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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叔本華的哲學思想,自認師承自康德;所以對康德主張的心物二元論稍作瞭解,會更能體會他想表達的意念。

與叔本華同期,而比他更為人知的哲學家有黑格爾,叔本華相當鄙視他,特地挑他同時期來開課,結果門可羅雀…參考黑格爾的哲學觀,可以領略他們的不同之處。

我與哲學系的學生交流,發現他們大多相當的客觀,為學特重比較各家各派不同的特點,與上承下啟的關係,自己卻像是個空的容器般,幾乎沒有自己的定見…這也難怪,若有定見就很難再學下去了…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07-08-14, 06:39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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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離線中  
timdcbax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41
工程師解決問題
律師製造問題
 
舊 2007-08-14, 07:10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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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dcbax離線中  
yohahi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10
引用:
作者RunSun
案例一:該員警應情況判斷,除有立即危險之外,未先對空鳴槍示警即開槍屬用槍過當…
(不一定無罪)


案例二:
就字面上判斷應為非予謀,可用~
第 278 條 (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9 條 (義憤傷害罪)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該員是員警所以…
其係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犯罪,應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


(但實際上依詳細情況,可能在引用的條例會差滿多的…)



案例一:無罪
你未討論到阻卻違法事由(依一般第三人經驗法則,嫌犯丟手榴彈,推定有立即危險。)

案例二:直接使用刑法第271即可。
殺人罪之構成要件,主觀構成要件殺人故意該員警成立,客觀構成要件也成立,客體主體無誤,被害人死亡,員警殺人既遂,無未遂之可能。
殺人不以預謀為必要,並且以經驗法則,向他人開槍有致死的可能,成立刑法第17條之故意。

而該員警並非為義憤,義憤之定請自行參考法緒。(情殺是為正義???)

依判例,第一則會判無罪,不然台灣沒有當警察。
依判例,第二則會依第271條,加重其刑,不然丁是你兒子,你做何感想?
舊 2007-08-14, 07:28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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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hahi離線中  
dami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15
律師賺錢以時計費
一小時也許2000元
有些案件很簡單
可能他只要跟你講個五分鐘你就瞭解了
那他只能賺最多2000

所以了要短話長說
簡單的案件給他掰個五小時
就可以賺10000了
舊 2007-08-14, 07:50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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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mia離線中  
kino
New Member
 
kin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6
引用:
作者Crazynut
叔本華的哲學思想,自認師承自康德;所以對康德主張的心物二元論稍作瞭解,會更能體會他想表達的意念。

與叔本華同期,而比他更為人知的哲學家有黑格爾,叔本華相當鄙視他,特地挑他同時期來開課,結果門可羅雀…參考黑格爾的哲學觀,可以領略他們的不同之處。

我與哲學系的學生交流,發現他們大多相當的客觀,為學特重比較各家各派不同的特點,與上承下啟的關係,自己卻像是個空的容器般,幾乎沒有自己的定見…這也難怪,若有定見就很難再學下去了…


看黑格爾的小邏輯
一堆神啊 上帝的
什麼都歸給空泛的東西
看了頭更暈
怪我真的很沒慧根啊!!!

看心理學還簡單多了
雖然也是由哲學中分出來的
宗教=哲學 好像很難脫掉關係

學習哲學若只能吸收先人的定論
完整的套用先人語句
有如古代幽靈附身大放其聲
真不曉得讀這作啥?
當然我沒資格批評啦(自掌嘴巴XD)
舊 2007-08-14, 08:10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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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離線中  
RunSu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TIWAN
文章: 18
引用:
作者yohahi
案例一:無罪
你未討論到阻卻違法事由(依一般第三人經驗法則,嫌犯丟手榴彈,推定有立即危險。)

案例二:直接使用刑法第271即可。
殺人罪之構成要件,主觀構成要件殺人故意該員警成立,客觀構成要件也成立,客體主體無誤,被害人死亡,員警殺人既遂,無未遂之可能。
殺人不以預謀為必要,並且以經驗法則,向他人開槍有致死的可能,成立刑法第17條之故意。

而該員警並非為義憤,義憤之定請自行參考法緒。(情殺是為正義???)

依判例,第一則會判無罪,不然台灣沒有當警察。
依判例,第二則會依第271條,加重其刑,不然丁是你兒子,你做何感想?


案例一:
因為就字面無法確定其手榴彈是否為真… 再單純的案件都不會使用幾個字推論

案例二:
同上,所以小弟強調"但實際上依詳細情況,可能在引用的條例會差滿多的…"

單就,"加重其刑,不然丁是你兒子,你做何感想?"就會被對方引成主觀過重,失去其客觀性,並帶有過多的感情,並將其引導至不利的地位………

重點是,這位律師站在哪一方,加害者或被害者,因立場不同會將案件引導向對已方有利的判例…


律師的功用不同於檢方,國內檢方調喜入重罪而律師則是將其案扯至對已方有利…
舊 2007-08-14, 09:11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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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Sun離線中  
群德
Regular Member
 
群德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國外
文章: 99
我無意分辨對錯...我也認為沒有對錯之分...

只是每個行業都有每個行業的特點...

就商科而言...每個政策、措施、方案、方法...沒有絕對的「對與錯」因為情況、人、事、物都會改變結果...

所以...所有的政策、措施、方案、方法...只有所謂的「適合」沒有所謂的「對、錯」

只是法學的特點讓我印象深刻而以...而且...跟商科的思維方式很不相同...

所以才提出來大家一起討論而以...
__________________
昔有書生攜一僕入太行山,僕見道上碑字,誤讀曰太行山。
書生笑曰:杭也,非行也。僕固爭久之,因曰:前途遇識者,請質之,負者罰一貫錢。
行數里,見一學究授童子書,書生因進問,且告以故。
學究曰:太形也。
僕大叫笑,乞所負錢。
書生不得已與之,然終不釋。即別去數十步,復返謂學究曰:向為公解事者,何錯謬如是?
學究曰:寧可負使公失一貫錢,教他俗子終生不識太行山。
-袁宏道《題陳山人山水卷》
舊 2007-08-14, 09:33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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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德離線中  
anshle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74
引用:
作者索羅斯
要直接講結論很簡單
法律人重結論
但更看重於過程
一個結論須多少個論理基處去支撐
自己慢慢體會吧


充其量就是基於"法條"和"邏輯"這兩種吧
一個是人為強制訂出來的, 甚至還會因為國家地域不同而有天南地北的差別
另一個是Common sense堆砌起來的

某種程度而言
我甚至認為法律只是在玩文字遊戲罷了
甚至還偶有不時人間煙火的結論出現
之前開南商工那個幫忙背玻璃娃娃, 結果不小心摔倒導致玻璃娃娃死亡的案例
法官一句"應注意而未注意"就了案
完全看不出你所說的整段話有什麼意義.

以上是法官的部分
律師呢
我一直好奇,
一個十惡不赦的人請律師,
那麼那位律師到底以什麼心態幫他"辯護",
舊 2007-08-14, 10:08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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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hley離線中  
roger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250
總覺得學法的很沒原則
只要付錢就幫你辯
問題是壞人還要幫他辯...........
舊 2007-08-14, 11:09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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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man離線中  
morphine0821
*停權中*
 
morphine082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Kaohsiung
文章: 239
千錯萬錯之中只要有一點是對他有利的
就要導引別人往他的思維走進去
舊 2007-08-14, 11:15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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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phine0821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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