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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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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問你為何要幫財團說謊抹黑別人 立法院從未針對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立過任何一個法條 立法不會針對某項特定交易立法 只會對商業行為立法規範 適用於所有相同的商業模式 補繳手續費是高工局自行規定的 自行放入高工局的行政規則裡 立法院的法條只有規定交通行為與違反的罰則沒有立法收手續費 "補繳手續費是政府立法規定由人民負擔" 誰是政府 ?? 不就是現今的執政者與其背後的金主嗎 而且是自行黑箱規定 根本不是立法 再者 立法院立了法條 結果呢 ?? 執政者有遵守嗎 ?? 高鐵 BOT 政府投資上限 高捷弊案 難道合法嗎 ?? 該罵立法院嗎 ?? 現今的執政部門還不是照幹違法 只因警察權司法權在執政者手上 殷琪還是監察委員的評審人哩 加值收七塊是指透過聯名信用卡轉帳儲值的才會收 那個聯名卡不就是遠東的嗎 記得會開放授權其它廠商製造,只是多久以後才會有其它牌的就不知道了 "授權其它廠商製造" 意思就是 只會開放給 繳權利金給遠東的廠商製造 最黑的還是政府 政府是誰 ?? 執政者 官商勾結的高鐵 遠東財團 此文章於 2006-02-13 06:48 PM 被 什麼都沒有沒有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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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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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了,,,過年時差點誤闖etc車道,直到剩30M左右才闖雙白線轉到回數票車道......
有沒有人有經驗....這樣會不會被罰?還是只要不被照到都沒事呢? 還有,限速40km經過收費道這規定.....那我也慘了,過年時有幾天都沒收費,我都是時速超過60km通過收費站的......如果有測速照相,那.....肯定爽歪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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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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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超速部分應該不會有事,ETC的設備不能拿來當超速依據 測速用的執法設備必需經國家標準局之類的單位檢測過,才據有法律效力 不然這兩天警察杯杯就不就辛苦地站在ETC車道前開超速罰單 50M內變換車道,不知...... 不過你已經跨越"雙白線",已經違法了,如果不幸被拍到的話,有可能會中獎 就不知ETC內的相機鏡頭是朝那邊拍,以及如何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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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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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件事你並不是唯一的受害者. 懷疑是你那個門號的網路密碼被不肖集團Try出來, 被用來大量發送廣告或詐騙簡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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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豬圈
文章: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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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傳的門市這麼多
還要上高速公路才能繳 這擺明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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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寬越大,小朋友就走的越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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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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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都沒有沒有網友:
遠傳的事,八百多我是繳了,因為是辦信用卡直接轉帳,跟遠傳加銀行吵架的工時怕不只八百元.再加上老婆當初就反對我辦遠傳,還要被老婆冷嘲熱諷一番,就算了 YeloowPig網友: 謝謝你提醒我,被盜打的事我一直沒想到過,因為紀錄上是我兒子發給我手機,沒想到盜打技術現在高到還能修改受話方,好在那次事件趕緊關閉簡訊功能,話費總算維持166元正常值 感想: 遠傳ETC,中信銀行卡奴事件,深深感到臺灣金融服務事業的生意人即低能又沉淪,政府大力支持獨家事業能搞到天怒人怨,自家消金虧損,就想動照自己規則跑的客戶腦筋,管理技術不如人,服務態度不如人,連國內天時地利人和的環境,都要靠裙帶關係與政策保護才能存活,還一天到晚逍想前進大陸,南進印度,請問那些老板想那什麼本事去跟國外企業拼?靠"嫌貴就不要辦"的傲氣,還是"只準銀行賺手續費,不準消費者賺紅利點數"的霸氣,還是乖乖待在臺灣,用免稅來打平呆帳,多印保單收現金,再賴皮不理賠的方式,繼續過太平日子吧 此文章於 2006-02-14 11:57 AM 被 Es424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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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縣瑞芳鎮
文章: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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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自己到交通部網站查查看吧 http://www.motc.gov.tw/ 交通法規: 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制(訂)定 第十五條: 汽車通行於應繳通行費之公路,經收費站不依規定繳費 者,徵收機關應向其追繳通行費及加收追繳作業費用。 前項追繳作業費用包含車籍資料查詢費、照片費、帳單 列印費、掛號郵資費、人工作業費及繳款手續費,各該 費用由徵收機關核定之。 兩年前就訂好的法律了.... 也就是說: 1.為何要加收手續費:請罵政府 2.為何要收到13塊:請罵遠通 此文章於 2006-02-14 12:45 PM 被 daimler_1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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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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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
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制(訂)定 第十五條: 汽車通行於應繳通行費之公路,經收費站不依規定繳費 者,徵收機關應向其追繳通行費及加收追繳作業費用。 前項追繳作業費用包含車籍資料查詢費、照片費、帳單 列印費、掛號郵資費、人工作業費及繳款手續費,各該 費用由徵收機關核定之。 -------------------- 都裝了ETC了,自己感應不到,還要怪駕駛者不依規定繳費 ![]() ![]() 沒叫財團賠償損失就不錯了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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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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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
前題都有疑問了,該法條自有心證的空間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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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縣瑞芳鎮
文章: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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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駕駛人應遵守的規定 1.要確認電池有電 2.要確認儲值金額足夠 若遵守規定而沒被扣到錢 只需補繳應繳之通行費,不會被加收手續費!! 不過真要罵的話,請多罵一罵 限制多多的補繳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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