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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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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犯了很基本的相干性謬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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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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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目擊者情況下...
左邊道路來車需禮讓右邊道路來車. 還有安全帽問題.. ----------------------------- 怎麼判?.仍得找目擊人士或影像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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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賽100%-而電腦是完全不被判罰的鬼遊戲. 小車隊倒光光.新人車手榨乾後.FIA賽事不如全面退出體育頻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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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飛馬星
文章: 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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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不足 卻看到大家都當起法官來判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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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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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只要證明對方闖紅燈時速度過快,遠遠超過正常人的反應能力,再不然就是汽車是側面是被機車撞上,大概就有可能把那個過失致死的大帽子翻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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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丁丁科技大學
文章: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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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說的也是...這可是台灣媒體的報導耶 大家先抱著懷疑的態度吧 而且他們是在台灣耶,說不定當時兩個 車道都是綠燈... ... 不過闖紅燈被撞,基本上就沒什麼好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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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怒不動氣(對不滿的事情表達不悅,但是不讓其過份影響個人情緒), 挑嘴不挑食(對飲食頗有想法但是有得吃就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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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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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突然想到.. 那汽車駕駛看到友人闖紅燈而緊急煞車. 結果後面卻有一輛機車騎太快來不及煞車撞上因而致死.. 那這位汽車駕駛算不算過失致死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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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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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的邏輯應該是這樣
你認為你在綠燈過十字路口時,你會注意: (1)因為我的方向是綠燈,所以不用再看垂直方向有無來車? (2)雖然我的方向是綠燈,但還是要再看垂直方向有無來車? 如果立法者及司法者認為: 一般國民只要達成(1)的注意程度就足以達到安全交通的目的, 任何人過馬路時都不用再四週,只要是綠燈,就給他過去就對了 完全不用管垂直方向的車輛。 但若立法者及司法者認為: (1)的注意程度顯然還不夠,仍希望每個過馬路的用路人雖然自己的方向是綠燈, 但在過十字路口時,還是要注意到其他方向的來車或行人,換言之,要把過馬路的注意義務分配給所有過馬路的人,此時即使自己的方向是綠燈,但還是要負一定的注意義務。 因為立法者及司法者希望每個人都為交通安全負一定的注意義務 所以要把注意義務分配給所有用路人 即使自己的行車方向是綠燈 但還是要負一定的注意義務 在撞到闖紅燈者的個案中 若行為人的確已盡了該盡的注意意務而撞到人,雖然有致人於死,但因沒有過失 所以也不用負過失致死的負任。 若行為人尚有未注意的地方,但這樣仍算有過失,再加上有致人於死 即使對方是闖紅燈,仍有可能會成立過失致死。 以上是刑法的思考邏輯 所以在個案中 什麼叫作已盡了應注意義務,會隨著個案而有所不同 就現有的證據,雙方律師一定會激烈攻防 而法官必需在「現有證據的基礎上」,審酌雙方的說法,依「自由心證」來認定事實 所以大家不要再隨便說「自由心證」了。 至於法官在實際個案中的表現,因為沒有看到判決書,所以我也無法評論。 當然,對於上述的思考邏輯 也是有人批評說: 法律賦與每個過馬路的人注意義務 所以每個人都會想「反正別人會幫我注意」 但到最後反而是每個人都不注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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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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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 ![]() 這位大哥 術業有專攻 不要只搬出來一些大家不懂的術語 要就把對方邏輯上的問題指出來 沒必要在那邊買弄專有名詞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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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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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算吧.機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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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充滿汽車的機車道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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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以看一下外國宣導短片 http://www.ibike.com.hk/03_knowledg...nk/howclose.mpg http://www.ibike.com.hk/03_knowledges/06_think/01.htm 今天新聞角色只是對調,並加上闖紅燈 所以...在切入(穿越)垂直車道時(無號誌指揮時) 請特別留意....因為別人不一定看到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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