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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庫房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168
台大國企ㄟ.....還要養家付弟妹學費生活開支.....太可憐了

這怎能輕判....一命抵一命都還不值...一個是人才一個是廢渣
     
      
舊 2010-10-13, 01:15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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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庫房離線中  
結冰礦泉水
*停權中*
 
結冰礦泉水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問檳榔西施...
文章: 61
我現在騎機車停紅燈都會注意後視鏡,有那種衝很快的車就準備要閃了...
 
舊 2010-10-13, 01:36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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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冰礦泉水離線中  
Ark727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274
為了一個酒駕廢物斷送一個台大人材
怎麼算都不划算
舊 2010-10-13, 01:39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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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k727離線中  
ProV1x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39
引用:
作者尤典汴太
這種事情還是要等到撞到達官貴人才會有重罰出現吧!
現在也只能自求多福了......
每次看到這種新聞都很想把那些酒駕的灌到酒精中毒......

達官貴人不會有機會工作到深夜然後騎機車回家...

每次看到類似的新聞也幾乎都有類似的背景
總是令人鼻酸

要嘛年輕有為, 要嘛事業剛起步
單身的往往是交往多年論及婚嫁
已婚的往往是妻子懷有身孕
經濟上往往都是家裡的支柱, 家裡環境也不是很好, 或是有需要特別照料的親人

__________________
吼吼吼吼吼吼吼吼吼
舊 2010-10-13, 01:49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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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1x離線中  
操級廢員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引用:
作者滄桑悠無愁
酒駕肇事會判很重嗎, 換張駕照就再上路了..


酒駕是用刑法 第 185-3 條
引用: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肇逃則是用刑法 第 185-4 條
引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看法官量刑時能不能全都用最重的刑責, 至少多關個幾年....
而且他有吸毒前科, 看看能不能驗出毒品反應, 再加條吸毒罪,
然後因為累犯可以再加重刑責, 而且也不利他將來申請假釋.

另外,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 條
酒駕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駕照, 終生不得再考.....
所以, 就算服完刑出獄後, 也只能改用身分證開車,
抓到就是無照紅單一張.
舊 2010-10-13, 02:00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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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級廢員離線中  
marks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73
開車無敵啊
看人家車頭才凹一小角的樣子
機車卻被撞到爆炸
不知道是哪家的機車這麼可怕
沒被撞死也會被炸死
舊 2010-10-13, 02:06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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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s離線中  
vircgd
Senior Member
 
vircg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141
引用:
作者電子庫房
台大國企ㄟ.....還要養家付弟妹學費生活開支.....太可憐了
這怎能輕判....一命抵一命都還不值...一個是人才一個是廢渣

  可惜寶島台灣是廢渣當道的,廢渣講話還特別理直氣壯咧
還有個叫人權團體的罪惡粉絲團撐腰,在台灣當廢渣會活得比較爽
__________________
髒手很難把東西洗乾淨
舊 2010-10-13, 02:11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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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rcgd離線中  
supermaxfight
Golden Member
 
supermaxfigh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18層
文章: 3,271
唔...
過失致死
引用: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二章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定義為: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此罪之要點是「致人於死」而不是直接殺人的行為,其他的殺人罪行,法院應以「加工自殺罪」,「母殺嬰兒罪」,「義憤殺人罪」,「普通殺人罪」或「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定罪。「過失」一詞的解釋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因此此罪不需要證明犯罪意圖,只需證明過失之存在。


我們的法官很NICE的,一堆開車把人撞死的只判幾個月而已
__________________
徵你不要的AM4 CPU
徵你不要的SATA接頭斷裂SSD
舊 2010-10-13, 02:17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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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maxfight離線中  
橘右京
Major Member
 
橘右京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59
雖然那些喝酒的都不是故意的,
我真的相信他們一點也都不是故意的,
但是回去要自己開車?竟然還半夜喝酒?這些不就是他們自己選擇的嗎?

是他們喝醉以前,在清醒的狀態之下,自己所先決定的!

所以說,國外把酒駕當"蓄意"謀殺罪處理,那樣才是正確的!
舊 2010-10-13, 02:23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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橘右京離線中  
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引用:
作者supermaxfight
唔...
過失致死


我們的法官很NICE的,一堆開車把人撞死的只判幾個月而已


正解。

肇逃「六月以上五年以下」,那法官就判個七個月吧,然後還問你怎麼判才算重了?俺法官可是依法審判來著。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10-10-13, 05:19 P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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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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