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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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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店家又不能貼出告示:『本店不歡迎小孩和寵物用餐』
到時又上電視說侵犯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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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13 您的住址: 全台林道
文章: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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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哪有侵犯人權這種事 吵鬧的小孩禁止進入餐廳? 不過一堆認為自己小孩(或寵物)最可愛最無邪最寶貝的人會上網砲轟店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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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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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有先設法在動線與位置上避開就不會發生類似狀況嗎?當然不... 倘若這種地方服務員出餐時卻意外被小朋友撞倒,雖然造成事故的主因一樣是亂跑的被害人... 但至少店家的責任不再是這麼高的比例。 案例中...若是路邊營業且烹調區在出入口旁,判50%?我個人認為不算太離譜。 小朋友及家長就沒錯?當然不... 選這樣危險的地點還放任小朋友亂跑?另外50%不就是自找的... ![]() 此文章於 2014-03-24 03:30 PM 被 n_akem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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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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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說的也不無道理.. 不過.. 我的看法是這樣.. 店家賣您老小一餐.. 賺不到你幾百元, 結果您沒空留意好您小孩,任其在店裡奔跑發生意外, 還要跟您對半負責任.... 我覺的........ 為了您孩子的安全著想... 您還是去星級以上的飯店用餐較好....... 星級以上的飯店可能安全管理會比那些小攤子好.. 像那種低價的小店,比較適合我們這種庶民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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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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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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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法官真的是以你的觀點去判,可能大家還不會覺得太恐龍 問題就在於法官認定這個碰撞是兩方就未注意造成的,所以50%... 而我是以危險、合理度來看的 店家又不是把滾燙的湯桶什麼的亂擺 不管是放在桌上的炒麵還是端在手上的炒麵,請問這些東西的位置算不算合理? 要是說放在桌上的炒麵被撞翻了就50%責任 那要是顧客點了一個湯準備享用,然後被撞翻了,那~是要判店還是顧客賠這50%? 這讓我想到以前外帶太多時我也會先把東西放在空桌上,也是有小孩在旁邊跑來跑去,幸好我沒這麼倒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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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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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之前新聞出來的反應 只要店家先講明,其實大部分父母都可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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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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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
沒出事之前都沒關係! 一旦出了事死了人或是某高官顯貴(或是其家屬)變成了受害者... 事件本身不合理處才會被放大來檢視。 就好像路邊攤瓦斯桶亂擺,沒出事大家都沒關係... 哪天氣爆了,炸死了消費者,不用向店家索賠? 我的看法依然是"當然要",但最多也還是50%,因為另外50%就是自找的。 同理,店家覺得有夠倒楣?我也這麼覺得... 但真要一勞永逸除了完全謝絕小朋友消費,就只剩店家自己想辦法改善用餐環境。 除此兩者之外,我認為沒有其他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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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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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在某麥當勞,有個媽媽一來就把小孩放在遊戲室,然後就在一旁吃早餐滑手機,
問題是她的小孩看起來還不到一歲半,走路還搖搖晃晃的, 我們這四到六歲小孩的家長也很怕自己的小孩不小心撞到她, 提醒那媽媽三歲以上才能進入,她還是老神在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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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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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舉此例條件不足!! 父母無約束小朋友在公共場所的嬉鬧, 以及, 路邊攤瓦斯桶氣爆問題, 如果是因為店家疏失造成瓦斯桶氣爆,那當然是店家的問題, 如果要比較,條件應是小朋友去嬉鬧(比如嬉鬧去撞倒推倒瓦斯桶或拿打火氣燒瓦斯桶) 才具備相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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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14-03-29 09:18 AM 被 EAC2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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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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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雖然消費者無視規矩嬉鬧才是造成傷害的主因。 但營業場所必須提供安全衛生的環境卻是優先條件。 因為消費者本身對於場所安全是屬於比較被動與容易忽略的... 而去任何場所消費都是建立在一種信賴上,一旦出了任何問題等於是營業場所未盡到應盡之責任。 所以先要檢討場所的硬體安全才來檢討消費者與店家的人為疏失。 至於檢不檢討瓦斯桶何故造成傷亡,很抱歉...那是後面的事,至此50%的比例已經確定。 而我個人傾向最多只到這裡。 因為我不認為消費者可以完全不用承擔"自由意志"選擇不良場所而造成的後果。 同理,無論傷害大小,人為疏失比重多少,場所硬體優先檢討。 此文章於 2014-03-29 10:00 AM 被 n_akem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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