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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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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國中小還有各文理補習班門口附近也是很可怕的, 除了亂騎腳踏車小朋友, 還有家長亂停車的,亂騎車的,345貼的,不戴安全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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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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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個"平凡"的老百姓會開到160KM或是170KM的時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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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電腦: (更新於2011.8月) CPU: C2D E8400 RAM: 創見DDR2-800 4G MB: 華碩P5Q-E HD: intel 310系列SSD 120G + 三顆日立 2TB POWER: 保銳自由500W模組化 CASE: Antec 螢幕: NEC PA243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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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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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死刑............ 不過今天新聞真好玩! 記者:「...那不是跟成龍一樣? 」警方:「成龍可以NG他可以NG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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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一起尋找通往幸福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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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MIT
文章: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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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還覺得罰太輕
超速達60kM以上根本是飆車不要命,你沒事在高速公路開到160KM/H or 170KM/H,平面道路開車過 100KM/H 是怎樣? 真是大快人心的罰則 那些罵政府死要錢是不是搞不清楚狀況,正常老百姓根本不會這樣開 ![]() 這條罰則很有意義,而且別說難執行,台灣測速相機一堆,比其他的好抓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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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 此文章於 2006-04-30 07:45 PM 被 superha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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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樹林家樂福對面
文章: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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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公里在高速公路狂飆不罰他罰誰,這種時速應該說你飛太低了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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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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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見得喔 若是快樂表,你那台汽車也太爛了 我感覺誤差3km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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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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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新聞網 】
Yahoo!奇摩民調中心 台灣許多地方有流浪狗,請問流浪狗會對您造成困擾嗎? 前往投票 | 觀看目前投票結果 交通罰則新法將從七月起正式實施,超速違規將列為首要取締項目,超速超過六十公里就會被視為危險駕駛,罰鍰從一千七百塊提高到兩萬四千元,還要吊扣牌照三個月,不過駕駛人則不滿的說,連罰款都要漲價,生活真的不好過。(李書璇報導) 七月一號起交通罰則新法上路,執法警方將大刀闊斧開鍘,修法幅度堪稱近年來最高,未來新法上路後,車主們荷包恐怕將大縮水,駕駛人也大吐苦水。 新修法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超速違規列為首要取締項目,分為三級處罰,每個級距廿公里,大、小型車超速罰鍰也不一樣,一旦超速超過四十公里,小型車罰五千元,大型車罰六千元。不過愛開慢車的駕駛們也別高興的太早,行駛速度低於高速公路最低速限六十公里也要受罰。以廿公里為級距,分兩級,時速低於四十公里罰四千元。另外最多人違規的行駛高速公路路肩,罰鍰也不再統一為三千塊,小型車提高為四千塊,大型車更要罰六千。還有就是很多人不想繳罰鍰,習慣拿駕照或牌照到監理所站辦理吊扣,不過七月開始,交通違規罰鍰不得再以其他方式替代,也就是說,只要違規就一定要繳錢了。 重點是不能押駕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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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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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條俗稱重車條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no=1K00400123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總統 華總一義字第09400212581號令公布)(訂95.7.1施行)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也就是,未來自己通高速公路(比較少人)、快速公路(比較多人)的重車,過路費變三千元起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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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還是放美女好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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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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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罰根本無法解決問題,更別說台灣的很多市區道路的時速根本應該檢討,少數路****通號誌也做的莫名其妙,有時候一故障幾個月沒人修,管理是個嚴重的大漏洞,亂丟垃圾也是要重罰,請問有誰被罰過了?這種事情向來都不是罰款多寡的問題,而是執法人員有沒有好好執法,有沒有本著勿枉勿縱的精神去執法~~
每次都看到高速公路警察在塞車地點的交流道出口抓走路肩的人,走路肩是應該抓沒錯,但是優先順序應該是先找出到底是哪邊在塞車,想辦法看看能不能處理一下,讓塞車能夠盡速紓解,而不是抓幾個偷雞摸狗的人吧!!這根本是本末倒置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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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此文章於 2006-04-30 10:28 PM 被 P&W 編輯. 原因: 打錯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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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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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完全不認同,塞車我能忍受,走路肩我不能忍受,很危險,而且很多時候塞的嚴重,跟本是一堆路肩車擠到前面再插回來造成,贊成對路肩車嚴格取締,比排解塞車重要的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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