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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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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像搞錯了,目前為止在這一篇上 我還沒有發表任何一個字 我上一篇只是全文轉貼呂秋遠的內文 有問題可以針對他 如果是問我的意見的話,我會說 既然台灣沒有堡壘原則的話,就修法讓他有吧 假設堡壘原則真的符合民意的需求的話 但是法律人就法論法,如果說結果不合你意 就罵人是法匠、恐龍法官,那還要法律做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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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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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眼中只有「傷害致死」,那就有意忽略前面的犯罪行為,說實在,屋主不是無緣無故動手。這點先跳過,用一句話作逗點:「你若不入侵我家,我沒有機會打死你。」
其次,定性為「侵入住宅行竊」,甚至主張小偷為財,只偷財物,這點也太狹隘。前面舉過新竹國二少女慘遭姦殺,小偷原為行竊而來,卻沒偷走任何財物,由偷竊改強盜或殺人。因此正當防衛不只是為防衛財產權,更無比例原則適用。 再來,誰說小偷一定是專業?雖然在小偷身旁發生失竊物品,但是外來入侵者也可兼為小偷其他行為,像是殺人、傷害、強制、勒贖、強制****,著名的陳進興案,不就是累犯屢闖空門,橫行犯案,若無人則偷,若發現有人,有女則姦,有男則殺。 最後,中南部宮廟比北部宮廟較少竊案,理由之一可以說人情味較重,但若以大甲鎮瀾宮號稱無人敢偷,恐怕很大的阻嚇作用威脅到小偷行竊動機。這也是為何若正當防衛或是屋主可對小偷反抗時,將會很有效阻嚇犯罪。 不信的話,查查看時下傳說中的「中部粽」或「消波堤」,就知道為何小偷很少的原則。太可怕了,你要他的錢,他要你的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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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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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匠和法官是人, 法律是制度, 是有人才會有法,而不是有法才有人, 你分不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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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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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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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老實說, 這種想法還是省省吧, 現在這麼多起不分青紅皂白隨意開殺的事件例如鄭捷, 當下沒馬上反應, 一個cool down的後果就是換你的體溫always cool down了. 另外一個想法, 今天是死者選擇和屋主扭打, 為何選擇扭打而非意圖逃竄? 選擇逃走的為何該是屋主而不是小偷? 再另一個想法, 今天是小偷打不贏屋主, 如果今天換過來入侵的是前海軍陸戰隊員, 而屋主是普通人, 小偷雖可逃走, 但是仗著身強體壯一樣選擇扭打而不逃, 版面標題很有可能改寫成小偷偷竊不成改強盜殺人二屍三命, 您樂見嗎? 最後 - 不從案件過程或特定角度, 以社會大眾立場絕對不樂見本案傷害殺人或過失殺人判例成立, 此例一成, 未來善良民眾防衛上投鼠忌器, 小偷強盜在反抗上更有恃無恐, 甚至反過來要脅屋主: 你萬一打傷打死我你一樣有罪! 請問民眾該如何自處? 過猶不及 猶恐失之, 但是若法律判例反倒傾向保障惡人之立場, 這就是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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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多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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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8,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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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望文生義 在這個版是每天都在發生的, 我也懶得回太多. 不導致衝突, 是我的核心. 不用比小偷強還是屋主威, 那都是事後諸葛, 只有活著的人說話. 看不懂的就當路過. 要繼續當鍵盤藍波的也自便. 小偷為什選擇扭打? 我不用小偷復活給證詞也可以告訴你答案. 就是小偷以為將受到攻擊. 他選擇先發制人或是予以反擊. 如果他能安全的走, 你又作好戒備,腦殘了才會跟你槓上. 一開始就先給他安全空間, 就有談判的契機, 不是等攻堅開打了, 再來說甚麼cool down 沒用啦 三小的. 他自己反鎖在廁所, 裡面又沒人, 我覺得真是傻了才會自己去攻堅. 有人一直在繞 咦? 這是我家啊~ 我想 趕走他 逮捕他 我有錯嗎? 為甚麼是要我屋主逃? 這不是爭對錯的問題, 而是 怎麼做比較行得通? 道理爭贏了, 實際上做不到/有風險, 那又有甚麼意義? 爭那一口氣哪麼重要, 那隨便你吧~ 我只要平安落幕為優先考量, 你在我家撒野偷竊 林北我超不爽, 要把你繩之以法, 都是排第二第三以後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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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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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你不是法律人,才會說出這種話 你說的這段跟本是人治的社會,不是法治 制度是人創出來的 如果制度不好,你要做的是修改他 而不是去要求執行法律的人違背他。為什麼? 因為違背法律如果不用付出代價 那法律憑那點資格去約束其他人民? 台灣法律沒有堡壘原則,你再這講到跳腳也沒用 當然,從學運之後大家都知道 違法的事不見得不能做 只要有正當性,違法還是會成為英雄 可是那些學運人從來沒敢說 違法行為不用付出代價呀 那完全是兩回事 再來,你前幾樓有關堡壘原則的意見 也有錯到很離譜的,我下次再講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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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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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事主也是以自己和家人平安落幕為優先考量, 所以必須制服對手. 實際上歹徒當下被勒昏也不是勒死, 真有心傷害小偷多個10秒就當場掛了. 至於說望文生義, 那是您自己把範圍侷限在"雙方平安落幕"的討論吧? 別人的回文都沒有局限在這一塊, 前面的網友回覆都有講到同樣的事情, 也舉了鄭捷的例子. 公開的論壇po 文是沒法不被討論的, 如果覺得不想被討論, 那po在自己FB/ blog 或許更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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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多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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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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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制服闖空門的人,沒有什麼不對 我也相信屋主沒有殺死人的意圖 可是跟當場跑掉報警處理相比 絕對是比較差的選項 今天他選擇勒昏他,有沒有可能不小心勒死? 他不能排除有這種可能吧 既然如此,那他選擇勒昏的方法來處理 本來就應該冒這樣的風險來承擔後果 這跟他有沒有殺人意圖無關 就跟車禍的過失殺人的狀況類似 拿鄭捷比喻,鄭捷是殺人罪,再多命也不夠賠 說他是人人得而誅之,說的通 小偷犯的罪,你一定要說他死了活該 但實際上法律要小偷付的代價 不可能是一條生命 屋主代替法律要他付出代價 明顯的就超過 此文章於 2014-10-31 02:38 PM 被 老鬼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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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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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段可能會陷入實證法與自然法的辯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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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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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來你還會通靈、觀落陰 ![]() ![]() ![]() ![]() ![]() 也難怪你會有這樣的論點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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