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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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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邏輯的定律,在學習的過程中,早已經融入了思維,因此,如果觀念正確,無須再去為解釋而解釋,甚至為鑽牛角尖而解釋........... 我覺得你真的是混亂了,你應該已經忘了我為什麼說...."有沒有煞車痕,可能是判決的關鍵" 我來幫你重頭複習一次..... 首先提到"應注意而未注意",其實是在另一串中我提出來的.....剛開始,你提出判例時,我也十分同意,為尊重路權的觀念提升而高興.......你忘了嗎? 但是,這一串的事件發生,讓我開始對於你所提的絕對路權產生質疑,因為,這次實際上的判決的確跟你所說的背道而馳.........所以,我說你有的忙了....... ![]() 正因為有之前的判例和此次判決結果不符,因此,我開始猜測(因為我們都只看到新聞稿,未見判決書),是不是兩案例中的差別,在於本案例中的駕駛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而這裡所謂的"應有的注意義務",指的是發現闖紅燈的機車後,是否有剎車.......我也說過了,這都是"我認為",因為唯有如此,才能合理解釋你所提的判例和本案例判決之不同..... 然後,又由pan網友文中,我覺得他的說法可信度很高,有些情形(例如:高速公路)無須注意,駕駛並不會因"應注意而未注意"被判過失殺人,但一般公路上仍會因"應注意而未注意"被判過失殺人....... 他提到本案例"能注意而未注意",其實就是因為這案例是在一般公路,綠燈車駕駛仍有"應注意"的義務,所以說他"能注意而未注意".....如果這案例是在高速公路,則根本沒有"應注意"的義務,當然就無須管駕駛"能不能"注意了....... 所以我一直跟你說,沒有"應注意"就不會有"能注意"的問題........這樣,不知道你是不是清楚了一點?這只是簡單的邏輯問題而已,我不知道為什麼會困惑你那麼久,還讓你特地費心去查邏輯定律的定義......... ![]() 好吧,把話說回來,不知道我上一則對Vical所說的那幾段,你同意嗎?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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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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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之所以會認為我在講別的,其實最主要的,就是你根本不知道我在說什麼,你並沒有切入問題的核心,只敲到邊鼓而已..........只看你想看的,和你想法不相同的,就不屑一顧,認定是硬凹嘴砲....... 希望你有空,真的看一看我在說什麼,而不是為反對而反對,才不會讓你只花時間在這一串中吵架,一點收穫都沒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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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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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PO完上一則,才看到你的這則...... "應注意"的依據,早在pan網友的文章中說明得很清楚,不知你為何會故意漏掉.....上一則對你的回應已經清楚的直接指出,相信你不會再看不到了吧........ ![]() 至於有關邏輯的問題,上一則已提過,請參考之..... 最後,希望你能回答我上一則最後所提的問題,當然,如果不願回答,那我也不勉強你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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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日向家地下K隆星地球侵略前線基地
文章: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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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年頭作賊的喊抓賊喊的都比真的要抓賊的快又大聲.... ![]() 好像講的快講的大聲的就不是賊一樣.... ![]() apollo_749我在說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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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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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般公路,如果駕駛人能注意而未注意,仍要負刑事過失責任” 這一段是 pan 網友的原文節錄,你是從哪裡看到”綠燈車駕駛仍有"應注意"的義務”的。 他的意思是說:”在一般公路,如果駕駛人能注意而未注意,仍要負刑事過失責任”,他並沒有說在一般公路的所有狀況,駕駛人都有”應注意”的義務,請注意他有用的”如果”這兩個字。 ”在一般公路,如果駕駛人應注意而未注意,仍要負刑事過失責任” 換成應注意不是也是一樣的意思嗎? 如果駕駛人有應注意的義務,仍要負刑事過失責任。 如果駕駛人沒有應注意的義務,是否仍要負刑事過失責任呢? 也就是說在一般公路,駕駛人也會有”沒有應注意義務”的狀況。 另外,如果”有人突然衝出巷口被撞,那麼就無法注意”,沒有應注意的義務,為什麼”有人突然闖紅燈被撞”,就辦法注意,還有應注意的義務呢? 你說”綠燈車駕駛仍有"應注意"的義務”,為什麼駕駛人對於巷口就沒有”應注意”的義務呢? 綠燈車駕駛的”應注意”的義務,是指對同樣的綠燈向的車子,不是指”紅燈向”的巷的車子,請參考嘉義地院 93, 交易,110 的裁判書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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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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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天老了,耳不聰、目不明、脾氣又固執的時候
「別懷疑…老人行為模式會改變…腦的退化跟病變 最常見的就是撿垃圾回家當寶…脾氣變得很拗,老講不聽」 那個時候騎個摩托車在路上被撞倒…被罵自找、該死時就知道了… 闖紅燈要罰多燒錢?要判多少刑期?有需要到付出生命? 憑什麼說人家是該死呢? 要過路口不是都要確定有無來車嗎? 不然老是要教我們馬路如虎口幹麼? 都信交通號誌就好了,看會不會活的比較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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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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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位真是厲害...
居然還在討論啊~~~ 執意在"應注意而未注意"上作文章實在沒什麼意義... 最多只能說這個"用詞"有問題而已... 對於肇事者本身守不守法以及是否有肇事責任好像無關緊要咧... 舉個例子: 倘若機車是違規逆向行駛,順向貨車駕駛遭遇的時候難道就可以不閃躲嗎? 或是說...只要緊急煞停於原位,對方迎面撞上就是他自己找死囉? 若真的進行臨時變換車道閃躲違規卻造成自己車禍時...是誰的責任? 老實說,小弟不相信有人能在那千鈞一髮之際,還能在變換車道前注意後方有沒有來車... 因此,案例中駕駛是否該閃躲?先決條件是要"有"看到違規車輛... 而這裡用"應注意而未注意"卻很像是在說"肇事駕駛必須要能注意到"... 原則上,檢方應該優先證明肇事者看得到且來得及反應...才有過失或故意的條件。 對於無法看到或來不及反應,用"應注意"來表示肇事者可以採取措施還滿詭異的... 但是就算用詞有問題,仍不表示沒有強制規定"必須"時,就不必進行任何措施... 不是必須,就沒有責任,則不追究罰責;但是致人於死或傷人,卻要確認是否有過失或為故意... 所以,應該是不同的兩件事情吧? 最後,請諸位回想一下,發生車禍是否都至少有一方未依規定行駛? 不是超速、未保持車距、闖紅燈、邊聊行動電話等等...不勝枚舉。 若不幸發生傷亡,無論被撞或是撞人的都可以要求偵辦是否有過失... 基本上這跟車禍本身的肇事責任是分開來的...但事實上就連法律人也有人搞不清楚吧? 也就是說,別人違規,守法者擔心害怕是活該... 萬一不慎發生傷亡,還可能會被依過失為由起訴... 若有人亡命或一心求死,居然還要想辦法主動證明自己無過失... 所以,這跟人願不願意守法沒關係,這跟執行者比較有關係... 而執行者有問題就可以隨個人喜好而危害他人嗎?請參考案件中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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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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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耳不聰目不明還上路喔??? 這樣上路還不帶安全帽還闖紅燈! 乾脆取消交通規則, 以後都不用考駕照好啦! BTW, 60+ 老頭仍然活蹦亂跳的也是有, 週末早上偶去打籃球才還有一個 60+ 每個週末都在打的, 外線出手彈無須發, 幾乎是有出手有進, 籃板照樣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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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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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根據這個案例 , 紅綠燈可以取消 , 駕照是多餘的 , 交警改分發到消防隊好了. 反正只要出了交通事故 , 判決大概都是 "應注意而未注意" . 違法或是守法根本沒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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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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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又故意忽略pan網友在後面的這段話了............所以才會有上述法院判決,這不是那三位法官糊塗,而是全國法院都一樣. ![]() http://www.myav.com.tw/forum/showth...12&pagenumber=7 pan網友很清楚指的是這一事件,你卻說他指的不包含駕駛綠燈時的狀況,你上次說我盧,老實說,你自己想想看,到底誰盧呢? 我們來談談你這個問題....”綠燈車駕駛仍有"應注意"的義務”,為什麼駕駛人對於巷口就沒有”應注意”的義務呢? 你應該知道什麼是巷子吧? 綠燈車在十字路口只要用眼睛餘光,就可以看到紅燈向的車,這只在於願不願意注意,需不需要注意的問題,而巷口衝出來的車,衝出之前會看不到,這是很合理的.... 也就是說,巷口內的車"突然"衝出來,你可能來不及看到,但是,紅燈向的車,"突然"衝出來,讓你來不及看到,這卻是極不合理的.....除非你真的"完全"沒有在注意...... 這樣你應該能區分,十字路口紅燈向和巷口的不同了吧....... 在一般公路,駕駛人也會有"沒有應注意義務"的狀況沒錯,但是由pan網友的文中,很清楚的表示,並不包含此案例的狀況....... 你還是一直強調嘉義地院 93, 交易,110 的裁判書內容提到..........綠燈車駕駛的”應注意”的義務,是指對同樣的綠燈向的車子,不是指”紅燈向”的巷的車子 事實上,本次的判決就不是如此,不是嗎? 你總不能某一天出門,遇到一個人向你微笑打招呼,你就認為每天出去遇到每個人,都會向你微笑打招呼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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