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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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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相信警察,法官啦 層次也沒多高啦 曾經跟所謂民代有官司 光那檢察官大小眼,差別待遇∼還什麼人權,公平~我呸 我就不信這些人嘴巴講的東西 維護一般民眾人權我願意 那些公眾人物,權貴在我眼裡都是特權階級 他們喊的人權不是作秀就是要硬凹看能不能賴掉 ![]() 此文章於 2011-08-07 02:48 PM 被 cys07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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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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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腦的人沒膽, 有膽的人....也不見得有腦 某人進看守所之後, 一夕之間所有的人都在談論司法人權, 好像看守所是在他進去後才突然變得沒有人權一般 多少人掛點滴坐輪椅進看守所, 甚至死在裡面....無人聞問, 誰關心過他們的人權?? 王迎先事件或許不會再重演, 但骨子裡....台灣所謂的人權, 其實是依附在權貴底下的事實從未改變 如果被槍殺的不是角頭而是某內閣高官, 那幾個小警察不被抓來祭旗才怪, 但....這就是我們要的司法正義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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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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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性侵高再犯個資? 江宜樺:強制治療後,不是那麼必要..
台灣版的梅根法案為何遲遲除法通過相信大家都知道是哪些高官在阻擋了吧?台灣是太講加害者的人權,要改善現況只能看看會不會有哪個大官的家眷遇害,大概就能馬上修法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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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文章: 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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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哪天你像江國慶一樣無緣無故要被槍斃了 應該就不會講這種話了 台灣能有這麼大的自由真的要感激前人 人在福中真的要知福 別為了幾個錢或自己利益就把全部人拖下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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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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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嫌犯」在無明確的證據證明,而這時你逼供,當然是犯法的,因為憲法保障人們 的人權不受侵害的。 可是當你有證據,而經過拷打後,能成功的救出別一個生命時,就憲法的 精神來說,是被容許。 其實這個問題就出在嫌犯是不是真的有罪,還是被冤枉的,因為真的有罪,那 其權力就完全會被憲法給限制了。 而江國慶是無罪之人,並不是有罪之人,所以既然無罪,那代表著他的所有人 權是受憲法保障的,而你去侵犯到他的人權,就代表著你是違反憲法的。 總而言之,江國慶並不是「罪犯」,要先搞清楚這點。 而德國那種罪犯是貨真價實的,而且警察是為了救人才拷問的,如果根據我們 的憲法來說,警察的做為是合乎憲法的。 此文章於 2011-08-07 05:31 PM 被 升龍霸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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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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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我所知,中華民國的憲法並沒說那是准許的,不知道閣下現在在討論的是哪一個國家的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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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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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見鬼了 那無罪推定算啥?! 你這樣講根本就是視無罪推定為無物 更別提江國慶案沒證據這檔事 當年負責偵辦的人 可是拿了一堆沾有江國慶體液及女童血液的衛生紙來當證據證明他有罪 你看他在現場出現過 事發現場還有沾有他的體液及女童血液的衛生紙 你說要證據這不就有了 不過誰知道事後卻發現原來上面沾的體液 不是精液是鼻涕 只因為一個巧合就讓江被變成了嫌犯 所以照你的說法豈不是江被拷問只是剛好 誰叫他這麼不經打一下就認了 承辦人員的行為完全是合法合憲 ![]() 此文章於 2011-08-07 05:51 PM 被 Elro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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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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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根據23條規定,如果有恐怖份子在台灣安裝炸彈,政府是有權使用任何手段加以制止的, 因為23條說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你綁架他人,安裝炸彈,都是危害到他人的人權, 也不符合公共利益,而也是種危難,所以可以立法限制的人權,進而達成障他人的自由 及增進公共利益之手段。 所以憲法什麼時候說不准的? 自由和權利被保障了,你才有免於刑求的保障,而自由和權利不受憲法的保障時,別說刑 求了,法律判你死刑都行,刑求不行的話,那不是代表死刑也不行,不是嗎? 我還是強調一點,刑求並不違反憲法,但刑求一個「無罪」的人就違憲了,而因為刑求 常會誤把無罪的人當有罪,所以台灣才不許刑求的。 不要把大家現在不做事,當做憲法的規定,刑求這東西要真的以憲法來說,是可行的, 只是看要不要做而已,前題是對方真的有罪,而且還符合憲法上的限制規定,那這 種就完全是合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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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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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布魯斯威利、丹佐華盛頓主演的「緊急動員」就知道了,在情況危急的時候,人權什麼的也只能靠邊站。
不過說難聽一點,情況緊急的時候,為達成目的什麼手段都拿出來用了,憲法不憲法的恐怕沒幾個人會放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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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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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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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要不要看清楚,第23條是講「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換句話講,憲法23條是說,對各項自由權利的限制,需要法律明文規定,並有一定的法律程序。 舉例來講,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對被告羈押,就是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權。 為什麼可以去限制人身自由權,就是因為憲法第23條的規定,而且要羈押還需符合一定的程序,如逮捕先行、拘捕不得超過24小時等等規定,並且是必需經過法院審查的,不是在警察那邊就可以任意羈押被告的。 違反以上規定,羈押就是不合法的。 同樣的搜索也是,搜索也限制了人民住居隱私權,所也必須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需經過一定程序方可實行,警察不能想搜就任意跑到你家去搜索,這是違法的。 所以限制人民的自由,一定要有法律的規定,且需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這才是符合憲法第23條的規定。 現在你告訴我,哪條法律規定可以對被告刑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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