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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z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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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5
引用:
作者youoldmo
所以說法律是保護壞人的,有部連續劇裡有段對話感觸良多,內容大概是有一個兒子家人被壞人殺死,他想報血海深仇,但是一位清官要他讓壞人接受國法制裁,但一年過了一年還是找不到證據明知壞人是誰卻無法讓壞人接受制裁,於是他跟她的未婚妻去找清官理論,那位清官還是勸他忍一忍一定會找到證據讓壞人接受制裁,但那兒子忿然離去,他的未婚妻講了一句話,壞人只要一刀就能殺死人,但是你要壞人死卻要找到證據證明他犯罪事實,如果沒證據壞人將永遠逍遙法外,就算抓到還有一堆什麼狗屁人權人士替他們脫罪,像那些連續強姦犯乾脆把它的睪丸取出餵豬吃算了,裝什麼電子裝置追蹤真是可笑,有用嗎?不會想辦法拆下裝在狗身上喔。


清官難斷家務事!
一分證據說一分話,如果連法官都那麼感情用事的話,那令人憤慨的事就不止這樣了。
     
      

此文章於 2007-03-17 10:37 PM 被 akz77 編輯.
舊 2007-03-17, 10:33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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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z77離線中  
lyl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1,157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17/11/bopt.html
為了人性本善著想, 不知讓多少婦女受害
**性難改, 應該要拖去剪GG了, 定期報到打藥物來降低其慾望

聽說黑道最度爛強姦犯, 這次進去應該有他們好受的了
 
舊 2007-03-17, 10:37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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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l離線中  
sigma sw40f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588
引用:
作者冷ㄉ很
聽說台灣強姦只盼3年左右
是聽誰說的啊
多半都是三年以上吧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3 條

(刪除)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

算了吧!那些都是律師賺錢的工具而已!
你看清大溶屍案就知道了!
蓄意殺人並且用王水溶屍毀屍滅跡,
哇!多殘忍啊~~~~
你先想像,如果死者是你姐姐,
兇手判8年假釋,你能接受嗎?
你認為8年是重刑嗎?
兇手關8年可重生,死者沒機會重生了!
那些人將人殺死或是強姦,只要拿本佛經念啊彌陀佛就得以假釋,
出來再累犯,你不覺得那些律師背的朗朗上口的法律都是狗屁嗎?
舊 2007-03-17, 10:40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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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ma sw40f離線中  
冷ㄉ很
Master Member
 
冷ㄉ很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趴趴跑
文章: 1,664
引用:
作者浪人-心太
那些立委是不是該修法啦! 不然女性不就很危險 出門都要小心翼翼

大概是沒有人跟他們施壓
__________________
我說那麼多是為什麼呢
無非是讓自己留點回憶
並且證明自己還存在著
最後就讓自己被人記得
松高人的回憶討論串
舊 2007-03-17, 10:42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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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ㄉ很離線中  
skyr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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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riv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118
小偷、強盜、強姦犯、殺人犯的犯罪手法不斷翻新,

輕罪可以交保,重罪可以假釋,

是啊!是該給犯錯的人自新的機會,但是誰來給受害者一個機會?

強姦,不管被性侵的是男是女,都會造成她(她)一生難以抹滅的傷痕,

簡單的說,受害者這一生就毀了,應該將強姦犯的犯罪工具踹爛,

刑法和民法Lag太久了,應該效法小綿羊公司 ......XD

不過......這比中樂透還難...... 立法諸公啊!
舊 2007-03-17, 10:45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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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river離線中  
狂龍一聲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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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龍一聲笑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不見天日 罪惡坑
文章: 167
引用:
作者chengjer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mar/17/today-so7.htm
性侵判92年 創宣告刑紀錄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

徒刑加起來,雖然高達92年,依法不得超過30年,法官最後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


92→30→18 簡單的說 就是在裝笑維就是了
舊 2007-03-17, 10:48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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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龍一聲笑離線中  
dolphus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76
引用:
作者狂龍一聲笑
92→30→18 簡單的說 就是在裝笑維就是了


+1
既然最高不得超過30年,本來92年的,就判個30年也馬馬虎虎....
不懂少判12年是怎麼算出來的
舊 2007-03-17, 10:56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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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lphus離線中  
sigma sw40f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588
引用:
作者skyriver
小偷、強盜、強姦犯、殺人犯的犯罪手法不斷翻新,

輕罪可以交保,重罪可以假釋,

是啊!是該給犯錯的人自新的機會,但是誰來給受害者一個機會?

強姦,不管被性侵的是男是女,都會造成她(她)一生難以抹滅的傷痕,

簡單的說,受害者這一生就毀了,應該將強姦犯的犯罪工具踹爛,

刑法和民法Lag太久了,應該效法小綿羊公司 ......XD

不過......這比中樂透還難...... 立法諸公啊!

叫朱木炎送他那邊一個迴旋踢就差不多踹爛了!
舊 2007-03-17, 11:05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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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ma sw40f離線中  
冷ㄉ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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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ㄉ很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趴趴跑
文章: 1,664
引用:
作者sigma sw40f
算了吧!那些都是律師賺錢的工具而已!
你看清大溶屍案就知道了!
蓄意殺人並且用王水溶屍毀屍滅跡,
哇!多殘忍啊~~~~
你先想像,如果死者是你姐姐,
兇手判8年假釋,你能接受嗎?
你認為8年是重刑嗎?
兇手關8年可重生,死者沒機會重生了!
那些人將人殺死或是強姦,只要拿本佛經念啊彌陀佛就得以假釋,
出來再累犯,你不覺得那些律師背的朗朗上口的法律都是狗屁嗎?

不是想跟你吵
只是你的主題是"台灣強姦罪為什麼判那麼輕?"
可是你卻一直在提"清大王水案"
殺人罪跟強姦罪是不一樣的
要找也要找個XX之狼被假釋的案子來當你的佐證吧
這樣比較有說服力吧

另外,每次提到這種性侵害案大家就義憤填膺
何不把這種正義感化為行動,轉告給相關團體
然後請他們向政府施壓

如果還有人說"不相信政府,不相信法律"之類的話
那.......我也沒啥好說的了
__________________
我說那麼多是為什麼呢
無非是讓自己留點回憶
並且證明自己還存在著
最後就讓自己被人記得
松高人的回憶討論串
舊 2007-03-17, 11:09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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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ㄉ很離線中  
firmw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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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mwar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6
您的住址: On Chip
文章: 2,202
引用:
作者冷ㄉ很
不是想跟你吵
只是你的主題是"台灣強姦罪為什麼判那麼輕?"
可是你卻一直在提"清大王水案"
殺人罪跟強姦罪是不一樣的
要找也要找個XX之狼被假釋的案子來當你的佐證吧
這樣比較有說服力吧

另外,每次提到這種性侵害案大家就義憤填膺
何不把這種正義感化為行動,轉告給相關團體
然後請他們向政府施壓

如果還有人說"不相信政府,不相信法律"之類的話
那.......我也沒啥好說的了



不是不相信法律,是不相信台灣這種該死的爛法律+腦殘法官

該死的台灣已經N次這種強姦累犯輕易被放出來然後繼續犯案

你還要我說甚麼 ???
舊 2007-03-17, 11:21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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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mware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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