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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我家
文章: 2,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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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的 目前的座駕 M牌馬五在錶速100km/h時 真實速度約95km/h左右 速度超過錶速100km/h以上,錶速越快...那與真實速度差距會越來越大.... ps:原廠規格尺寸胎未升級,如有改尺寸那會差距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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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風城
文章: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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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幾乎會有差的啦∼ 大多數人的經驗都是如此 GPS準確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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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流系統全部到位,好好聽音樂,音樂好好聽。 ![]() 重機的奧妙之處,就是 在併排行駛、鑽車縫時,它視同機車… 在爭取路權時,它又視同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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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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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po一次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民國 97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 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 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 . .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執行前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前項得施以 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 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 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 意見,供裁決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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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ROC
文章: 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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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這種事 雪山隧道一開始不就是違法開罰 而且電視上也看過多次只超速2,3公里的罰單申訴被駁回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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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難賺,郤花的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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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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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隧道另有特別規定,忘了是3km.5km? 但這些行政規定(可說是官方取締的內規) 常會視交通狀況來修正調整(長期) 可避免一些爭端,及對交通無實質幫助的取締,or不經濟 可想而知,對法規不怎麼了解的警察,對上不熟悉法規的百姓 一定是張飛打岳飛,口水滿天飛 ![]() ~~~~~ 其實行車狀況百百種 內車道的規定已經被塑造成: 開120的路權>開110的路權>開100的路權似的 這是扭曲的觀念 平時應養成內車道為超車道的觀念 當然,交通擁擠時,一些內車道的規定就不適用了 此文章於 2008-09-22 11:20 AM 被 sunnywalke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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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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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也是愛快一族的, 取締內側車道龜速固然大快人心.
不過這裡有個很嚴重的問題: 法規是說 "內側車道為超車用", 意思是說, 哪天政府又缺錢的時候, 也許會開始取締 "在內側車道已經以極速行使, 但是當時右側沒有車可超" 的情況. 另外一種可能是, 有傢伙從你的右側插入內側車道, 於是你為了保持安全距離減速, 結果被罰龜速車; 或者為了維持最高速, 沒有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 對於政府搶錢的行為, 其實還是不要太鼓勵好. 有人龜速行駛內側車道, 從外側超過他, 然後再到他前面用更龜速堵他不就好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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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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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最內側叫做「超車道」
若連這點基本意義不甚瞭解,還好意思爭執哪幾公里時速的誤差值... 那乾脆別開上高速公路算了! (又聯想到高鐵運送孩子那對西華飯店的夫妻了... 缺乏法治觀念&不知廉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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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ROC
文章: 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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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開單不管法規立意為何 條文怎麼寫,警察罰單就成麼開 你使用內車道超車,很好 < 就法規立意而言 不過若當時沒依最高速限行駛或高出了速限一,二公里 <就條文內容來說 而不巧剛好被警察亂槍打鳥照了相 這時是不是只能乖乖吃下罰單 就以往申訴的判例來看 進了內車道,被照了相,只有乖乖吃下罰單的份 因為沒人能真的把時速控制在剛好是最高速限 快樂錶不準,警察的測速槍也有誤差 所以沒事別進內車道 況且,實務上,內車道幾乎不會空著讓你拿來超車 去外車道機會還大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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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難賺,郤花的快........ 此文章於 2008-09-22 12:22 PM 被 krisc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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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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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還是誤會囉 法律都寫得清清楚楚了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怎麼還會發生你所說的情事呢 法規: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 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 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 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 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 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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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19層地獄VIP
文章: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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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的好!哪邊涼快哪邊去,馬了個B央勒~每次閃你!叭你!逼你加上幹訐你很累耶,再加上我近來年紀大了變的更俗辣,都鼻子摸摸從中線超車
,立法對付這種人真是大快人心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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