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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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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律師是告訴你,臺灣沒有堡壘原則,如果抱著堡壘原則來看這件案件,就無法正確判斷本件是否可以成立正當防衛。不能用符合堡壘原則去說本件成立正當防衛。 這篇討論了200多篇,幾乎全在堡壘原則上面打轉,摸不到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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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4 您的住址: 四季如夏的地方
文章: 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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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問題在於台灣現行法律的確沒有堡壘原則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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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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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誰理什麼堡壘原則?
又不是國家法律依法應遵循事項,非法的沒什麼好談。 本案屋主涉嫌「過失致死」,討論有無過失,而不是蓄意或預謀、故意等 與堡壘或地道無關, 因為計程車司機在馬路上撞死人也能追究業務過失致死,不在堡壘內喔!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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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4 您的住址: 四季如夏的地方
文章: 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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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是不論是這裡還是蘋果FB的走向好像都不是這樣吧... 事實是鄉民根本不在乎當事人有沒有過失還是蓄意,預謀,或故意等, 而是徑直認為說當事人既然在自己家中保衛家人就該自動無罪. 請仔細看看輿論的走向是不是這樣? ![]() 雖然我也不認同某律師那句仁慈的說法就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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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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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台灣也曾有大西部時代
也許也會有堡壘原則也說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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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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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海洋法系為不成文法,所以才有什麼原則或定律。
但是我國為成文法,法律規定白字黑字就已限定範圍,沒什麼原則。 (插一句,即使毒樹毒果法則在我國也不成立,理由同上) 因此「過失殺人」只在有過失時才成立,如果不是過失的話… (插一句,拿免死金牌當然不能斬,但那些沒有牌的,就不在保護之內…) 因此不管正當防衛或義憤殺人 (鄉民討論的方向,以上兩者皆可無罪) 差別在適不適用而已, 而論處何罪或量刑幾何,則是檢察官、法官或陪審團的工作。 但我國沒有陪審團。 而且判決結果分很多種,像是緩刑二年或是得易科罰金, 縱使殺人成立,事後向法院國庫繳幾千元新台幣,同樣視為服刑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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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8,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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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律可能不適用, 法匠可能只懂法, 所以前面才有立法 後面有修法的調整空間. 法治國家, 就算法律尚不完美, 也要依法行事, 有問題窒礙, 就推動立法修法調節之. 要批不是法官說了算, 嗯~ well, 但更不可能是鄉民說了算. 你可以不滿意, 但現況即是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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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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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別人認為的重點你不以為是重點, 那你覺的重點是什麼? 引用:
是. 我是認為在自家殺害歹徒就應該一律無罪, 尤其本事件的死者還是有多項前科在身的!! 只唯有如此才能建立大家"尊重他人私有領域", 其他比如什麼在戶外被收戀愛稅後被打死,或者是計程車撞死人,都和私有領域是完全無關的。 引用:
是, 非常同意, 絕不可能也絕不可以是鄉民說了算, 但是換個觀點來看, 當發生任何事件時,所有的民眾和鄉民全都噤聲緘默不言, 完全是司法人員在論事非, 您覺的這樣子的社會您能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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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14-10-30 09:09 AM 被 EAC2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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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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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什麼跟什麼呀? 一個是構成要件,一個是違法性,現在到底是要討論構成要件還是違法性? 犯罪是否成立向來是先檢查構成要件,再看有無違法性,如果構成要件不符合,那就自然不成立犯罪,也不必看有無違法性了。 毒樹果實在我國也有適用,只是跟美國的範圍不太一樣而已。 陪審團只決定是否成立犯罪,罪刑不是他們審酌的。 可以用繳錢代替刑罰的,只有緩起訴或得易科罰金之罪,殺人根本不符合前二者的法定要件,犯殺人罪者不可能給緩起訴或諭知易科罰金標準,如何能以繳錢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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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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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重點在於小偷被發現後是否有攻擊行為,這才是是否可以成立正當防衛的關鍵。 上面的討論大都僅止於侵入住居的行為,而沒有討論到是否有攻擊屋主的行為,單純侵有侵入住居行為,就造成小偷死亡的結果,當然會防衛過當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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