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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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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的好丫..不然屋主為何要倒楣承擔房屋跌價的事實..父母沒錢賠.至少他個人的財產要賠出來..雖然有可能一毛都拿不到..但這樣判也讓想自殺的人..少在人家屋子自殺也好.
另自然死跟自殺死同樣都是死.但差很多好不好.自然死大都不會有"怨恨"在.但自殺就是有"怨恨"才會自殺....這種容易在人間排徊...電視上演的.我也沒見過就是了.也不希望見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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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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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今天我開了一間「陳進興紀念館」,我相信左右的房子大概都租不出去也賣不出好價錢,想也知道,有誰會想住在這種地方的隔壁。 但除非開設「陳進興紀念館」有違法之虞,例如法律規定不得設館紀念死刑犯,或是開設紀念館需經其他鄰居同意,否則,鄰居能向我求償嗎?雖然他房子的損失大概跟我有關。 引用:
報導中的死者是燒炭自殺,對房屋應該沒有太大的物理破壞 我相信,如果法官判決死者的父母要將浴室的燻黑痕跡清除乾淨,甚至是重新裝潢,死者的父母應該都不會太大的意見。 造成多少的直接損壞就賠多少,這應該沒爭議,但是,要賠償房價的損失,我不怎麼能認同,雖然湯尼陳真的很衰就是了。 引用:
我的想法是,有人亂挖他人祖墳,當然要判徒刑或罰金,看依法是要用毀損屍體或是破壞他人財產來判都可以,順便再判他壞人風水而多罰一點,都算合理。 但今天若純粹以他人在自家祖墳做了某些行為,例如跳Michael Jackson的月球漫步,而主張風水被破壞了來提出告訴,這種告訴就不應該被成立。 引用:
人生自古誰無屎, 有誰大便不用紙。 若君不用衛生紙, 除非汝是用手指。 開個玩笑 ![]() 引用:
的確,我也沒看這個案子判決書 ![]() 引用:
所以,中華民國的法律是承認「鬼」的存在,而且認定「鬼」對人有害囉 ![]() 抬槓完畢,明天再聊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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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念..... ![]() 此文章於 2009-07-18 02:53 AM 被 LALALOV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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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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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是跟您一樣認為應該賠償,但是上面的說法恐怕很難成立。 若說自殺就是犯了殺死自己的殺人罪,那麼沒有成功的人豈非會在醫院門口發現檢察官等著他出院?原因是殺人未遂。 邏輯推演至此實在是怪怪的,相信也沒有人聽過自殺=殺人的案件,我認為還是從其他角度來審視會比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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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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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當然可以求償阿 蓋工廠、焚化爐、變電所都要給回饋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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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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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所以應該可以求償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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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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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個人不太能理解「陳進興紀念館」對房價有什麼影響, 因為我相信 如果有人要開「陳進興紀念館」,客觀點想..那應該也會有同好.....是吧? 搞不好附近房價也會跟著漲...是吧.. 還是你要改口說 你是異類才會有這種想法??或只是嘴炮? 應該是我誤會你是想討論這判決, 結果才看清你只是堅持"你不認同", 來尋找同好溫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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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09-07-18 04:01 AM 被 EAC2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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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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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重要的應該是繼承上的問題
以後都要直接申請限制繼承嗎? 還要隨時注意親人何時往生? 有新聞不是說沒聯絡的親人在外過世 又過了限制繼承的時間 結果天上飛一筆債 判決其實有點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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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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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錯了, 凶宅這觀念全世界都有的, 而且都會影響樓宇價格, 不過華人社會較嚴重而西方人較輕微吧了, 所以不少西方人到華人地區工作都喜歡購買或租住這種所謂凶宅, 因為它的價格可能是市值的一半而已。 ![]() 最有爭議的反而是那種所謂的繼承法, 我們華人社會可能覺得很正常, 在西方人眼中那是不能想像的, 一個成年人的作為竟然要父母負責, 這在兩岸三地也只有臺灣有這種的法律(對岸因政治問題牽連家人不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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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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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個人是比較贊同一人做事一人擔, 沒有牽扯上一代或下一代(夫妻兩人同擔).
然而, 在台灣這樣的好意可能會被濫用, 盜用公款轉現金給家屬, 自己去坐牢幾年... 所以呢, 我覺得既然是民法, 就看判決, 而不是死性條例. 再完善的條例, 華人(包括中國)就是能夠濫用, 小聰明程度沒第二種族能相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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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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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還是覺得是台灣檢警單位不積極偵辦,不是華人比較聰明. 看國外警察節目,犯人洗錢轉了又轉,檢方還是積極調出資料,證明彼此關係.比如甲提出一筆錢,甲與乙差不多時候有通聯記錄,而乙同時突然變有錢,並大量消費,這樣就可當證據上法院. 轉到親友那,以親友收入,突然有此鉅款是否合理,真的要查也不難吧! 台灣檢方與法官瀆職沒人管,這才是大問題 此文章於 2009-07-18 08:36 AM 被 Lisa Hsu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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