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註冊 常見問題 標記討論區為已讀

回到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帳戶
密碼
 

  回應
 
主題工具
卜派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8
判的好丫..不然屋主為何要倒楣承擔房屋跌價的事實..父母沒錢賠.至少他個人的財產要賠出來..雖然有可能一毛都拿不到..但這樣判也讓想自殺的人..少在人家屋子自殺也好.

另自然死跟自殺死同樣都是死.但差很多好不好.自然死大都不會有"怨恨"在.但自殺就是有"怨恨"才會自殺....這種容易在人間排徊...電視上演的.我也沒見過就是了.也不希望見到
     
      
舊 2009-07-18, 02:27 AM #2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卜派離線中  
LALALOVE
Regular Member
 
LALALOV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54
引用:
作者iorittn
現實的問題是
該房子有人自殺過
先不論什麼兇不兇的
因為有人死過然後造成買屋者的意願下降
這個事實是很明顯的
就算這房子住起來還是跟新的一樣
買屋者心理上會有陰影是一定的

如果今天我開了一間「陳進興紀念館」,我相信左右的房子大概都租不出去也賣不出好價錢,想也知道,有誰會想住在這種地方的隔壁。

但除非開設「陳進興紀念館」有違法之虞,例如法律規定不得設館紀念死刑犯,或是開設紀念館需經其他鄰居同意,否則,鄰居能向我求償嗎?雖然他房子的損失大概跟我有關。

引用:
作者EAC212
也許您認為...
"只不過是兇宅而已......"
但您不能否認,在台灣買屋賣屋的市場裡"兇宅"對於房價的影響是很大的,
也因此.. "此屋內有沒有死過人",在台灣的社會觀念裡,對房屋價值就是一種損害。
"在其死亡的一刻即非所謂的「自然人」,就無侵權行為的能力。"
關於這部份..
我舉個簡單一點的例子..
在屋內自殺 也許有幾種選擇....
1.割腕..
2.服毒..
3.上吊...
4.燒炭...
如果是上述四種情況..也許對房屋並沒有直接物理破壞...
但...
如果是...
5.屋內點汽油、炸彈或..瓦斯.....
這種會直接造成房屋物理損害的..
請問...
那屋主要自認倒楣是嗎??

所以..
個人認為..
該賠.....

報導中的死者是燒炭自殺,對房屋應該沒有太大的物理破壞
我相信,如果法官判決死者的父母要將浴室的燻黑痕跡清除乾淨,甚至是重新裝潢,死者的父母應該都不會太大的意見。
造成多少的直接損壞就賠多少,這應該沒爭議,但是,要賠償房價的損失,我不怎麼能認同,雖然湯尼陳真的很衰就是了。

引用:
作者咕咕鳥
恕刪
還有..忘了是在那..
兩個對門住戶有仇..故各自用特殊風水害對方
拿八掛鏡照,在頂樓立個弓箭的鐵架指向對方.立個大符咒面向對方.....
這也無法互告啥...只能互相鬥法....

破壞風水的手段很多....最大的問題是要抓到對方的破壞行為....
(如果我半夜去亂挖你家祖墳..你不知道誰做的...找誰算帳?)
抓到現行犯..就算毀損..
至於能求償多少...看其手段造成的損失....
...

我的想法是,有人亂挖他人祖墳,當然要判徒刑或罰金,看依法是要用毀損屍體或是破壞他人財產來判都可以,順便再判他壞人風水而多罰一點,都算合理。

但今天若純粹以他人在自家祖墳做了某些行為,例如跳Michael Jackson的月球漫步,而主張風水被破壞了來提出告訴,這種告訴就不應該被成立。

引用:
作者petro
國人不喜凶宅觀念可以改ㄌㄧㄜ
畢竟人生自古誰無死

人生自古誰無屎,
有誰大便不用紙。
若君不用衛生紙,
除非汝是用手指。

開個玩笑

引用:
作者gdrs
有人自殺過的房屋市值會降低,這是事實。
他的行為會造成別人物品價值的損害,本來就要賠償

"凶宅"是記者說的,你要去看判決書才知道法官在說甚麼

的確,我也沒看這個案子判決書

引用:
作者E.A.G.Y.O.O.
就房子有一陀大便,該大便不能清除,請問你要不要住 ?

所以,中華民國的法律是承認「鬼」的存在,而且認定「鬼」對人有害囉

抬槓完畢,明天再聊囉
 
__________________
想念.....

此文章於 2009-07-18 02:53 AM 被 LALALOVE 編輯.
舊 2009-07-18, 02:48 AM #2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ALALOVE離線中  
drasil
Regular Member
 
drasi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sutl
自殺也是殺人的一種,只是對象是自己而已。

自殺者死亡是生前的殺人動作所造成的,所以屬於生前行為。(死人沒辦法自殺)

至於賠償,應該是向殺人者追討。

但自殺者已死亡,所以是向繼承人追討,這時就是繼承問題了。


我是跟您一樣認為應該賠償,但是上面的說法恐怕很難成立。

若說自殺就是犯了殺死自己的殺人罪,那麼沒有成功的人豈非會在醫院門口發現檢察官等著他出院?原因是殺人未遂。

邏輯推演至此實在是怪怪的,相信也沒有人聽過自殺=殺人的案件,我認為還是從其他角度來審視會比較好。
舊 2009-07-18, 02:48 AM #2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rasil離線中  
gdrs
*停權中*
 
gdr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引用:
作者LALALOVE
如果今天我開了一間「陳進興紀念館」,我相信左右的房子大概都租不出去也賣不出好價錢,想也知道,有誰會想住在這種地方的隔壁。
但除非開設「陳進興紀念館」有違法之虞,例如法律規定不得設館紀念死刑犯,或是開設紀念館需經其他鄰居同意,否則,鄰居能向我求償嗎?雖然他房子的損失大概跟我有關。
...


當然可以求償阿
蓋工廠、焚化爐、變電所都要給回饋金
舊 2009-07-18, 02:59 AM #2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gdrs離線中  
drasil
Regular Member
 
drasi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LALALOVE
如果今天我開了一間「陳進興紀念館」,我相信左右的房子大概都租不出去也賣不出好價錢,想也知道,有誰會想住在這種地方的隔壁。

但除非開設「陳進興紀念館」有違法之虞,例如法律規定不得設館紀念死刑犯,或是開設紀念館需經其他鄰居同意,否則,鄰居能向我求償嗎?雖然他房子的損失大概跟我有關。


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所以應該可以求償吧。
舊 2009-07-18, 03:08 AM #2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rasil離線中  
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LALALOVE
如果今天我開了一間「陳進興紀念館」,我相信左右的房子大概都租不出去也賣不出好價錢,想也知道,有誰會想住在這種地方的隔壁。

但除非開設「陳進興紀念館」有違法之虞,例如法律規定不得設館紀念死刑犯,或是開設紀念館需經其他鄰居同意,否則,鄰居能向我求償嗎?雖然他房子的損失大概跟我有關。
3
3
要賠償房價的損失,我不怎麼能認同,雖然湯尼陳真的很衰就是了。

我個人不太能理解「陳進興紀念館」對房價有什麼影響,
因為我相信 如果有人要開「陳進興紀念館」,客觀點想..那應該也會有同好.....是吧?
搞不好附近房價也會跟著漲...是吧..
還是你要改口說 你是異類才會有這種想法??或只是嘴炮?

應該是我誤會你是想討論這判決,
結果才看清你只是堅持"你不認同",
來尋找同好溫暖而已...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09-07-18 04:01 AM 被 EAC212 編輯.
舊 2009-07-18, 03:57 AM #2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AC212離線中  
polopo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93
比較重要的應該是繼承上的問題

以後都要直接申請限制繼承嗎?
還要隨時注意親人何時往生?
有新聞不是說沒聯絡的親人在外過世
又過了限制繼承的時間 結果天上飛一筆債
判決其實有點問題
舊 2009-07-18, 04:56 AM #2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olopo離線中  
沒說過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409
引用:
作者LALALOVE
我認為,法院的判決必須要能兼顧到現實層面,不能只是依法理來論斷,所以,判決時參酌所謂的民間觀念是可以的,但不能以「迷信」為依據來進行判決。

請問凶宅是什麼東西(很兇的阿宅嗎 )?這是迷信還是普世價值?法官以「台灣民間觀念中,曾發生命案或自殺的房屋就被認定是『凶宅』」為由來判決死者的父母應該賠償,不會荒謬嗎?中華民國的法律承認鬼的存在嗎?

換個角度來想,如果法官認為「凶宅」、「鬼」這些講法是一般大眾都同意的,就連法律都同意的,那他應該是判決死者的父母應該要花錢請法師來超渡,或是請神父來驅魔,這樣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不是嗎?

再者,所謂的民間觀念還多的是呢,風水就是一例啊。如果有人說,某甲在我家的風水寶地做了不好的行為,壞了我家的風水,那法官又要判某甲賠多少錢?

上述只是個人的看法,和大家討論討論


錯了, 凶宅這觀念全世界都有的, 而且都會影響樓宇價格, 不過華人社會較嚴重而西方人較輕微吧了, 所以不少西方人到華人地區工作都喜歡購買或租住這種所謂凶宅, 因為它的價格可能是市值的一半而已。
最有爭議的反而是那種所謂的繼承法, 我們華人社會可能覺得很正常, 在西方人眼中那是不能想像的, 一個成年人的作為竟然要父母負責, 這在兩岸三地也只有臺灣有這種的法律(對岸因政治問題牽連家人不算)。
舊 2009-07-18, 08:03 AM #2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沒說過離線中  
Earstorm-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雖然我個人是比較贊同一人做事一人擔, 沒有牽扯上一代或下一代(夫妻兩人同擔).

然而, 在台灣這樣的好意可能會被濫用, 盜用公款轉現金給家屬, 自己去坐牢幾年...

所以呢, 我覺得既然是民法, 就看判決, 而不是死性條例.

再完善的條例, 華人(包括中國)就是能夠濫用, 小聰明程度沒第二種族能相比.
舊 2009-07-18, 08:22 AM #2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arstorm-2離線中  
Lisa Hsu
*停權中*
 
Lisa Hsu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1,455
引用:
作者Earstorm-2
雖然我個人是比較贊同一人做事一人擔, 沒有牽扯上一代或下一代(夫妻兩人同擔).

然而, 在台灣這樣的好意可能會被濫用, 盜用公款轉現金給家屬, 自己去坐牢幾年...

所以呢, 我覺得既然是民法, 就看判決, 而不是死性條例.

再完善的條例, 華人(包括中國)就是能夠濫用, 小聰明程度沒第二種族能相比.

我還是覺得是台灣檢警單位不積極偵辦,不是華人比較聰明.

看國外警察節目,犯人洗錢轉了又轉,檢方還是積極調出資料,證明彼此關係.比如甲提出一筆錢,甲與乙差不多時候有通聯記錄,而乙同時突然變有錢,並大量消費,這樣就可當證據上法院.

轉到親友那,以親友收入,突然有此鉅款是否合理,真的要查也不難吧!

台灣檢方與法官瀆職沒人管,這才是大問題

此文章於 2009-07-18 08:36 AM 被 Lisa Hsu 編輯.
舊 2009-07-18, 08:34 AM #3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isa Hsu離線中  


    回應


POPIN
主題工具

發表文章規則
不可以發起新主題
不可以回應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vB 代碼打開
[IMG]代碼打開
HTML代碼關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3:37 P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