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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c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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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800
保人死、債務亡 銀行公會大反彈
【聯合報╱記者羅兩莎、李祖舜/台北報導】

2007.11.21 03:45 am


立法院研擬修正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把「保證債務」排除在繼承標的之外,引起銀行公會強烈反彈。銀行公會等四大公會昨天緊急聯合聲明,反對這項修法,因為銀行業授信高達八成都需保人,若保證人死亡後債權全部消失,衝擊範圍高達七兆五千億元。

銀行公會指出,如果按立院修法版本修法,銀行將面臨倒閉命運,也勢必會緊縮對中小企業、一般民眾向金融機構的借款。

最近立法院審議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原先限於未成年人享有限定繼承保障,不必從小就背負債務;但因為很多小孩繼承的債務多屬保證、借款為主,有立委提案增修一一四八條,直接將「保證債務」從繼承標的中刪除。

換句話說,不管繼承人是否成年、有無行為能力,未來可以只繼承財產,不需繼承作保的債務。

由於立法院本周就可能將民法修正草案逕付二讀,引起銀行公會、壽險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等四大金融公會緊張,昨日共同召開記者會,反對這項修法。

銀行公會法規委員會主委陳政修指出,企業周轉金都是企業主、大股東以信用作保,向銀行融資,一旦企業主身故,或是自殺,就可以一筆勾銷保證責任,只留資產、不留保證債務給下一代,容易造成漏洞。


銀行公會更直指增修一一四八條是「王又曾條款」,因為王又曾掏空力霸資產,但只要他一死亡,所有作保的債務都全不算數,王又曾兒子王令麟等人也都不需繼承作保債務,可以只繼承財產。

不過,行政院長張俊雄昨天對限定繼承修法案「深表贊同」,但反對馬英九主張的無限期溯及既往修法理念。

張俊雄在答覆立委林德福質詢時指出,要解決未成年子女未拋棄繼承所衍生債務的問題,除修法之外,沒有第二條路可走,因此他贊成繼承要限定責任,且在一定期限內可溯及既往。銀行公會也同意可溯及三年。

公會說,對銀行而言,不論是主債務的借款、或從債務的保證債務,都是不可分割的債務,立院擬把保證債務排除在外,無異是在幫助各個惡性倒閉的財團企業,對發生鉅額逾放的企業負責人,免除「負擔保證責任」。

【2007/11/21 聯合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黑暗勢力要大反撲了,瞧他們說的那什麼瞎話...

最好是王家子孫那種身價的人物會忘記辦限定繼承啦...
     
      
舊 2007-11-21, 07:58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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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core離線中  
不要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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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851
引用:
銀行公會更直指增修一一四八條是「王又曾條款」,因為王又曾掏空力霸資產,但只要他一死亡,所有作保的債務都全不算數,王又曾兒子王令麟等人也都不需繼承作保債務,可以只繼承財產。

好像不對喔!
王又曾兒子王令麟等人都已經先簽字作保了,老頭還不出來的作保的就該吐出來(還是債物人)

其實不是很懂...........我又沒欠銀行錢
 
__________________

History doesn’t repeat itself, but it does rhyme
暫離.....
舊 2007-11-21, 08:03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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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問離線中  
Axel_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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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人群中
文章: 4,214
引用:
作者dolphus
這本來就是政府的問題,政府負責行政實務,
哪裡發生問題他最清楚,必須提出符合實務上的修法。
立法院大多只是就其內容加以修正.....

...

我記得,台灣的立法程序
行政部門不是唯一的提出者
依照五權分立原則
5院都可以提出
記得以前強制第3責任險,是遊說立法委員後才被制定的
不公不義太久
最後提出的人反而被"十日十人干"


不過個人也認為
破產法比這個修改繼承法繼承
舊 2007-11-21, 08:31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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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el_K離線中  
st20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93
像王令麟這樣有律師,會計師的人會忘記拋棄債權?
開什麽玩笑?別低估我的智商.
舊 2007-11-21, 08:47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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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202離線中  
trance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188
引用:
作者applecore
銀行公會更直指增修一一四八條是「王又曾條款」,因為王又曾掏空力霸資產,但只要他一死亡,所有作保的債務都全不算數,王又曾兒子王令麟等人也都不需繼承作保債務,可以只繼承財產。


這一招好像越來越常被用到了
只要有對自己不利的消息出來
就用另一個似是而非的話題來模糊焦點
王令麟他們兄弟是未成年人嗎
現在修法是為了保護不懂法律而背負債務的未成年人
已現行法律而言只要繼承人辦理限定(拋棄)繼承一樣不須背負債務
修法差別僅在於保障不懂法律的未成年人
現在法律隱藏著的陷阱將讓不懂的人變為任人魚肉的獵物
舊 2007-11-21, 08:57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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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ce離線中  
FD3STYPER
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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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是啊! 修個法, 逝者已矣.......

債權人, 銀行活該倒楣!?!?

不然就是得了重症再來去貸款, 嘉惠子孫.....

更嚴重的, 老爸老媽已經是植物人, 拿來當人頭貸款......

修了法可以完整拋棄繼承, 就完全沒問題嗎!?!....
__________________


10年
舊 2007-11-21, 09:10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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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3STYPER離線中  
1256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47
引用:
作者applecore
保人死、債務亡 銀行公會大反彈
【聯合報╱記者羅兩莎、李祖舜/台北報導】2007.11.21 03:45 am
立法院研擬修正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把「保證債務」排除在繼承標的之外,引起銀行公會強烈反彈。銀行公會等四大公會昨天緊急聯合聲明,反對這項修法,因為銀行業授信高達八成都需保人,若保證人死亡後債權全部消失,衝擊範圍高達七兆五千億元。
銀行公會指出,如果按立院修法版本修法,銀行將面臨倒閉命運,也勢必會緊縮對中小企業、一般民眾向金融機構的借款。
最近立法院審議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原先限於未成年人享有限定繼承保障,不必從小就背負債務;但因為很多小孩繼承的債務多屬保證、借款為主,有立委提案增修一一四八條,直接將「保證債務」從繼承標的中刪除。
換句話說,不管繼承人是否成年、有無行為能力,未來可以只繼承財產,不需繼承作保的債務。


大家好像誤解了,限定繼承是債務財產都要繼承,但若債務太多就以財產還完為限,剩下的債務不用清償。但是若把"保證債務"由繼承標的刪除,它就不算在債務內,也就是等於繼承人只拿財產,而不用負擔這筆債務,形成一個漏洞。
舊 2007-11-21, 09:11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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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離線中  
SUNGF
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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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944
欠上千萬的 多半是做生意

1.欠錢的那家人該還.

2.作保的那家人該還。


通常會被視為無辜的不該還的,其實是作保的那家人.

通常沒獲得什麼好處,只獲得債務。

所以沒事不要為了義氣,或少少的金額隨便為人作保。

欠債跑掉的多半是好朋友跟親人。

大難來時各自飛啊!
__________________
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Get busy living, Or get busy dying.

因為我是和人類不同的生物啊。雖然降低身份當了卑下的軍人,但其實我是閃亮星星中的高等生命,到了二十九歲就會自動倒退越來越年輕。然後等到了十八歲又會自動停止返老還童,逐漸增加歲數,等再到二十九歲為止。一直這樣重複著。

——by奧利比·波布蘭《銀河英雄傳說》

偉大的人將火種傳給後人...大尾的人將他據為己有

(從M01偷來的簽名檔)
舊 2007-11-21, 09:47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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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F離線中  
mepatn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50
引用:
作者1256
大家好像誤解了,限定繼承是債務財產都要繼承,但若債務太多就以財產還完為限,剩下的債務不用清償。



只要脫產把財產轉給第三者~很多人常用的手法之一
根本不會留太多或者值錢的東西來還債務
舊 2007-11-21, 10:02 A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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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patn離線中  
trance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188
引用:
作者1256
大家好像誤解了,限定繼承是債務財產都要繼承,但若債務太多就以財產還完為限,剩下的債務不用清償。但是若把"保證債務"由繼承標的刪除,它就不算在債務內,也就是等於繼承人只拿財產,而不用負擔這筆債務,形成一個漏洞。



這點是我誤會了
抱歉沒有看清楚詳細內文
如果就刪除保證債務這點確實存在有爭論之處
只能說為人作保真的是要再三考慮
畢竟銀行會放款是在於考量到
擔保品或擔保人存在的狀況下才放款
既然願意為人作保那相應該承擔的責任自然也不能迴避

我原先回文僅為在於天外來禍這種隱藏的法律陷阱(or缺失)

此文章於 2007-11-21 10:33 AM 被 trance 編輯.
舊 2007-11-21, 10:29 A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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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ce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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