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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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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有實務經驗,從學校畢業出來就考上律師的菜鳥律師,薪水只有2萬多。 要有接案能力的,才有比較高的薪水,通常就是司法官轉任的。 引用:
工具的定義為行為人可利用其來窺視,一般指望遠鏡、相機、攝影機等,鑿洞的工具並非用來窺視的工具,所以不在本條的工具之列。 這條的工具定義不夠完善,一直是法界所指摘的缺失,可惜的是,立法者永遠聽不到相關的聲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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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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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樣說的話,「洞」本身就是工具不是嗎?因為這個洞是你為了「某種目的」而製造,說是一種工具也不為過吧? 教育部字典:工具 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op=f&imgFont=1 比喻用以達到目的的一切事物。如:「語言是人們溝通的工具。」 如果依照教育部字典的解釋,本案例的洞是一種工具(為偷窺而鑿),應該合理。除非有明列是電子或機械工具才算工具。 ![]() 此文章於 2011-08-18 09:12 PM 被 Adsm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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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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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沒聽過有實務判例接受的,我不能說你錯,但還是得說服承審法官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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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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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已經是律師了
難道不知道法律就是這樣規定 法律怎麼規定 答案就怎麼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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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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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重點是這個工具是否有延伸感官能力 (看得更遠, 聽得更清楚), 不是這個工具是否促成偷窺/聽. 不過我也贊同教育部辭典對於工具的解釋, 工具跟器具畢竟不一樣, 法條上寫工具, 那應該比照教育部辭典對於工具的解釋, 不該擅自狹義縮小為器具. 此文章於 2011-08-18 11:06 PM 被 sazabijia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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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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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來挖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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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18層
文章: 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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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在你牆外用30公分一直捅牆壁
這算不算? 30公分一直都在洞裡面,也沒露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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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你不要的AM4 CPU 徵你不要的SATA接頭斷裂SS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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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8
文章: 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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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日本電影裡不是都有演 日式紙門 只要一指神功 就可以鑿洞了 手指應該不算工具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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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非想非非想處天
文章: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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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真的是搞錯重點!如果鑿洞可以用不到工具,那就永遠看免錢看免驚的嗎? 就算用到工具,嫌犯只要說他是「挖洞」不是「鑿洞」,那也無法定罪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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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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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1又不是今天才這樣子寫的,學校刑法教授都會提到這一條吧,現在的法律就是無罪,這一題根本就是送分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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