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559
|
那以後開槍或拿刀砍人可以問同夥,這樣會不會致死 ??
引用: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3
文章: 100
|
為什麼之前不會有那麼離譜的判決
還不是上行下效政策授意使然 現在該死的判個死刑就一堆理由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
不判死是至少也該判無期吧
![]() ![]() ![]()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2,414
|
引用:
沒人說不能判死刑吧? 是民眾認為只能判死刑..... 法官不判死刑就是現在這個狀況
__________________
新。弱弱的戰績 ![]() ![]() 此文章於 2013-02-02 03:33 PM 被 commando001 編輯. |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702
|
引用:
用傷害致死判只能判30年 用殺人罪大概就判死了 法官也不會判無期 法或制度有問題應該想辦法改善 用所謂的情感來決定對司法人員就會形成一種壓力 這種壓力來決定一個人的生死不是件好事 今天法官做出這種判決不管對不對,如果社會輿論最後影響判決結果代表司法已非獨立 無法用超然立場進行審判那法律還有甚麼公信力 當然啦 個人情感上還是希望判死,但和法官要不要判死是兩回事
__________________
電 車 男 ![]() |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
引用:
如果這理由成立的話 那支持這論點的法官全部該因為腦殘抓去填海 中國人千年前就知道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比痛快的死更可怕 所以弄出了淩遲處死、腰斬、炮烙等各種可怕的刑罰 就是不要弄死你,讓你痛得恨不很早點死 這種比死可怕千萬倍!!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559
|
那審判長 對平時考核 也沒權利 ??
若法院全部都獨立審判 ?那有的法官為啥要調到別庭 ? 引用:
|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
引用:
今天最大的問題 就是法官可以在法院上任意解釋法條 依自已好惡決定處罰 也就是說依他個人的情感來決定 就算事後証明他是錯的 也不會有什麼處罰 更可怕的是 推動的人跟寫法令的人都認為執行的人(法官)曲解法令 但最終解釋權不在推動的人跟寫法令的人身上 卻是在執行的人(法官)身上 |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2,414
|
引用:
我既不是法官也不是審判長 我能找到的就是大家都能找到的法條 實際上的運作....我就不能保證了 法官法第 73 條 法官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或機關首長應於每年年終,辦理法官之職務 評定,報送司法院核定。法院院長評定時,應先徵詢該法院相關庭長、法 官之意見。 法官職務評定項目包括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裁判品質;其評 定及救濟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司法院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
新。弱弱的戰績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