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
引用:
以前人吃飽沒事打小孩 現在沒小孩只好吃飽沒事罵政府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189
|
引用:
真的嗎??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2
|
引用:
當然不是,一堆人可能根本沒被偷過東西,沒有報過案,也可能不太懂法才誤以為改成告訴乃論是洪水猛獸 如同有人說的,先看看甚麼輕微竊盜再說 再者,就算改成告訴乃論,也不等同於,你不能告,對方直接無罪開釋,更不是抓小偷變成民眾自己來 但本人是認為修改為告訴乃論是不太可能的,問題即在於,甚麼是輕微竊盜?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8
|
引用:
一個檢察官就能衡量的問題搞到立法院、學者全下去開會討論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2
|
怪了 是我邏輯有誤嗎~~
怎麼會有人說改成"告訴乃論"要自己去抓小偷 可以美化帳面數字 改成告訴乃論 是應該等到警察抓到小偷之後 被害人再決定要不要提出告訴~~ 你東西被偷 還是要報案 還是要開三聯單 還是要把小偷抓出來~~ 你這樣才能起訴~~ 改成告訴乃論 應該只是把決定權交給被害者~~ 畢竟有些情況 是當被害者知道賊的動機的時候 你可能不會想起訴他的~~ 如小朋友偷商店東西 媽媽偷奶粉 游民偷吃的這種情況~~ 我想 這應該是改成告訴乃論的動機之一吧~~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733
|
引用:
犯罪率是看報案的吧!!! 你不報案......警察應該也不知你失竊吧!! 跟不可撤告有多大關係吧!! 不然傷害罪也加入不可撤告算了 ![]() |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401
|
應該維持公訴罪,不過如果受害者聲明不願提告檢察官即可取消訴訟
|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23
|
個人遇過有兩次告訴乃論的案件(詳細內容不想多談), 最後被警察"吃案/搓掉"的經驗:
簡單講,警察會告訴你成案以後,會如何如何麻煩,會需要處理什麼什麼事情,總而言之,就是會讓你不想成案. 而有一次家中遭竊,警察局就沒推卸.直接來蒐證了(只不過好幾年過去了,也沒見破案). "輕微(什麼叫輕微?就算損失的財物市值不高,但很有可能是對個人有特殊意義,無法取代的物品!)"偷竊改成告訴乃論,我相信真的會有"犯罪率數字下降"的效果. 如果是因為飢寒交迫之類的輕微竊盜, 應該反過來想, 是不是現在的救助貧弱的機制出了什麼問題,導致需要救助的弱勢得不到救助,反而變成要去偷竊? 法務部這種做法,給我的感覺, 就是不治根,反而想要把錯的事情變成對的. 不知道改成告訴乃論以後, 會不會出現諸如 "XX商家堅持提告偷竊者, 引來許多X權團體到商家門口拉布條舉牌抗議..." 或是 "XX商家不顧社會同情偷竊者的聲音,堅持提告偷竊者..." 的新聞.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7
|
美化犯罪率?
現在警方有吃案的正式理由了....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11
文章: 802
|
引用:
竊案 公訴罪警察大人就已經不積極查案了 輕微竊盜改成告訴乃論 是給一個更正大光明的理由擺爛嗎?? 更何況輕微竊盜如何定義?? 老話一句 勿以惡小而為之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