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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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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上法律原文 :
第二十四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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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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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只照法律規定 本來就是要你加功德的. 勞基法從頭到尾都是個笑話. 我講過很多次了. 不過 你可以選擇"不加". 看你怎麼做了. 對了. 法律上說的是 "三分之一" 和 "三分之二". 不是 1.33 和 1.66 真要細算的話. 會有差一點錢喔. 有些公司. 是用 1.34 和 1.67在算的. 此文章於 2012-11-14 06:28 AM 被 國慶日出操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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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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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這種挑有利的算法見怪不怪, 我覺得這種觀念, 公司員工都一樣啦.
加班真正的要素: 有特別的事情必須處理!!! (結果大家腦子中都是怎麼算費用) 既然這樣, 我覺得雙方都差不多了. 至少你們老闆沒有強迫加班, 我知道有公司是強迫假日加班的. 當然不是明文去頂撞勞基法, 就單純規定每個月加班時數, 怎麼算假日都得加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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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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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加班費就很不錯了
![]() 責任制假日上班頂多給你補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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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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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些算法有問題, 甚至折半補給員工, 然後加派工作量, 想休? 工作做完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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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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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事. 你面試的時候 應該就講清楚了吧. 你拿的薪水. 是不是已經隱含了這部分的報酬? 有加班費的工作職務. 你願意做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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