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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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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1 Bookmark/Search this post with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男子吳敏誠十九年前殺死女友入獄,三年前又當街槍殺擔任幼教老師的黃姓女友;他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二審三度被判死刑,最高法院上個月首度為死刑案件召開言詞辯論庭,昨天以二審法院未作科刑辯論撤銷死刑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表示沒有自為判決絕非推責,是不再容許法官憑感覺量刑,並要求高院建立完善量刑審酌辯論制度;也不代表最高法院以後不會判死刑。 最高法院指出,今後法院審理刑案,法官必須就刑法第五十七條被告科刑輕重標準逐一調查及辯論,才符合保障被告訴訟基本權的正當法律程序;「死刑案件尤應嚴格遵守,才符合國際公約的要求。」吳敏誠案高院未踐行這項程序,撤銷原判決。 吳敏誠的律師尤伯祥表示,這項判決具指標意義也符合社會期待,將對一、二審法院產生指導作用,導正實務上法官忽視科刑必須辯論、僅憑個人感覺量刑的缺失。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也肯定判決,她表示今後法官判死刑必須更謹慎。 吳敏誠被控於一九九三年殺死女友,服刑出獄後結識黃姓女友,因財務糾紛,於二○○九年在黃女任教的托育中心前當街槍殺她;檢察官起訴求處吳無期徒刑,一審照判,檢察官上訴後,高院二審到更二審均判吳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法院沒有調查吳敏誠成長背景及生活狀況,就以吳手段凶殘、無教化可能性為由判死;吳敏誠已四十四歲,若判無期徒刑,至少得關三十年才能假釋,屆時他已是七十多歲老人,是否確實無教化矯正的期待可能性,二審完全未作實證調查,判決不夠完備。 最高法院也指出,檢察官起訴時求處無期徒刑,一審照判,檢察官上訴是否違反「禁反言」法律原則,攸關上訴是否合法,但二審法院未調查。 最高法院也批評檢察官上訴草率,上訴理由照抄一審法院判決書,只在後面附加「被告惡性重大,理應處死刑」等五十六個字,「檢察官是法律專家,上訴理由竟如此草率,等於沒有寫。」 - See more at: http://www.taedp.org.tw/story/2462#sthash.QZ6gGifV.dpu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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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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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 殺兩個也不會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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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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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那篇新聞 比較驚訝的是 原來一個人該不該判死刑 與檢察官的文字敘述有關 而不是根據他的罪行判斷是否需要判到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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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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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會感到驚訝表示閣下的修行不夠。 這正是現代法律的奧妙與高深之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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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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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案件趕不完的地方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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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雖然義憤但是法律制度是這樣,但這制度同時也保護你我 所以菊草葉才說要關注檢察官的表現 輕忽的檢方並不算得是正義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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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大廳裡所有的人,不論男女,都想要她。 她美妙的歌聲令他們折服 使他們想用自己的嘴蓋住她的,暢飲那聲音。 說不定那樣的美聲可以被轉移、吞噬、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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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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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毛病而己 被告的犯刑不就跟一審時一樣 難道會因為到了二、三審~犯刑就變成不一樣了 ![]() ---------- 哦~對了~確實有到二、三審犯刑會變的情況 像虐童案一樣 一審時的犯刑是對小孩施毒致死(注射毒品) 二審時變成小孩自己去吸食毒品(原來小孩會用針筒) ![]() ---------- 還有人在那正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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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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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檢察官第一審求處的是「無期徒刑」,第二審把第一審判決書照抄後附加「被告惡性重大,理應處死刑」,當然會被提出來講。 如果這樣沒什麼問題的話,那些用google寫論文的大學生被教授挑毛病也算沒天理了是吧,反正結論不會因為抄一抄就改變啊。 此文章於 2013-07-22 10:13 AM 被 drasil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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