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註冊 常見問題 標記討論區為已讀

回到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帳戶
密碼
 

  回應
 
主題工具
drasil
Regular Member
 
drasi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kuraki0607
排除有無累犯的問題,如果就這個法官以重傷致人於死罪來觀察,本來可以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三個選項,的確是輕判。


之前有貼法條出來,好像不能判到死刑吧?
     
      
舊 2010-05-11, 12:58 AM #3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rasil離線中  
升龍霸
Amateur Member
 
升龍霸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33
因為很多人被殺,都和加害人不相識,也沒什麼怨恨問題。

所以那法官說的話,並不具體客觀的條件。

再來說,只因為嫌犯無持兇器,加之傷害的部位不是要害,就以此當作依據,也不
具體客觀的說法。

因為如果一個人是站立的情形下,你用腳去踹的話,可能就只會造成傷害而已。

但如果一個人倒地了,你還一直攻擊被害人,就以人的行為來說,那基本上就已經產
生了所謂殺人的犯意了。

為什麼說故意去踩是種殺人犯意呢?那無疑是現實中,任何踩踏行為都是極其危險
的,如果不小心踢到自家的寵物時,最多也只是輕傷而已,當直接踩到了,我想多
是重傷的,甚至於致死的。

而也因此,人的行為都會對於倒地的人,其行為有所顧及的,而一旦在明知這種
行為很容易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形下,你做了這樣的事,你能說他沒殺人犯意嗎?

人看到蟑螂,不是手去抓,而是用腳去把它踩死,我想多數人根本連想都沒想,
而只是自然的反應而已,但可以說因為人沒去想,就說人沒有殺蟑螂的犯意嗎?

我想雖然人沒有去想,但就其下意識來說,人是有犯意的,也因此客觀的來說,
人就算沒去想,而直接去踩死蟑螂,人是有殺蟑螂的犯意的。


如果對方是在站立的情形下被攻擊,那可以視為只是種傷害表現。

但對於攻擊一個倒地的人來說,我覺得那已經不是只限於一種傷害的表
現而已,而是種致人於死的作法了。

就簡單的想法來說,大家覺得不小心踼到小孩,或是不小心踩到小孩,那種行為
會讓你想到死亡的感覺呢?
 

此文章於 2010-05-11 01:03 AM 被 升龍霸 編輯.
舊 2010-05-11, 01:01 AM #3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升龍霸離線中  
drasil
Regular Member
 
drasi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Crazynut
其實這件事可由兩面來看。

其中一面,還是有很多人覺得判決太輕,也許我們不懂法律,所以法治教育尚有待加強。

另外一面,參考許多「輕判」的案例,您將會同意,要判到死刑實在非常不容易。那些廢死團體,根本就是在無理取鬧。


這個案子應該是判不到死刑(如有錯請指正),要扯到廢死似乎是太遠了。

而且廢死刑的論述跟死刑判決的容易與否關係不大。
舊 2010-05-11, 01:05 AM #3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rasil離線中  
sifone120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26
引用:
作者kuraki0607
因為刑法沒有明文規定,處罰見死不救的行為。


有, 不作為殺人.....
舊 2010-05-11, 01:09 AM #3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ifone1203離線中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30
引用:
作者drasil
這個案子應該是判不到死刑(如有錯請指正),要扯到廢死似乎是太遠了。

而且廢死刑的論述跟死刑判決的容易與否關係不大。

因為廢死有個重要的論點是"冤枉" 他們很喜歡舉蘇建和案為例

可是近年來這類刑案 似乎是檢方從嚴認定 而法官從寬量刑

請教一下 假設將來三審定讞維持九年半 他本身是假釋犯 會否把之前還沒報滿的刑期一拼加上去?
舊 2010-05-11, 01:24 AM #3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clee離線中  
John-Wel
Power Member
 
John-We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27
人命越來越賤了
舊 2010-05-11, 01:24 AM #3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John-Wel離線中  
spooky_mulde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引用:
作者sifone1203
有, 不作為殺人.....


哪一條法律,有義務才有責任才會被處罰,沒有義務沒有作為的見死不救是沒有刑責的。
舊 2010-05-11, 01:25 AM #3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pooky_mulder離線中  
drasil
Regular Member
 
drasi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升龍霸
因為很多人被殺,都和加害人不相識,也沒什麼怨恨問題。

所以那法官說的話,並不具體客觀的條件。

再來說,只因為嫌犯無持兇器,加之傷害的部位不是要害,就以此當作依據,也不
具體客觀的說法。

因為如果一個人是站立的情形下,你用腳去踹的話,可能就只會造成傷害而已。

但如果一個人倒地了,你還一直攻擊被害人,就以人的行為來說,那基本上就已經產
生了所謂殺人的犯意了。

為什麼說故意去踩是種殺人犯意呢?那無疑是現實中,任何踩踏行為都是極其危險
的,如果不小心踢到自家的寵物時,最多也只是輕傷而已,當直接踩到了,我想多
是重傷的,甚至於致死的。

而也因此,人的行為都會對於倒地的人,其行為有所顧及的,而一旦在明知這種
行為很容易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形下,你做了這樣的事,你能說他沒殺人犯意嗎?

人看到蟑螂,不是手去抓,而是用腳去把它踩死,我想多數人根本連想...


司法講的是無罪推定、罪疑為輕,不然構陷他人入罪將會是非常容易的事情。

如果以以上標準判斷,每一次的群毆幾乎都會變成殺人未遂,那可就不太客觀了。

高雄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李淑惠表示,「被告跟被害人他們彼此不相識,彼此也沒有怨恨被害人的舉止,也沒有激怒被告,他踹的部位是被害人右肩膀,並不是致人於死致命(頭部)的部位,所以我們也無法論處殺人的罪名。」

我覺得法官講得還是比較合理一點,踹右肩膀不會致命,要說這樣有殺人犯意無非是有罪推定。
舊 2010-05-11, 01:27 AM #3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rasil離線中  
sifone120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26
引用:
作者Crazynut
其實這件事可由兩面來看。

其中一面,還是有很多人覺得判決太輕,也許我們不懂法律,所以法治教育尚有待加強。

另外一面,參考許多「輕判」的案例,您將會同意,要判到死刑實在非常不容易。那些廢死團體,根本就是在無理取鬧。




槍殺內湖幼稚園老師的殺人累犯也才無期而已.......

舊 2010-05-11, 01:28 AM #3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ifone1203離線中  
alexchao
Advance Member
 
alexcha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447
引用:
作者sifone1203
這種莫名其妙把人殺了反而判不了死刑


以後殺人犯乾脆說,我怎麼知道把人砍成18段他會死
法官:犯人只是想把人砍成18段,沒有殺他的意圖,所以判重傷害.............
舊 2010-05-11, 01:30 AM #4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lexchao離線中  


    回應


POPIN
主題工具

發表文章規則
不可以發起新主題
不可以回應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vB 代碼打開
[IMG]代碼打開
HTML代碼關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2:36 P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