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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蓋幫~龍發堂~狐塚
文章: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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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歹勢:偶幫惡蟲兄補充補充一下(如有錯請盡量批....) 【婚姻、繼承、監護、贍養等】屬於民事範圍,檢察官無權處理.... 其實粉多法規有的名目重複(範圍不盡相同),有的則無關聯 例如甲開車撞死路人乙: 交通法規僅判定有無違規駕駛 刑事則參考交通法規、動機等,判定是蓄意殺人、過失殺人、無罪(如:乙自殺)....等 (PS:刑事方面就算甲方被判易科罰金100萬,也是繳國庫、受害者乙方也分不到半毛) 民事方面則依據以上參考,決定醫療賠償、喪葬賠償、精神賠償....等 回歸正題,其實對於不在乎前科的人來說,刑事處分有時反不如民事處分 (反之,對於財大氣粗的人來說:刑事前科反而比民事賠償更具效果....) 就上例來說,該女可依民事訴訟要求: 精神賠償、贍養費、孩子的監護權、繼承權....等,對該女可能還比較實在 畢竟,就目前而言: 刑事主要針對【公德(公眾利益)】做出規範,但對【私德】方面往往都只能靠民事來辦理了 PS: 以上只是偶個人滴理解,不一定對.....惡蟲兄好像是學法律的,可能比較清楚吧 另,檢察官、法官等只能依法行事,對於法源合理性他們也是無可奈何.... 若是要談修法,可能是立法委員的權責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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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哉!?《勞動之王》∼工作是為了謀生?還是找死? ![]() 推薦:『遙遠星球的孩子(1∼4)』&『心中的小星星』 投票:如何健全『工會』 & 合理『會費』調查.... 汗顏:※※※∼為什麼不講理?? 本人親身經歷:『毀謗侮辱』真實經歷流程∼網路警察資料 ![]() 至理名言:『因為自卑∼故而自大』
同理可推:無智→傲慢;無仁→朋黨;無勇→殘暴;無德→虛偽;無恥→炫耀;.... 證明:當偶推論出以上這些關聯時,就代表偶是『全無是處∼嘴炮無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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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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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我就一句話啦"罪行法定原則"。更何況這個案例根本沒結成婚。
在這風聲鶴唳的時候提這實在不太好,可以參考一下日劇HERO裡面有一篇有說到。 反而女方會被對方配偶告通姦或是和誘罪的機會,倒是客觀構成要件上有可能成立。 此文章於 2008-06-15 08:33 AM 被 kuraki060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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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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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官難斷家務事~ 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要真的介入, 以後警察跟司法單位有得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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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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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噗錯字,是"罪刑法定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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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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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件媒體殺人, 讀者跟著圍毆的例子
題外話:落跑新郎臉型某個角度與趙建民很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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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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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的是
如果欺騙對方 把對方肚子搞大 也是沒有刑事的罪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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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5 您的住址: 那黑就在那
文章: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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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搞大肚子哦。。。得看當事人「爽不爽」的問題。 像前一陣子的大姐強姦小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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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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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只要當初做的時候你情我願,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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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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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女方被欺騙,不知情 通姦,妨礙家庭很難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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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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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的確你說的沒錯,在主觀要件不明確的情況下很難成立。 正如我所說的,在客觀要件下,根據報載"奉子成婚"已經有明顯的客觀事實, 單純就構成要件的角度上來說,客觀上是構成要件該當。 這個案例事實,很弔詭的女友七年來沒看過他的身分證,真的也挺不正常的。 題外話,我們假設其實對方配偶想要離婚的話,勢必可能採取此種方式,理由是啥我們就不多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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