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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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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朋友在某公司當業務
後來姊夫開了同性質公司 他就把客戶帶去他姊夫那 然後自己公司的產品經過他賣給他姊夫 再轉賣給帶過去的客戶 後來被原公司告背信 很複雜啦~~~也不知道為甚麼是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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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有多快我不知道...但是霹靂馬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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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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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此條與法律抵觸故無效 2、眾人已知開發的東西有舉證困難 3、專利很容易規避的 結論就是比賽跟競爭不就是他做什麼你做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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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9 您的住址: 府城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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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的老闆當初說不定就是這樣出來創業的.難道他不知道防範?
2.有些東西不光是技術就叫做專業.可能是老闆們好幾十年的交情.彼此在創業期間互相挺住.簡單說就是革命情感兼換帖兄弟.衍生出的業務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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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18層
文章: 3,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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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情形 黃色部分可能會比較麻煩 因為你寫的也不是很清楚,所以暫時不說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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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你不要的AM4 CPU 徵你不要的SATA接頭斷裂S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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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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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依照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那什麼叫做背信罪?依照法院實務見解:「為他人處理事務,違背誠信義務所要求的信任關係,從事違反任務的行為,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才能夠成。」 簡單來說,要成立背信罪有以下要件: 一、客觀要件: 1、為他人處理事務 2、違背任務的行為 3、生損害本人或第三人利益或財產。 二、主觀要件: 1、背信故意:因為本條沒有處罰過失犯,所以要具有「故意」,才會有機會成立本罪。 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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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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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防範是一定會的, 但那只對過於老實的人跟能力相對較低的人有效, 對願意充實頭腦的.. 我還沒聽過學習後應用是犯法的行為, 拷貝/盜取才是, 東西都是研究前人結晶而發展.. 套句很多人會說的話, 能裝在腦袋裡帶走而且用得更好, 那是人家本事. 老實不是壞事, 但太老實太聽話而被欺壓, 這.. 也不是什麼美德. 此文章於 2012-06-08 04:10 PM 被 Earstorm-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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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基隆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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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待過一家PCB廠..
總經理帶走一票人開了一家新的公司(上市公司) 技術,人材都一起帶走... 本來的那家,沒多久後就掛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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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中華民國
文章: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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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些是慣例 重點是內容 內容要符合機密事項以及現行法令 不管是競業條款還是保密條款 上了法庭 都要看法官裁定"實際"結果 以及執行的內容 比方你銷售之產品與勞務 並無利用或侵犯對方所有/著作/專利權 任何約定不是隨便寫爽了 對方簽字就有效...賣身契就是無效的 因為牴觸現行法令 不合法令與人為不可能合情合理達到的 都會被視為無效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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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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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反正合不合理法官說了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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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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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建議
先不要考慮合法性 你要是做得起來,消滅到舊公司也就不會有(法)人提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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