所以只有我們自己做好就好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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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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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我覺得這根本不是問題 1.內側有表速100的車 其他人大可可以120的速度從中路超車 認為從中路超車危險的人 難道自己沒想過連自己常常100+的在開車都認為危險了 更何況表速100的要讓很有可能是在超速行駛的你也是要轉換到中路 不也一樣嗎 2.中路車況如何??? 如果中路車少 那喜歡開120+的人 要變換車道很簡單吧??!! 如果中路車多 那大家就都一樣規矩開100+嘛 不要太慢就好 3.結論 推廣大家一上高速公路 一起都開100+才是根本辦法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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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電腦: (更新於2011.8月) CPU: C2D E8400 RAM: 創見DDR2-800 4G MB: 華碩P5Q-E HD: intel 310系列SSD 120G + 三顆日立 2TB POWER: 保銳自由500W模組化 CASE: Antec 螢幕: NEC PA243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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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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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定速100好了 當我遇到車陣 必須踩煞車 脫離車陣後還要用手或腳加速到100先取消定速再開啟定速 還要看儀表板定速開啟了沒 台灣的路況通常是走走停停 定速就是用右手做右腳的事 但用手加油門很慢,所以還是得常用到右腳 煞車一樣要靠左腳 變成本來只需兩腳做的事情現在多了一隻手在做 當然,很長的直線道的話就方便多了 完全不需用到手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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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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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臺灣教育失敗的代表,觀念錯的凶,還信口雌黃,超車一定要從左邊超,路隊長佔據最內線,別人如何超車? 看看法規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修正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 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 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 、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 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 ,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 靠邊慢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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