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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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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並不是手上有拿傢伙的人就一定是共同正犯,也是要看證據,像證物上有沒有其他2人的指紋或體液、組織,有沒有被害人的血液、組織,畢竟上法庭還是要看證據,蘇建和死刑案就是血淋淋的教訓 小弟也希望動手的人能判死刑或關他一輩子不能放出來,但是不代表在場而沒動手的人也要受相同待遇,畢竟法律強調的是公平,今天如果還是擄人勒贖一律死刑,薛球的被害人大概沒半個人活的到今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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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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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我要是受害者家屬,一定要法官放他們出來 對畜生的行為而言,只有加10倍還他有用 關他也判不了什麼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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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灣勞工共和國
文章: 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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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恩,小弟認同你的講法,不過身在台灣法律根本無法保障窮人,講明白點,有錢有權有勢就能玩弄法律,今天要是受害者是扁哥或戰哥的兒子,你想這3個人有辦法活著走出監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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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Burn Notice
文章: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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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偽善人士又出現了
希望這帖不會成為嘴砲王的筆戰場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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