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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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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告發函 基本上不宜助長。 有失大派。好像都是職場鬥爭用的。 有點像 戲劇上的反派行為。 ![]() 沒事...基本上我懂事後 就沒作過這類事 那怕 在PCDVD 都沒按過紅十字 當然也沒搞過黑名單啥的 小學是不懂 被同學密告給告瘋了..... 我遇到這種 要不就是正面站在亮處 對當事者表達 ..或得過且過。 沒別的意思 有感而發而已 ![]() 此文章於 2011-09-14 10:46 AM 被 B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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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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