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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開始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48
引用:
作者Irvinson
英美海洋法系為不成文法,所以才有什麼原則或定律。

但是我國為成文法,法律規定白字黑字就已限定範圍,沒什麼原則。

(插一句,即使毒樹毒果法則在我國也不成立,理由同上)

因此「過失殺人」只在有過失時才成立,如果不是過失的話…

(插一句,拿免死金牌當然不能斬,但那些沒有牌的,就不在保護之內…)

因此不管正當防衛或義憤殺人

(鄉民討論的方向,以上兩者皆可無罪)

差別在適不適用而已,

而論處何罪或量刑幾何,則是檢察官、法官或陪審團的工作。

但我國沒有陪審團。

而且判決結果分很多種,像是緩刑二年或是得易科罰金,

縱使殺人成立,事後向法院國庫繳幾千元新台幣,同樣視為服刑完畢。

刑訴158-4
只是國外是原則排除 例外採用
台灣法院的裁量權似乎大點
     
      
舊 2014-10-30, 09:24 AM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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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開始離線中  
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惡蟲
重點在於小偷被發現後是否有攻擊行為,這才是是否可以成立正當防衛的關鍵。

上面的討論大都僅止於侵入住居的行為,而沒有討論到是否有攻擊屋主的行為,單純侵有侵入住居行為,就造成小偷死亡的結果,當然會防衛過當囉。

但是小偷已經死了,死無對證,
而且就算小偷沒死,只是被打殘,以你的經驗有哪個賊會說自己是先攻擊的??
排除入侵他人私有住宅行竊這條前題,只論屋主是否防衛過當?
我個人是不支持這種法律的啦!!!
連訓練有素以執法為業的第一線警察在捉賊都要動員數倍於賊的警力才去圍補,
然後去指責民眾在自家和賊空手搏鬥時出手太重??
什麼跟什麼呀?

我覺的這樣好了,
警政署應該要公告,
以後有賊要闖空門時,記得要在門口掛個牌子『行竊中』,
這樣若屋主回來時可以在門口不必進屋就報警,
這樣不就二全其美絕對不會造成任何人員傷亡了!!!
也能避免什麼由偷改搶、姦或殺的!!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14-10-30 09:32 AM 被 EAC212 編輯.
舊 2014-10-30, 09:25 AM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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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離線中  
zombie
Basic Member
 
zombi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25
引用:
作者惡蟲
重點在於小偷被發現後是否有攻擊行為,這才是是否可以成立正當防衛的關鍵。

上面的討論大都僅止於侵入住居的行為,而沒有討論到是否有攻擊屋主的行為,單純侵有侵入住居行為,就造成小偷死亡的結果,當然會防衛過當囉。


73樓引的新聞有提到小偷有攻擊行為。
其實,若小偷無攻擊行為,那是追捕現行犯。
實務上,追到現行犯後,小偷即束手就擒的機率應該很小,即是一定有反擊或是脫逃行為。所以整個過程確實很重要。
如果碰到小偷,他馬上跪地求饒,我當場把他打死,那應該不只防衛過當,搞不好都有殺人罪了。
舊 2014-10-30, 10:08 AM #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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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mbie離線中  
Raziel
Elite Member
 
Razie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8,344
引用:
作者EAC212
是,
非常同意,
絕不可能也絕不可以是鄉民說了算,
但是換個觀點來看,
當發生任何事件時,所有的民眾和鄉民全都噤聲緘默不言,
完全是司法人員在論事非,
您覺的這樣子的社會您能接受嗎?

其實現今的社會民智已開, 人民禁聲不言是不會發生的, 現在不就討論了幾百樓去了

現在看到問題, 不管那個人官位多高多有錢, 一樣批到地下十八層. 不用太擔心.

但重點是人民不能只憑感覺, 不能隨便的讓一個個案的情境而左右中立的法條.

司法人員解釋目前的法令, 讓人民知道我們法條是這樣管理的, 若大家覺得咦~這不對啊!

那就有機會去討論去修正, 整理成更周延的規章才是治本之道. 而不是視法條為無物,

去指責法官說 "你不應該這樣判! 你這豬頭!" 這出發點雖好但執行方向就已顯偏差.
舊 2014-10-30, 10:20 AM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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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ziel離線中  
bebo1210
Senior Member
 
bebo121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陣亡者的靈堂
文章: 1,069
記得以前有過案例,歹徒持械攻擊,被害人奪械後失手將其擊斃,防衛過當。此案則是徒手,手無寸鐵的狀況下,正當防衛機率大。
舊 2014-10-30, 10:34 AM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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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bo1210離線中  
Irvinson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37
只看結論



如果殺人一定得判死刑(或不能易科罰金)

那就不會有一堆殺人後仍可逍遙

至於適用法條、構成要成、證據充分等,

付錢交給律師等專家就可以了

一般人民只知道有些人殺人只要繳錢就沒事,有法律規定殺人者必死嗎?

至於如何辦到,那就不是法律外行人所能瞭解。

反正熟稔法律之人也未能確定,

尤其大部分人只看結果

況且八點勒,隔天六點才死,與當場緊勒,一分鐘內氣絕,有所不同。

就像今天踢人一腳,十年八年後死了,這也有關係?
舊 2014-10-30, 01:02 PM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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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vinson離線中  
MUS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引用:
作者Irvinson

況且八點勒,隔天六點才死,與當場緊勒,一分鐘內氣絕,有所不同。

就像今天踢人一腳,十年八年後死了,這也有關係?


這裡對責任的認知就要從解剖報告回推致命的死因.
即便是十年八年後死亡, 若是當年踢的那一腳導致癱瘓甚至需要插管治療等, 一樣要追責任. 就算是當場死亡, 但若與勒頸無關, 例如小偷先前就被車撞倒致內臟出血卻未治療已經快掛了, 勒頸與此無直接關聯性的話, 就不會究責.
__________________
^^A 請多指教~
舊 2014-10-30, 03:58 PM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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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離線中  
sutl
Elite Member
 
sut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Post

引用:
作者Raziel
那就有機會去討論去修正, 整理成更周延的規章才是治本之道. 而不是視法條為無物

台灣最大的問題,就是人民不想選民代。

現在立法院那些財團代表,對這些與民眾相關的法律修改沒有興趣。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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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4-10-30, 10:26 PM #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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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離線中  
無愛無恨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57
引用:
作者惡蟲
重點在於小偷被發現後是否有攻擊行為,這才是是否可以成立正當防衛的關鍵。

上面的討論大都僅止於侵入住居的行為,而沒有討論到是否有攻擊屋主的行為,單純侵有侵入住居行為,就造成小偷死亡的結果,當然會防衛過當囉。

請問...
家裡明明上鎖, 卻發現陌生人出現在家中, 是否可直接視為偷竊現行犯??
舊 2014-10-30, 11:12 PM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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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愛無恨離線中  
n_akemi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引用:
作者misman++
對方,是龍是蛇....我並不清楚。
有無其他兇器什的,我也不曉得....
我不想賭那種讓自身陷入險境的機率。
按照情況判斷是很重要的。

如果不能判定制伏對方的機會有多少,要行動也行...
要有賠上自己性命的覺悟,不管是對方動手還是法律執行。

再者,若確定走投無路,當然也要試著反抗看看,正所謂狗急跳牆...
不論是在捷運上被追殺,還是被關廁所的竊賊...因為沒有得選。
至於任人宰割不是正常人會有的選項...

屋主本身是練過的(勝率較高),又有不能退的理由(掩護家人逃離)...
所以強硬制伏對方不是上策,拖延纏鬥不正面對決才是。
因為萬一失敗的落差太大,搞不好真變成強盜殺人,非常不划算。
自己活著時間愈長,自己與家人獲救機會愈大...
又不是如海陸訓練課程中假想是在敵陣...

最後,能制伏當然最好,全程都應該壓制。
但不慎弄死對方還是要負起責任,這是兩碼子事。

引用:
作者aesdu
我是分不出來拉
可以的話 我會讓他動不了 怎樣做到就不清楚了 看手邊有甚麼可以利用
既然分不出來,當然不會知道致死的原因是不是屋主阻斷頸動脈時間太久?
若答案是肯定的,無罪的機會就很渺茫。

附註:我個人傾向最輕的刑罰從輕量刑,但人死了無論如何都不可能無罪。

此文章於 2014-10-30 11:49 PM 被 n_akemi 編輯.
舊 2014-10-30, 11:42 PM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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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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