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
嗯,爬過~~~~~~~~~~~~~~~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
引用:
你在說我?! 那又怎麼樣?? 我前面已經說過好幾次了,你忘了嗎??? ![]() ![]() 引用: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
引用:
你爬得還真是準....... ![]() 惡蟲兄: 我們這些外行人談了一大堆,你這內行人坑都不吭一聲,搞什麼嘛~~ ![]() 我依我的認知來談,如果我說錯了,麻煩指點一下,我馬上道歉下台一鞠躬~~~ ![]()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
判決書還沒上線,不予置評。
再說已經有一堆網「神」們發言了,我這種不過懂點法律皮毛的算什麼內行呢。 此文章於 2006-09-13 02:25 PM 被 惡蟲 編輯.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
找時間整理出來,發覺自己也收穫不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第 10 條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 第 89 條 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處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並參照同條例第十條及第八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交通案件如下:二、道路交通刑事案件。 第 3 條 交通案件之處罰,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法律,應依該條例或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法律處罰外,其刑事責任部分,仍適用刑事法律有關規定處理之。 刑法 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第 12 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第 31 條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處分,或交通法庭就道路交 通刑事案件為有罪判決,應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情節之輕重,妥慎處理。 第 253 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 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第 376 條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 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釋字 第 521 號 解 釋 文: 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運用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 釋字 第 432 號 解 釋 文: 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 ~~~~~~~~~~~~~~~~~~~~ 大部分法律都是在規範人民的權利.義務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是條文內涵的解釋,並非法律條文 車禍死亡案件,檢方主動偵辦後依職權認定是否起訴! 起訴後,院方依職權認定是否有罪! 還有要注意法律位階的問題 至於那個案子是冤案?,...I dont know!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
台灣的法律法官依然是大車讓小車的邏輯。
今天同樣的狀況,闖紅燈的換卡車,死的是箱型車駕駛,那就是卡車司機賠箱型車家屬。 同樣是闖紅燈的行為,會因為闖紅燈的工具殺傷力而有不同的判決。 所以有卡債問題的人,不要再帶著小孩一起死了,去保高額定期壽險附加意外險,到處闖紅燈去吧,反正闖紅燈在台灣人眼中不算自殺 ![]() (台灣自殺人數高於交通意外人數)
__________________
歐洲輪胎滾動阻力&溼地煞車&噪音查詢 日本輪胎滾動阻力與溼地煞車查詢(歐洲阻力A=日本阻力AAA)(歐洲跳過D) 貧弱家庭兒童愛心早餐計畫 手機請勿使用台哥大700MHz 4G LTE頻道,以免干擾無線麥克風運作。 推薦網站 我不爽健保局 巴士大叔之部<-華航飛安不良的原因 國家的遠見 站內特別推薦連結 yahoo賣片被抓 由於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的緣故 賣海外正版是違法的喔(刪除紀念) 又有人受害了 好書推薦:快樂為什麼不幸福? 本書不討論快樂更不討論幸福,講的是大腦如何理解世界。 好書推薦:大腦決策手冊 該用腦袋的哪個部分做決策? 了解自己與別人怎麼使用腦袋瓜(因被發現是抄襲的所以下架了喔) 好書推薦:販賣債務的銀行 了解銀行如何使一般人建立錯誤的借貸觀念,讓老百姓成為金融佃農,一輩子替銀行工作 好書推薦:企業的性格與命運 企業的本質是無道德的,企業努力的把自身成本轉嫁成社會成本,以大幅提高獲利。 DVD 好書推薦:沒有中國模式這回事! 雖然書名有中國,但其實是講近代全球經濟史,讓你從經濟學的角度理解歷史。 好書推薦:搶救35歲 十五張證照找不到好工作、四十歲結婚成家是常態、雙薪家庭也只敢生一胎、房貸要背到七十歲…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
引用:
該篇討論以被刪除,但是 Pan 並沒有明確指出此案例中的箱型車是否屬於”應注意”,他只是說”能注意”。 至於你舉的乞丐的例子,我已經明確的指出這樣的舉例違反了邏輯的同一律。 因為,我們所討問的例子是有人受傷害,誰有責任的問題,可以你舉乞丐的例子並沒有這樣的概念存在,了解邏輯的人就知道,你舉的例子是一種偷換概念的手法。 ”巷口內的車"突然"衝出來,你可能來不及看到” 拜託,交通法規規定,經過巷口是要減速的,只要減速就會注意到有沒有車子,怎麼會來不及看到呢! 綠燈的路口,當你完全專心在看前方時,餘光是有可能看不到旁邊的,這才是合理的。 一個是只需注意綠燈向,你卻說不可能沒注意到紅燈向的,當然可能,完全專心注意前方的車行時,就有可能沒注意到紅燈向的車子,尤其是左邊的,尤其交通法規定右方車優先,這是因為習慣先注意右方車的緣故,所以要注意右方車時,頭是要向右偏的,這時候不就沒有辦法注意到左邊闖紅燈的車了。 所以說,從看你回答巷口跟綠燈直行的狀況,就知道你一直在偷換概念,而且搞不清楚狀況。 引用:
所以,有一種可能,就是本次的判決受了”法理情”中,法與理以外的因素干擾。 另外一個可能是此判例中的”應注意”另有所指,因為判決書中對事實經過的認定是如何還未知。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
引用:
閃不閃躲我想也不一定是順向貨車可以決定,否則搞不好沒撞到逆向機車,順向貨車反而違規或造成無辜者傷亡。能閃躲時當然要閃躲,無法閃躲時順向貨車可以在不會讓後面來車追撞的情況下,停住不動,如果逆向機車撞成來,那就百分之百是逆向機車的錯了。 引用:
我也認為沒有辦法,但是就是有人認為有辦法。 原則上,檢方應該優先證明肇事者看得到且來得及反應...才有過失或故意的條件。 對於無法看到或來不及反應,...[/QUOTE] 引用:
這一點我也很贊同,我的說法也是這個意思。 引用:
我也是一直持著跟你一樣的看法。 而且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控方要提出被告有罪的證據,證據不足被告無罪是於法有據的。 引用:
我也認為是不同的兩件事,可是就是有人認為是一樣的。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
引用:
人家都習慣橫衝直撞的開車 , 出了事再偷天換日的辯論 ....... 二十多年了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
又來了~~
信口開河是你的習慣還是你的專長??又是"韓國人講日語會被當街槍斃"的翻版..... ![]() 請問你看過我開車嗎??還是我有說過我開車橫衝直撞?? 講屁話前,麻煩先經過你簡單的腦袋過濾一下好嗎? ![]() 什麼?!過濾過了?!過濾過了還是屁話?! 對吼~~你的話全都是屁話,過濾了也只是留下超大的屁話而已,大中小的屁話還是一堆~~~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