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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sm
Master Member
 
willism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1,772
引用:
作者rogerman
總覺得學法的很沒原則
只要付錢就幫你辯
問題是壞人還要幫他辯...........


是不是壞人,有沒有罪
是由法官決定
律師只是盡他的責任
     
      
舊 2007-08-15, 12:15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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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sm離線中  
cpusocket
Master Member
 
cpusocke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2,321
案例二,駕駛人丁意圖衝撞警員丙,
所以丙因生命受到威脅,開槍為正當防衛,無罪!
 
__________________

GV+Club
舊 2007-08-15, 12:27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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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usocket離線中  
yohahi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10
引用:
作者RunSun
案例一:
因為就字面無法確定其手榴彈是否為真… 再單純的案件都不會使用幾個字推論

案例二:
同上,所以小弟強調"但實際上依詳細情況,可能在引用的條例會差滿多的…"

單就,"加重其刑,不然丁是你兒子,你做何感想?"就會被對方引成主觀過重,失去其客觀性,並帶有過多的感情,並將其引導至不利的地位………

重點是,這位律師站在哪一方,加害者或被害者,因立場不同會將案件引導向對已方有利的判例…


律師的功用不同於檢方,國內檢方調喜入重罪而律師則是將其案扯至對已方有利…


答題切忌注意,不要質疑題目,題目中僅出現手榴彈,並非為貌似手榴彈的模型,所以請將之推定手榴彈。(除非你可以舉反證,將手榴彈這三個字是出題者遺漏其他文字;所以我之前之答題也是使用推定,並非視為。)

真是抱歉,我上次最後兩句應該在上方加上分格線,那兩句話並非答題,僅為一般人的感觀。

你最後那句可以引用律師法第一條,來表達會比較清楚。
舊 2007-08-15, 04:13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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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hahi離線中  
yohahi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10
引用:
作者惡蟲
案例一:

警員甲執行臨檢勤務,突有駕駛人乙取出手榴彈欲投擲,甲即朝乙開一槍,乙當場死亡。

問甲有無刑責。



案例二:

警員丙執行臨檢勤務,突見駕駛人丁為昔日情敵,丙即朝丁開一槍,丁當場死亡。

問丙有無刑責。



案例二:並未見得丁有衝撞丙之行為。
若是要說是丁之死亡而造成衝撞也非為丁之故意。
此案例不成立阻卻違法事由。
舊 2007-08-15, 04:18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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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hahi離線中  
yohahi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10
引用:
作者yohahi
答題切忌注意,不要質疑題目,題目中僅出現手榴彈,並非為貌似手榴彈的模型,所以請將之推定手榴彈。(除非你可以舉反證,將手榴彈這三個字是出題者遺漏其他文字;所以我之前之答題也是使用推定,並非視為。)

真是抱歉,我上次最後兩句應該在上方加上分格線,那兩句話並非答題,僅為一般人的感觀。

你最後那句可以引用律師法第一條,來表達會比較清楚。


在補充依下:
若要討論手榴彈之真假,可以再討論適用何種阻卻違法事由時討論:

該員警為公務員,應以保護集體法益為優先,在丙投擲手榴彈時,在手榴彈未引爆,且不確定該手榴彈之真假前,甲應依職務保護集體法益為優先,制止丙行為,所以甲開槍擊殺丙之行為以避免其他人陷於危難,可適用阻卻違法事由中之緊急危難。
舊 2007-08-15, 04:43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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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hahi離線中  
zick.char
Advance Member
 
zick.cha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75
跟朋友的聚會才好玩,管理的、工的、護理的、美術的.......
以前在唸書的時候就覺得唸工的跟唸商管的想法差很多
出了社會......天壤之別,各有優缺
舊 2007-08-15, 04:55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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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ck.char離線中  
qwd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49
「理則學」不是必修的嗎?
我記得不分科系都是列為必修。
舊 2007-08-15, 05:41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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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d離線中  
kruskal
*停權中*
 
kruska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158
理則學...我念書的時侯是叫邏輯思考概論
是選修......
舊 2007-08-15, 07:46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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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uskal離線中  
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引用:
作者rogerman
總覺得學法的很沒原則
只要付錢就幫你辯
問題是壞人還要幫他辯...........


不是的,這個就突顯了法律本身的特性。

法律是人類為了維持社會運作,參考道德、風俗、人性…etc,所制定的,人為的規章法則。

它本來就不是至高無上的規臬,即使是神說的話,也有斟酌的餘地。

並不是人數多的意見就代表正確的真理(我常懷疑這世上是否真有所謂真理的存在),當你很不幸地站在人少的一邊時,就更能體會到這一點。

人性本就充滿了衝突與矛盾…而法律這樣的「人為物」,當然也會反應相同的特性。

研究法律愈深刻的人,想必對這點體會愈為深刻。

何謂壞人?何謂好人?…這上面本就沒有絕對的分野。貪污滿倉的人,或許私底下還捐了不少錢給慈善機構,不管他的動機是逃稅還是真心想幫助人,還是搏取好名聲,但實際上因為他捐的錢而得救的人來說,他是解救他們的救星。

在學法的人眼中,我覺得應該不會區分所謂「好人」與「壞人」,只有觸法的人,跟未觸法的人。誰的心中沒有偷偷犯點規的衝動,也許有人作了有人沒有。再加一點,或許還區分,「不小心被抓到的人」,跟「很謹慎沒被抓的人」,我想他們的心裡大概是如此區分的吧…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此文章於 2007-08-17 04:02 PM 被 Crazynut 編輯.
舊 2007-08-17, 03:57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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