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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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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47
引用:
作者nomoney
你能想像以前因為好心
借給朋友的七千萬
因為修法後
有三成的人要不回來嗎?
欠債還錢本來就是應該的
什麼,他年紀還小不知道要放棄繼承
那借錢給人的那個家庭就該活該倒楣嗎


這相關貧富差距的社會問題,古代貧富差距的基本模式

01.兩個家境差不多的家庭
02.其中一家豊收有餘財
03.想盡辨法借給另一家取得田產抵押權
04.一但還不起,變成此家的佃農
05.繼續使用此手法循環變大地主
06.貧富變成世襲繼承,貧者越貧、富者越富
07.到極限則變成社會革命

當然問題複雜性不僅如此


但我認為一個正常的社會,一個人的成就和財富必須源自本身的才能
而非出自世家門第或承傳的巨大財富
     
      
舊 2007-11-20, 07:12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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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mon離線中  
MrHer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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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02
修法後會不會一堆爛人看長輩重症快不行了就用他的名義去借錢, 然後就不用還???
 
舊 2007-11-20, 07:34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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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Hermes離線中  
Axel_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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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人群中
文章: 4,214
引用:
作者不要問
制定破產法比修民法繼承編還有用

+1

引用:
作者BALA
這個不是政府的問題吧
立法是屬於誰

+1
雖說三權分立
但早年這三權是集于一身的
或許可以說明
為何老是有人還搞不清楚
舊 2007-11-20, 07:44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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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el_K離線中  
mepatn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50
引用:
作者MrHermes
修法後會不會一堆爛人看長輩重症快不行了就用他的名義去借錢, 然後就不用還???


長輩借錢子孫負責花錢不負責還錢
舊 2007-11-20, 07:47 A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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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patn離線中  
cycu55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116
引用:
作者MrHermes
修法後會不會一堆爛人看長輩重症快不行了就用他的名義去借錢, 然後就不用還???



以後就可以看到要借錢先拿不動產來抵押的畫面了...借錢會更難

債權人大部分都欠銀行比較多吧..倒楣的應該都是銀行
舊 2007-11-20, 07:54 A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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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cu55離線中  
dolph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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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76
引用:
作者leoatx
全面修法全民預設為限定繼承+1...........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 逕付2讀
【中央社╱台北十六日電】 2007.11.16 12:20 pm
立法院昨天朝野協商達成共識,對未成年人及受禁治產宣告人繼承遺產採「強制限定繼承」,立法院院會今天將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配套修法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討論協商。

立法院朝野昨天協商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達成初步共識,包括對未成年人及受禁治產宣告人採「完全保護主義」,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強制限定繼承」,不須呈報,追溯期三年。繼承人繼承債務若為「保證債務」,如父母幫他人作保所欠債務,子女不再負繼承義務。 【2007/11/16 中央社
舊 2007-11-20, 08:09 A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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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lphus離線中  
dolph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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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76
引用:
作者Axel_K
+1


+1
雖說三權分立
但早年這三權是集于一身的
或許可以說明
為何老是有人還搞不清楚


這本來就是政府的問題,政府負責行政實務,
哪裡發生問題他最清楚,必須提出符合實務上的修法。
立法院大多只是就其內容加以修正.....

繼承「負債」 法部長:擬修法改善
【聯合報╱記者劉明岩/花蓮報導】 2007.11.03 04:00 am

近來常爆發嬰兒一出生,即因未拋棄繼承,就要一輩子背負龐大債務的情況,法務部長施茂林昨天到花蓮訪視時表示,法務部已研擬修訂民法繼承篇,如獲立法院審議通過,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繼承債務時,僅就所得遺產部分負清償責任。

至於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期間起算衍生的爭議,施茂林表示,將修訂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讓繼承人詳細了解被繼承人的債務狀況後,有選擇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機會,以解決目前因莫名其妙繼承大筆債務,所引發的社會問題。

施茂林指出,近來經常發生年幼的小孩,因父或母死亡後,不懂或不清楚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法律規定,未能在法定期間內主張限定或拋棄繼承,而繼承到一大筆債務的情形,嚴重影響到未成年人的生存和人格發展。

施茂林表示,法務部為解決這項問題,已研擬民法繼承篇修正條文,明訂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針對所繼承的債務,只就所得的遺產負清償責任,以避免再度發生類似繼承大筆債務的情形。

另現行民法繼承篇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法定期間和起算點規定被批評為不合理,因常有繼承人未能在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而繼承到大筆債務。施茂林表示,法務部決定提案修正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讓繼承人從知道可以繼承的時間起,有選擇限定繼承的機會,保障自己。

施茂林表示,現行條文規定,主張限定繼承的法定期間是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起算,而修正條文則是改為從知悉可以繼承的時間起算,新修正的條文大幅提升繼承人權利的保障,應能解決目前因繼承事件所衍生的社會問題。

花蓮地院民事庭庭長湯文章肯定法務部著手修法,解決長期以來有關繼承所引發的社會問題,湯文章認為可解決目前有關繼承的爭議問題,像他過去也審理過幼齡孩子,卻因不諳法律,錯過限定及拋棄繼承期限,必須背負龐大債務的案件,明知判得不合理,也常挨罵,但法律就這麼規定,也不得不這麼判。
【2007/11/03 聯合報】
舊 2007-11-20, 08:17 A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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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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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真的有本事從銀行借錢出來,卻只要求提供人頭擔保或是擔保品不足以償還債務的,那根本是銀行自己把錢借給民代之類的政商名流,所造成的不良信貸,一般老百姓哪拿那種本事去搞這些東西?除非是內神通外鬼把錢給弄掉了,幾次的打消呆帳都是這樣,拿的是老百姓的稅金,銀行不是慈善團體,但是老百姓就活該倒楣當慈善團體養這些廢物嗎?開銀行做生意哪有只能賺錢不能賠錢的道理∼∼
__________________
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舊 2007-11-20, 08:18 A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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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lph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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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76
繼承財產時,先凍結一年.....大家全受的了嗎?
畢竟負債的人佔的比例較少。


引用:
作者leoatx
全面修法全民預設為限定繼承+1...........


立刻全採限定繼承的問題:

若全採限定繼承 恐會擾民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7.11.16 03:31 a
國內每年平均約十四萬人死亡,民調顯示約百分之七點一一、一萬名死者家屬繼承到債務;不久前,國內即發生嬰兒一出生就背負先人債務的不合理現象。

法務部指出,民法繼承編自民國已逾廿年未再修正,「父債子還」的觀念,早已不符現代「以子女最佳利益」的立法原則;過去緊密的家族關係已改變,家族成員各自獨立成家生活,關係趨於鬆散,讓越來越多人可能遇到「天上掉下來的債務」。

外界對於繼承編修法的規定,有人提議將現行概括繼承全部改為限定繼承,有人建議部分繼承人、如未成年子女或第二順位繼承改採限定繼承。法務部民法繼承研修專案小組到上個月底,已開過五十五次會議討論相關修法,決定了未成年子女只要負「債務不得超過債權」的限制債務責任。

法務部官員分析,如將現行概括繼承全面修法改採限定繼承,依目前法院實務,繼承人要向法院提報財產清冊,法院目前平均需一年時間處理;在法院處理期間,所有遺產須凍結不得使用,對民眾的弊可能大於利,而一旦全面改採限定繼承,法院案件量暴增,處理時間勢必更長。
對多數沒有繼承債務的民眾而言,全面改採限定繼承的程序,反而顯得像擾民政策,等於幾乎全民都要上法院,社會成本太高。

法務部民調均顯示,多數民眾認為現行繼承制度有修正必要,其中又以對未成年繼承人「欠缺特別保護」,被認為是首要改善之處;將近六成五的民眾對現行繼承制度並不了解,顯示如何讓民眾了解自身權益,有待政府努力。

【2007/11/16 聯合報】@
舊 2007-11-20, 08:23 A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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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色戰車鎮魂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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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殲滅捍衛道德人士聯盟
文章: 131
剛聽廣播
繼承的對象 子女或孫子>>父母>>兄弟姊妹
要注意一下
舊 2007-11-20, 09:10 A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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