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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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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找錯的話應該是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88號
看起來這個法官覺得不管離停止線多近都要能剎停..... 以下截錄自判決書 09:40:00∼09:44:34 畫面顯示為一十字路口,此部分錄影為本案發生前之該路口 人、車行進情形。 09:44:35∼09:44:36 被告所駕駛之白色車輛往有紅綠燈號誌之十字路口方向行駛,此時紅綠燈號誌為綠燈,被告車輛位在路口停止線前。 09:44:36 被害人騎乘之機車出現於監視錄影畫面右側。 09:44:37 紅綠燈號誌轉為黃燈,此時被告車輛尚未抵達停止線。 09:44:37 末被告車頭與被害人機車右側發生碰撞,碰撞地點在網狀區與斑馬線間。 09:44:38 被害人的機車遭被告駕駛車輛往前拖行至網狀區邊緣。 09:44:39 被告車輛停止。於約39秒末,紅綠燈號誌由黃燈轉為紅燈。 (三)可知,被害人由十甲路自東往西方向行進,出現在監視器畫 面右側之後,南京東路之交通號誌始由綠燈轉換為黃燈,是 依交通號誌時相之設計,足見案發當時,十甲路之交通號誌 應為圓形紅燈,被害人乃有闖紅燈之交通違規行為,合先敘 明;而於上開號誌由綠燈轉換為黃燈之際,被告駕駛之車輛 尚未抵達路口停止線,即仍在停止線之前方,是其係在圓形 黃燈之號誌狀態下,通過路口停止線,並隨即在南京東路斑 馬線前緣(靠近網狀區這側)與被害人之機車發生碰撞之事 實,業經本院勘驗無訛,已如前述。又經承辦員警至現場測 量,南京東路停止線距離十甲路路緣邊線,約為5.8 公尺, 肇事後車輛停止位置之車尾處距離上開十甲路路緣邊線,則 為3.6 公尺,是加計車身長度4.2 公尺,足證被告肇事後車 頭的位置,距離南京東路停止線為13.6公尺(計算方式:5. 8 +3.6 +4.2 =13.6),此長度再扣除斑馬線之寬度3 公 尺,以及路口停止線距斑馬線之長度約為1.3 公尺,即可得 出,被告於前揭斑馬線前緣撞擊被害人後,仍向前行進約9. 3 公尺(計算方式:13.6-3 -1.3 =9.3 ),此有員警黃 豊足於105 年12月7 日之職務報告2 份及檢附之現場圖、丈 量照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6 至120 頁),自堪信為真 實。準此,倘被告於撞擊被害人之瞬間,隨即開始踩煞車者 ,其在有被害人所騎乘之機車阻擋於前,此觀刮地痕長約6. 2 公尺即可得知,即除車輛自身之煞車系統外,外界亦存有 相當阻力之情形下,猶向前行駛達9.3 公尺才煞停,顯見其 車速非慢;何況,被害人遭其車輛撞擊後,係被拋上被告車 輛之引擎蓋,再撞擊擋風玻璃上,而後始行摔落於地,有本 院以電腦系統格放擷取之監視器畫面在卷為憑(置於卷外) ,本院固無從僅以上開客觀情狀,據以準確判斷被告於案發 時之具體車速,然其於前方交通號誌業已轉為圓形黃燈後, 不僅未減速做煞停之準備,猶有貿然快速通過路口停止線之 舉,至為灼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辯稱車速僅有20至30 公里等語,要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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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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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有如果綠燈讀秒不準確的話會害慘很多人 像現在的行人號誌就常常有讀秒剩十幾秒接下來就突然歸零的 如果是車輛號誌也這樣玩的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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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7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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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燈的時間最短是3秒
而轉紅燈後,左右燈也不會馬上就轉綠燈 還會有2秒的時間是路口全紅燈的狀態 也就是說你當看到綠燈轉黃燈時 前後至少有5秒鐘的時間讓你通過這個路口 所以如果對方沒有闖紅燈,直接通行黃燈根本不會造成危險,也沒有任何違規 明明黃燈可以通行,可是通行黃燈與闖紅燈的相撞了,卻又要黃燈通行的去負上責任 這就是法官莫名其妙的地方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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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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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不用思考很久,既然鑑定是對方無肇事因素,自己人又闖紅燈,也不用傾向,是我會直接不提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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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4
文章: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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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可能記錯了 以前舊的紅綠燈是沒秒數的(用燈泡式的) 是後來改成LED式才有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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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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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說的以前, 不是古老的以前, 我家前的"原本"有讀秒, 後來改沒有, 後來又有. 那個機制存在應該沒有很久, 傳統紅綠燈=>讀秒=>傳統紅綠燈=>讀秒. 差異在於: 原本雙向同時變燈, 後來南向還是綠燈的時候/北向已經紅燈的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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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第七層
文章: 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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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應該是講LED紅綠燈,有一段時期 ,同時有紅燈倒數也有綠燈倒數 ,後來發現太多搶綠燈最後起幾秒而發生車禍, 才把綠燈倒數取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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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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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是典型的鍵盤車手,一秒鐘要在路口煞停??? 這法官在哪開的車?我通知下親朋好友,千萬別經過這人可能出沒的地方 時間軸上看才1秒,36~37碰撞, 34~36秒都還在綠燈... 至於開多快關法官你屁事,有超速的話你舉證出來啊 ![]() 再補一篇幹話: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2.asp?id=264842 此文章於 2017-07-14 03:31 PM 被 hob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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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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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官的興趣就是腦補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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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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