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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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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根據就是後車由50 Km/H瞬間變成162 Km/H ?! 這種計算算是有根據?!看來,你比我還會扯~~ ![]() 引用:
你認為還是前車的錯是吧~~ 那你沒看到後面的問題嗎? 我標出來給你看.....不知道你為何會忽略這個重點........ 那如果距離加長為35m、40m、45m、50m呢?都適用?都是前車的錯? 或者距離應該多少才算是前車沒錯? 引用:
你還真是喜歡玩文字遊戲....... 在你的字典裡,逼債可能只等於討債,在一般人的字典裡,逼債就是你所謂的不當手段的討債,你了解了嗎? 好吧,既然你所認為的逼債並不等於不當手段討債,為了避免你又在字義上做文章,就順著你的意,我改一下說法.......希望你勇敢面對問題,你終於也承認"得理不饒人"果然也是社會亂的原因了吧....... ![]() 引用:
引用:
又回到原來的問題了........."安全距離"為何? 你前面舉法規中的50KM/HR、32公尺嗎? 為何你不敢回答上面我提醒你的那一段?? 引用:
講過很多次了,不知道你是裝糊塗還是有健忘症........... 1秒的例子早就很清楚是回應silly_rabbit網友撞車屁股的責任歸屬問題,以及凹後車的適用條件,你卻要來套入討論法規中安全距離的例子,邏輯之差,也難怪你會提出50 Km/H 瞬間加速到 165.2 Km/H 的離譜假設了......... 另外,告訴你一個不幸的消息,你前面所提的絕對路權判例,剛剛被一則新聞推翻了.... 監視錄影器清楚證明,一輛貨車綠燈直行,撞倒闖紅燈的機車,機車騎士身亡,貨車駕駛判刑4個月,你明天可以找一下TVBS新聞看看..........在台灣,別太自信什麼是對的,多接觸多了解才是正途,絕對路權,有時後........可能只是個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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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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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2006年8月註冊的某個嘴砲王:
![]() 我和spooky_mulder網友在吵?! 我怎麼一點都看不出來........ 難道你跟蘇東坡一樣,心中都是屎,看人就像一坨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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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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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spooky_mulder:
前面我講的這段.....原來已經有人貼了..... 引用:
--------------------------------------------------------------------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651019 撞死撞闖紅燈騎士被判刑 廂型車駕駛:以後誰要守法? 2006-09-05 17:27/記者張士彥/苗栗報導 苗栗縣苑裡鎮一名廂型車駕駛撞上闖紅燈的機車,造成騎士死亡,法院二審判他4個月徒刑,讓被告相當不滿,認為遵守規定開車被判刑,那以後還有誰要守法? 這名機車騎士在等紅燈看到兩方沒來車,就穿越馬路,結果被從右方開過來廂型車撞上,沒戴安全帽的機車騎士顱內出血,送醫不治,廂型車駕駛被告上法院,要求除刑事責任外還連帶要賠償1400萬,苗栗地院以駕駛未注意前車狀況,依過失殺人致死判他4個月有期徒刑,讓駕駛相當不滿,他說,以後誰還要守法。 肇事駕駛李秋節:我們這個國家真的是喔,遵守綠燈行駛的人結果被判4個月,還要民事(賠償),我就很不服氣啊。 死者黃金柱是退休的國小校長,家屬說,在車禍發生後,駕駛到處放話關說,一點悔意都沒有,讓他們很不滿。 死者妻子:他連一個後悔都沒有,一個道歉都沒有,什麼都沒有,像話嗎?他沒有良心啦。 家屬說,父親闖紅燈犯錯在先,已經用生命付出代價,也不希望對方坐牢,只希望他負起道義責任,民事賠償也從原先要求的1400萬降成55萬喪葬費,這樣對方還不接受要上訴,由於雙方認知差距太大,誰是誰非只能等法官裁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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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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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咦咦 快推一下
難得有人這麼會說"艋舺"(台語唷...) 怎麼忽然一下就掉這麼後面了 趕快推一下 讓嘴炮之王再上來講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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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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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自推嗎? 前面你不是自己對號入座,承認自己是嘴砲王........ 不承認?! 來來來~~我來幫你找出來~~~~~ ![]()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7&postcount=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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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桃園VS台北
文章: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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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apollo_749
spooky_mulder說 32公尺的距離,兩車都是等速運動時,前車 50 Km/H,後車 是 162 Km/H 時,1秒後 後車會追上前車... 他會說這些話...是由你之前的一秒切車道的內容推出來的... 他應該是要告訴你...就算是瘋子...也開不到這樣的情形... 然後你居然反問他後車怎麼由50 Km/H瞬間變成162 Km/H..... 這樣下去不就是無窮迴圈... 其實我想你的想法應該是要把某種危險駕駛的方式告知大家 不一定前車切車道被撞就是一定前車錯 但是樓主的本文內容加上30幾頁的主題,很容易讓大家混淆 所以我之前才建議你另開主題討論 說不定大家可以列出個危險駕駛方式清單,可以引以為戒 說實話... 你跟spooky_mulder的討論其實讓我受益良多 因為看到自己的一些以為沒差的行車習慣...居然是屬於危險駕駛...(羞) 我還自以為現在已經夠守法了... 想想以前跑外務時,為趕時間真他媽橫衝直撞都不管的... 還自覺是技術好...就感到很汗顏啊... 其實是別人閃的好啊...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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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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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絕對路權,並不是真只是個屁,這個案例監視器畫面應該可以證明貨車雖然遵造綠燈直行,但是在明確看到前方有人卻又不減速而撞上,已經是傷害致死(比過失致死還重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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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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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秒的例子跟他舉的例子不是相同的狀況,我已經講過很多次了.......問題就出在他把兩種狀況湊在一起....... 紅色部分.... 終於有人知道我的用心良苦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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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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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一串裡面,好像很多人的看法和您不同...... 不過,我的想法倒是和你比較接近........ ![]()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0&postcount=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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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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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20 年又如何阿! 那個闖紅燈還不帶安全帽的校長行車至少也有三十年了, 事實證明, 有些人行車幾十年, 還是一樣是危險駕駛, 事實上連駕照都沒資格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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