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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2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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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做一個補充,犯罪事實,不是你自已說有就有,就算真的有,那也要上法院受:
一、檢察官 二、法官 三、事證、物證 定奪。 誣告是指,你以法律的手段提出訴訟之後。你所指稱的犯罪事實不成立,或是被告查無犯罪事實。 如果你不告,最多就是祙黑。或是某種程度上的流言蜚語。 所以黑道存在是有意義的。天下萬物的存在不是生來沒有理由的。但是我沒有看過真正仗義行俠的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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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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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誣告罪~這通常是做壞事的一方,拿來恐嚇原告訴人的手段。 你怎樣怎樣,如果告不成(不起訴或無罪判決)我就要告你"誣告",但是,除非能證明原告訴人的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才行。 告訴人申告之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不當然會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998 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誣告罪以意圖它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存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足以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縱使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要難謂有誣告之故意。」因此,告訴人申告之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不當然會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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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2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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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成長了。謝謝指教。
那我要回台灣提出刑事訴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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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二次元
文章: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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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講的太極端,我不知道從那裡吐嘈.... 有時間你可以去看22k(18k)芳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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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北縣
文章: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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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姓什麼好像是你扯的捏... 引用:
看不懂關聯性...還要比嘴砲...更要怨鄉民...連老天都被你拉下水了...算你厲害 引用:
這個更慘...連貓你都要拿來污辱,你真的很無敵 啊重點是....你到底看懂關聯性了沒啊 不然給你個提示,答案就區區四個字而以 看你這麼會扯,以你的IQ應該不難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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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10
文章: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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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過...問一下...
可以對提誣告的對方也提出誣告告訴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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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超時空要塞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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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在薪水一二十萬的人眼中, 六萬八萬也是嚇死人的低 可是你不也活得好好的, 還敢吐槽兩萬的人, 真令人匪夷所思... 留點口德吧, 貶低別人並不會顯示自己高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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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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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重頭到尾都是你在玩扯鈴,跟我沒關係. 你這麼愛玩扯鈴就留給你自己好了,不必找我. 我想,就算是颱風要來,你也是怪22K對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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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台反民主塔綠斑綠共廁液神經錯亂洗板假帳號集團:jerry20530 此文章於 2013-07-11 02:20 AM 被 pcb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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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二次元
文章: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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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記得好像是亂誣告者,如果敗訴..直接以反誣告成立 所以自己除非站的住腳..要誣告給他去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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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北縣
文章: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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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哇靠...動物汙辱完換扯颱風,你是想到打結跳針喔 好啦....別想了,看來打結成這樣應該是想不出來,算我高估你了 直接給你答案~ "無良老闆" 就這麼簡單,這樣看得懂嗎? 喔....對了,我會期待你下一次的作品,在你扯完颱風之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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