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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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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成功了,但是台灣的合法MP3網站IMUSIC卻失敗了,國外會成功的東西,不代表國內也會成功,就好像國外唱片賣的好,不代表國內唱片也一樣賣的好。
國外普遍會有使用者付費的觀念,這是台灣比不上的。同樣的邏輯套用在CD上會通,套用在網路音樂上也差不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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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W2(484|278) K24
文章: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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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當然是不用懷疑
不過打出來的話下場就是這樣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495216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507326 所以大家心裡想你是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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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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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看完上面討論的感想
現在的音樂是越做越爛的感覺 沒有人去捧紅你的話 你也只能當當一片 為啥有的歌手可以一片一片的出 那是因為他已經紅了 不需要花那麼多錢再從頭幫你宣傳了 老實說沒有p2p受害的可能會包括歌手 新人歌手並不是每個都有一堆人幫你宣傳的 自然你就不紅 就掰掰了當一片歌手了 你說你自己很有才華 音樂都是高山流水 但我都只聽下里巴人 我其實是很膚淺的 而且跟我一樣的也不少 再來是價格的問題 貴!!其實是因為他不能破壞行情阿 一張唱片製作成本不高 但打****貴阿 所以我一張賣你350合理吧 但又不是每個人都花到那麼多錢 可是我不能降阿 那是破壞行情 好好好!!! 那我省吃簡用的買了你一張 專輯 什麼都是翻唱歌 還唱的比較難聽 騙我沒聽過原唱阿 於是 有人把東西分享到網路上 有人想靠這個漏洞賺錢 後來更快 用p2p傳就一堆人都分享的到了 廢話好多 但那都不是你可以用盜版的理由 但我想我還是... 因為你就是那麼的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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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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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zpeer是不是P2P軟體?是?還是不是? 有無人用這軟體做過非法侵權的事,有?還是沒有? ezpeer是沒是代表所有的P2P,是?還是不是? P2P是不是一定代表有非法侵權?有?還是沒有? 請明察 此文章於 2005-07-03 05:02 PM 被 mind864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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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冷熱冰的故鄉
文章: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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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zpeer是不是P2P軟體?是?還是不是? 是不是所有人都這軟體做過非法侵權的事,是?還是不是? ezpeer是不是P2P軟體的其中之一,是?還是不是? P2P是不是一定代表有非法侵權?有?還是沒有? 其實又說他非法又說他不非法的都是你,不論怎麼回答都是打你嘴巴,也只是讓大家看你多會坳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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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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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次成功要經過多少次失敗 這不是理由也不是藉口 事情不做就永遠不會成功 堅持下去總是有希望的 [網路世界]歐盟執委會擬簡化線上音樂商店申辦措施以鼓勵商機 7月 1日 星期五 17:18 更新 路透布魯塞爾電---一位消息人士周四表示,歐盟正在起草一份動議,計劃在7月上旬推出在全歐盟有效的線上音樂授權和版稅收取方案,從而增加就業機會並保障創作。 目前,任何想開辦線上音樂商店的人都需要聯繫歐盟每一個成員國的版稅收取人,由於要面對多重官僚申請的麻煩程序,使一些考慮開辦線上服務的人因此卻步。 這位消息人士表示,為了在歐盟境內創造一個像iTunes那樣的線上音樂市場,歐盟執委會在調查後考慮設立一項適用25國的版稅收取服務。 這位消息人士還說,動議還計劃讓商業音樂用戶一站辦完手續,得到在歐盟全境有效的單一許可證。 這位人士表示,歐盟委員會將在本月稍晚時向公眾徵求意見,正式的提案可能會在秋季提出。(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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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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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www.kkbox.com.tw/ kkbox提供你還算不錯的試聽管道,雖然音質質不好只能線上試聽,而且無法下載進電腦,不過單純的只是試聽的話還不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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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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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zpeer是以非法侵權為目的而寫出的軟體,而它包含在P2P的範圍內,所以我說寫出P2P軟體的人非法侵權 可是只要公司不承認,法官就不會這樣認定,所以P2P無罪,請明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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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冷熱冰的故鄉
文章: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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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到了吧,這就是硬坳 軟體是你寫的??你從哪判斷他是以非法侵權為目的寫出來的??他合法非法起始目的都是你說了算,你還真是偉大啊 它包括在p2p軟體內,所以你說寫出p2p軟體的人都非法侵權,你這樣把所有寫p2p軟體的人包括MSN之類的程式設計師都一竿子打落水,你還真是不可理喻啊 可是只要公司不承認,法官就不會這樣認定,所以P2P無罪 可是只要我不承認搶劫,法官就不會這樣認定,所以搶劫無罪 此文章於 2005-07-03 05:18 PM 被 aoki_ri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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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0 您的住址: 流放中
文章: 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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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發言實在是很方唐鏡啊 ![]() 可以照電影情節給他個痛快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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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婚教三大指導原則: 投降輸一半 退一步海闊天空 禁止相親聯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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