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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3872547
Basic Member
 
n3872547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3
之前朋友在某公司當業務

後來姊夫開了同性質公司

他就把客戶帶去他姊夫那

然後自己公司的產品經過他賣給他姊夫

再轉賣給帶過去的客戶

後來被原公司告背信

很複雜啦~~~也不知道為甚麼是背信
     
      
__________________
風有多快我不知道...但是霹靂馬知道...
舊 2012-06-08, 01:19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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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3872547離線中  
Philips.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5
引用:
作者altaseforever
主要是有幾項啦:

1.當初合約有沒有註明競業禁止條款

2.原公司可能會告你們把商業機密帶出去

3.是否有用到原公司的專利...等

大大也沒說是什麼行業....

真的擔心的話,花個幾萬塊問一下律師諮詢買安心...

再不然若原公司在台北,可以去台中發展...

1、此條與法律抵觸故無效
2、眾人已知開發的東西有舉證困難
3、專利很容易規避的

結論就是比賽跟競爭不就是他做什麼你做什麼?
 
舊 2012-06-08, 02:27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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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ips.離線中  
212410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9
您的住址: 府城
文章: 17
1.你的老闆當初說不定就是這樣出來創業的.難道他不知道防範?

2.有些東西不光是技術就叫做專業.可能是老闆們好幾十年的交情.彼此在創業期間互相挺住.簡單說就是革命情感兼換帖兄弟.衍生出的業務模式.....
舊 2012-06-08, 02:58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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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410離線中  
supermaxfight
Golden Member
 
supermaxfigh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18層
文章: 3,268
引用:
作者n3872547
之前朋友在某公司當業務

後來姊夫開了同性質公司

他就把客戶帶去他姊夫那

然後自己公司的產品經過他賣給他姊夫

再轉賣給帶過去的客戶

後來被原公司告背信

很複雜啦~~~也不知道為甚麼是背信

看情形
黃色部分可能會比較麻煩
因為你寫的也不是很清楚,所以暫時不說啥
__________________
徵你不要的AM4 CPU
徵你不要的SATA接頭斷裂SSD
舊 2012-06-08, 03:06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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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maxfight離線中  
Doubla A
*停權中*
 
Doubla A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1
引用:
作者n3872547
之前朋友在某公司當業務

後來姊夫開了同性質公司

他就把客戶帶去他姊夫那

然後自己公司的產品經過他賣給他姊夫

再轉賣給帶過去的客戶

後來被原公司告背信

很複雜啦~~~也不知道為甚麼是背信



依照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那什麼叫做背信罪?依照法院實務見解:「為他人處理事務,違背誠信義務所要求的信任關係,從事違反任務的行為,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才能夠成。」

簡單來說,要成立背信罪有以下要件:

一、客觀要件:

1、為他人處理事務

2、違背任務的行為

3、生損害本人或第三人利益或財產。

二、主觀要件:

1、背信故意:因為本條沒有處罰過失犯,所以要具有「故意」,才會有機會成立本罪。

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
舊 2012-06-08, 03:38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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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bla A離線中  
Earstorm-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引用:
作者212410
1.你的老闆當初說不定就是這樣出來創業的.難道他不知道防範?

2.有些東西不光是技術就叫做專業.可能是老闆們好幾十年的交情.彼此在創業期間互相挺住.簡單說就是革命情感兼換帖兄弟.衍生出的業務模式.....


防範是一定會的, 但那只對過於老實的人跟能力相對較低的人有效, 對願意充實頭腦的..

我還沒聽過學習後應用是犯法的行為, 拷貝/盜取才是, 東西都是研究前人結晶而發展..

套句很多人會說的話, 能裝在腦袋裡帶走而且用得更好, 那是人家本事.

老實不是壞事, 但太老實太聽話而被欺壓, 這.. 也不是什麼美德.

此文章於 2012-06-08 04:10 PM 被 Earstorm-2 編輯.
舊 2012-06-08, 04:09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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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2離線中  
yatungj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基隆
文章: 33
以前待過一家PCB廠..

總經理帶走一票人開了一家新的公司(上市公司)

技術,人材都一起帶走...

本來的那家,沒多久後就掛了><
舊 2012-06-08, 05:19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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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tungj離線中  
西皮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中華民國
文章: 83
引用:
作者carage
1. 要有對價
2. 要有期限
3. 對於行業定義有限制
大致上是這樣.


這些是慣例 重點是內容
內容要符合機密事項以及現行法令
不管是競業條款還是保密條款
上了法庭 都要看法官裁定"實際"結果
以及執行的內容 比方你銷售之產品與勞務 並無利用或侵犯對方所有/著作/專利權

任何約定不是隨便寫爽了 對方簽字就有效...賣身契就是無效的
因為牴觸現行法令 不合法令與人為不可能合情合理達到的 都會被視為無效契約
舊 2012-06-08, 05:52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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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皮離線中  
carag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2,931
引用:
作者西皮
這些是慣例 重點是內容
內容要符合機密事項以及現行法令
不管是競業條款還是保密條款
上了法庭 都要看法官裁定"實際"結果
以及執行的內容 比方你銷售之產品與勞務 並無利用或侵犯對方所有/著作/專利權

任何約定不是隨便寫爽了 對方簽字就有效...賣身契就是無效的
因為牴觸現行法令 不合法令與人為不可能合情合理達到的 都會被視為無效契約


反正合不合理法官說了算...
舊 2012-06-08, 10:31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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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age離線中  
x2mms
*停權中*
 
x2mm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750
我的建議


先不要考慮合法性

你要是做得起來,消滅到舊公司也就不會有(法)人提告了
舊 2012-06-09, 12:17 A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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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mms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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