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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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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被你標示出來,小弟才發現我把肯定打成更定了 ![]() ![]() ![]() 後來的解釋和立法的本意是相違的,只能說想兩面討好最後是兩面不討好... 再說下去可能會被浸豬籠....就此打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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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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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制 用月薪除以30天來算加班費 這樣合理嗎?
我就覺得這很奇怪
去年是除以240小時為時薪基準 今年新法上路 用月薪除以30天來算加班費 怎麼加班一天比原本還少 我問主管 那這樣誰還要加班? 搞到來 上個月 我只休4天 多上4天班 加班的4天 時薪連100都沒 主管還說是對 所以我應該怪 英文 菜 新法根本對勞工沒保障 這是物業界的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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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此文章於 2017-03-16 01:10 PM 被 abo5738 編輯. 原因: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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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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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爽不要做就好了。大家說好不要做老闆請不到員工 就會乖乖加薪了。 勞方只要團結。就可以影響資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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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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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6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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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與國定休假是有薪休假
除以三十天是合法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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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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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懂? 除以 240 小時跟月薪除以 30 天不是一樣的算法嗎? 還是你們今年的加班費就是除以 30 天後的數字, 並沒有再加成處理? 如果是這樣的話, 那是違法的... 打電話給勞檢吧. (沒人願意打... 就換公司或吞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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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mmy 碎碎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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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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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新法實施後, 周末 (應該是休息日?) 的加班費算法與國定假日並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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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mmy 碎碎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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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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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制 用月薪除以30天來算加班費 這樣合理嗎?
引用:
更正 去年A公司算法是月薪除以288 時薪來算加班費用 在乘以12 為一天加班費比較合理 今年直接除以30 根本加班費用 一天很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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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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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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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就是違反勞基法了. 就檢舉, 換工作, 認命等別人檢舉這幾個選擇了. 大家都等別人出來檢舉, 就乖乖被資方壓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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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mmy 碎碎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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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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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理論上是這樣,但現實辦不到. 大部分新鮮人一出校門,身上就揹了一屁股債. 而大多數人的習慣把加班費當成薪資的一部分, 在這種情況下也大多無法儲蓄或用多餘的錢理財, 沒有"大不了不幹"的能力. "大不了不幹"的人又大多做些小攤販,開咖啡廳,早餐店等等, 積蓄撐不了半年就賠光, 最後只好回頭找工作, 這時他們已經沒有"大不了不幹"的勇氣. 另外,願意吞下去的人也一堆,老闆有恃無恐. --- 肯規規矩矩做生意的老闆也很多, 只是"意見領袖"老是舉慣老闆的例子, 結果害正常的老闆也無法好好做生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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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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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你們每天上班時數是12小時? 時薪288為單位,應該是以一天12小時,工作24天去計算 這樣的計算單位似乎有問題了 因為等於月休六天,那這就不是1休1或2休2的輪班,每天超過8小時部份就要算加班 所以平日上班12小時,有沒有給4小時加班費? 在雙週84小時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排出每週上班6天,每天上班12小時的情況,超過84小時的時數,就要算加班費 資訊有點片段,但似乎是違法了.... 引用:
如果勞工都是這種想法,只想盼望著政府那天主動發現公司是違法的或是雇主良心發現,那就永遠都只能當被壓榨的那群人,再好的制度也是沒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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