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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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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要讓大家見識你的高見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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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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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講了,就閒閒沒事幹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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髒手很難把東西洗乾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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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生命的十字路口
文章: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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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啊!我也覺得奇怪,你也這麼想,是吧? 有個vircgd, 明明前幾樓就有文章,在表示他們的不信任, 不知是故意還是懶惰不爬文, 硬跟我要這串有許多人提到「不信任司法體制」的證明。 但對這種針對性發言,我是懶得認真的, 你的出現,剛好借我用一下。 vircgd,這裡就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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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不能,有所不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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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生命的十字路口
文章: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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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能是愛慕你的文采,想裱框掛在家裡觀賞, 不介意的話,幫他簽個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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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不能,有所不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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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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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想要顛覆「許多人」的定義,請自便, 不過我有一點搞不懂想請教一下,我們認識嗎? 你一開始提到了「又」,好像我們曾有過交集, 而且我似乎講贏了你一些甚麼,讓你耿耿於懷, 我一點印象都沒有,可以跟我說一下嗎? 如果我吵贏了你什麼讓你氣到無法忘懷, 讓你恨到烙印在心中,麻煩你幫我回憶一下, 如果真的那麼嚴重,我願意認輸,只是上網, 我不想莫名其妙和人結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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髒手很難把東西洗乾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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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7
文章: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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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還是廢死跟反廢死兩方人在吵
我的看法是: 贊成廢死的人,他們家屬被慘忍虐待之後殺害,其加害人可以廢死,反正他本來就廢死, 簡單關個幾年之後在假釋或是特赦,反正他們口口聲聲要人權 不過反廢死的人,他們家屬被殘忍虐待之後殺害,其加害人應受被害人的同樣對待之後再處死 我想這樣就很公平了 當然上面不可能發生的事情只是嘴砲 重點是這次的判決其實真的很誇張,虐待成這個樣子叫做沒有殺人意圖?? 如果是給他個兩拳,結果顱內出血沒人知道也沒什麼外傷,隔天起床發現掛了 你說他無殺人意圖我還相信 我把農藥放到你的飲料裡面,說一點點想讓他拉肚子,誰知到他抵抗力弱掛了 我這樣講不知道法官會不會也說我無殺人意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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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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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別理他~他只要看到人家呼喊天理昭彰~他就出來放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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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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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否請問你對刑罰的目的是怎樣的立場? 我只是直覺這個最基本地方的差異是你跟這裡其他人意見產生齪齬的原因。 廢死聯盟跟一些學者(包含我自己老師)在內的立場多半也是從這個部分著眼。 有些人認為處罰犯罪行為沒辦法把狀態回復到犯罪發生前、沒有意義, 因此反對死刑(甚至連實質或形式上的無期徒刑都包含在內)。 我個人的看法是,實際上台灣不管是犯罪的預防或是教育幾乎沒發揮作用過。 如果是這樣的狀況,那真的不適合期望透過刑罰去"矯治"、"避免"再犯, 實際上就連"威嚇"都不太能遏阻犯罪行為,最簡單的例子就是酒駕,這就是現況。 明顯現階段不可能求更好,退言之罪刑相等這個基本的底線必須要死守。 如果無法達到教育、矯治的目的,且最低層次的公平也無法達到,那要法律幹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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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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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教育矯正是我認為刑罰比較重要的目的,高於應報。 臺灣目前對於監獄矯治教育其實是很缺乏的,只是流於形式,沒有實質落實,而且這塊應該是最要的部份,卻也是最多人忽略的部份,所以受刑人出獄後很容易再犯,因為在監獄中並沒有得到良好的矯正。多數人看重的還是在監獄的痛苦性(應報),而不注重其矯正的功能,每次在講到一些犯罪者再入出監獄無法改正時,多數人還是選擇以重刑處罰,而不會注意到沒有發揮應有功能的矯治教育,這容易造成原本是輕罪的犯罪者因為得不到矯正,而在多次入出監所後,慢慢變成重大犯罪的犯罪者,徒然增加社會支出的成本。 而我想公平性應該是指刑罰的公平性,也就是每個犯罪者都應該接受到處罰,而不是讓某些犯罪者能夠逍遙法外,如果能夠保持此一公平性,那麼即使矯正教育有所不足,我們還有機會改正,但是法律公平性一旦喪失,則整個法律秩序都將盪然無存,社會也會為之崩潰。 因此法官執法的公正、公平也是極為重要,更加不能讓法官能夠恣意亂法,所以本串中一些人主張的法官違法判決,我是極為不贊同的,因為這裡的網友只因為本件判決不符合期待而有情緒上的不滿,卻忽略了讓法官違法判決的嚴重後果。 此文章於 2013-02-06 12:45 A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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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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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你要讓他不用為自己的過錯負責~並且有出來再害人的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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