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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cpro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0
您的住址: 洪爺饅頭
文章: 382
這新的條文~太少~最好應該在加一倍..
     
      
__________________
RD-GM電腦
舊 2012-05-05, 10:40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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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cpro離線中  
小建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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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E.A.G.Y.O.O
不可能,我們不是美系的法律系統,沒辦法像美國將謀殺罪分級制,這樣才能酒駕以較低標的謀殺罪起訴求刑.

Wiki
法律體系

今統治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所依之法律為大陸法系,以成文法(Statute Law)為法治基礎,與以判例法(Case Law)為基礎的英美法系不同。

太過拘泥於法系,只會被法律思維綁住而難以突破!

法律,本質是為了約束人類社會行為而產生,而不是為了法律體系的存在而產生... 當人類社會產生變化時,就該因應調整。

目前酒駕肇事罰則已經拉出為185-3條...
若要把這條的罰則上綱到跟強盜殺人罪等同,亦沒有所謂的 "絕對不可以" 這種事,純看民情/民意能否接受而已。

許多法律相關人(非指您),往往就是被這樣的思維綁住而難有突破...
 
舊 2012-05-05, 10:51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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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離線中  
E.A.G.Y.O.O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492
引用:
作者小建
許多法律相關人(非指您),往往就是被這樣的思維綁住而難有突破...



我國死刑執行已經被洋人綁架,而且甚至由領導人親口承認,並指示法務系統逐步減少判決死刑,又怎麼可能突破在增加死刑條文上?
舊 2012-05-05, 11:04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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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Y.O.O離線中  
neto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78
引用:
作者小建
幫警察說句話...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504/43873.htm
...,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刑法第38條,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之。
拿刀傷人/殺人,刀沒收,開車傷人/殺人,車應該也要沒收吧,怎麼是保管幾天呢?

如果車沒收的話,酒駕會不會馬上減少?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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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這個問題,大家都非常的關切。本人,也非常的關切。
我們已經聯絡,會同了所有的專家、學者,一定要研究、擬定出一個,非常妥善合適的,辦法和措施出來。
相信大家都會得到一個非常圓滿而完美的結果和結局。
~這一夜,誰來說相聲?語言的藝術~
###
舊 2012-05-05, 11:06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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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or離線中  
coolheart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
引用:
作者E.A.G.Y.O.O
我國死刑執行已經被洋人綁架,而且甚至由領導人親口承認,並指示法務系統逐步減少判決死刑,又怎麼可能突破在增加死刑條文上?


驚! 下一個被洋人綁架的對象,會是酒駕嗎?
早說啦,台灣一直都是洋人的殖民地,從沒脫離過。
舊 2012-05-05, 11:08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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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heart離線中  
geminiprince
Golden Member
 
geminiprinc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919


酒駕....

當場查獲過量就地直接槍斃... 這樣好不好啊...
舊 2012-05-05, 11:08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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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iniprince離線中  
weirock
*停權中*
 
weiroc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引用:
作者imhung
提案人:楊麗環、丁守中、楊玉欣
連署人:李貴敏、蘇清泉、張慶忠、楊應雄、陳節如、王育敏、陳鎮湘、蔣乃辛
林德福、張曉風、林鴻池

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第185之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條文
第185之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法說明
鑑於現行酒駕刑責雖已於民國100年11月修法通過,但仍不足以嚇阻酒駕行為。在所...


有比較重沒錯~
舊 2012-05-05, 11:15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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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rock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netor

如果車沒收的話,酒駕會不會馬上減少?


你想的和我想的差不多。

基本上那些想要將酒駕重罰或是處死的想法,在我看來純粹是發洩情緒而已,對於實際上犯罪預防沒有什麼實效可言。

將車沒入有可能可以降低酒駕的數目,畢竟對於涉犯酒駕的人而言,有經濟能力再買一輛的只是少數而已,多數人被沒入一台車可以說是重大損失。

當然還需要有其他的方法來搭配,總之就是要讓酒駕者儘可能遠離動力車輛,既達到防止的效果也不會侵犯太大的人權。
舊 2012-05-05, 11:21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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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dahone
Master Member
 
dahon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打狗城
文章: 2,459
現行警察查獲酒駕所得的積分太低,

所以都是有規畫防酒駕勤務才會去查,

只要把積分(只要送辦有判罰金就有積分)提高到等同查獲非法外勞,

相信每到晚上一堆餐廳、海產店附近必定有大批警察在攔檢,

若能配合沒入酒駕車輛等等的相關配套做法,

應該可以大幅降低酒駕的比例!
舊 2012-05-05, 11:29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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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hone離線中  
小建
*停權中*
 
小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netor
刑法第38條,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之。
拿刀傷人/殺人,刀沒收,開車傷人/殺人,車應該也要沒收吧,怎麼是保管幾天呢?

如果車沒收的話,酒駕會不會馬上減少?

記得好像是跟憲法人民財產權的保障有抵觸關係!
但,我認為若針對維持社會秩序這條例外條款搭配,不見得不可行...

只是,這又牽涉到常喝酒的人也會對立委施壓不想通過這條的阻力問題...
舊 2012-05-05, 11:41 P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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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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