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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國台北市
文章: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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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恥的仿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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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亞希子登場...可是沒有空間可放縮圖...好個爛雅虎奇摩... ![]() Orz..Orz..Orz..Orz..Orz..Orz..Orz..Orz.. ![]() タブブラウザ Sleipnir 公式ペー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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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台北觀光果園
文章: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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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ID的部分....
除非A公司在外型專利上的敘述非常嚴謹(一般而言不可能) 否則有漏洞(其實就只是與專利內容不同的做法)被突破非常容易的事....你用塑膠鈕我用金屬件 對手公司一定是針對專利內容做迴避,沒登記在內容敘述的部分就是大抄特抄 (顏色/尺寸不能當做專利條件,控制鈕設計不一樣,"新增"了OLED螢幕....) 法律在制裁外觀仿冒上,能提供的協助本來就很少 ![]() 說白了.... 就是看對手臉皮夠不夠厚,手法夠不夠露骨而已 (所以都是一般消費者甚少聽過的廠商才會幹這種事) 這種事在百元/10元商店的例子多得是,只是換到3C產品比較引人注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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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分解』——『再構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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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宜蘭
文章: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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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1
不過luxpro的東西其實也不便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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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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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個判決有點暈
假如在國外結果應該不相同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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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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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換個角度看 , 假設造型專利成立的話 . ======================================================= 主 文 被告不得自己或使第三人製造、販賣、運送、輸出、輸入使用具有相同或近似於如附件一圖片所示長方形造型、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商品。 被告不得自己或使第三人就具有相同或近似於如附件一圖片所示長方形造型、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商品,在網路、報章雜誌或任何傳播媒體為****、散佈商品說明書、價目表、商品目錄或為商品說明會、展覽會及其他一切推廣促銷行為。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 注意到嗎 ? 台灣法官承認 Apple 獨占 => [長方形造型、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商品。] 的所有@#$%^.....的製造販售****權利 . 也就是任何人打算做個白色長方型打火機上面印個扶輪社或是禁煙...之類的圓形標記 , 都有可能落入 Apple 所主張之造型專利的範圍之中 . 請注意台灣專利是所謂的絕對創新制 , 簡而言之就是台灣法官承認以下這段敘述 : ==> [在 Apple 註冊其 iPod 造型專利之前 , 這個世界上並不存在任何白色長方形造型、一端帶有圓形標記之物件 . 根據以上的事實 , Apple 應該擁有白色長方形造型、一端帶有圓形標記之物件的造型專利 , 不論上述之物件的實際功用是 MP3 player, 打火機, 或是紀念碑 .] 很不幸的 , 世界上早就有長方形造型 , 上頭帶著扶輪社之類的圓形識別標記的白色大理石碑的存在 . 所以 iPod 的造型其實是抄襲帶有圓形識別標記的白色大理石碑的顏色與造型 , 這樣明顯的抄襲行為怎麼可以拿來主張造型專利 !? 這位法官應該回學校好好面壁思過 , 我可不喜歡拿稅金養傻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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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美編煉獄
文章: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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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嘉董事長吳富錦表示,台灣電子科技的實力,絕不容跨國企業利用其市場力量任意蠻橫無理的打壓
虧他還講的出這種話來......丟臉丟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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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迪度 : 「辛辛苦苦推文,卻得不到應有的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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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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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這個例子來說,兩邊的外型相當接近,但是操控的按鈕以及上面的標示還有傳輸的設計都不相同,要告對方仿冒利基不夠~~
外型設計相近這要說是仿冒其實很硬,甚至於電路設計的專利事實上都很弔詭,除非原告能找出一些決定性的專利,例如像汽車的可變汽門,除了本田跟寶馬擁有可變揚程外以外,大家都是使用步進馬達加上液壓系統來作凸輪軸可變正時的,基本設計都是一樣但是誰能告誰仿冒?除非有非常獨特的設計而且在時間點上還要有優勢,否則以單就外型設計來說,要認定本來就是很主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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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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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您的住址: 台中Taichung
文章: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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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好像怎麼看都一樣...呵呵... ![]() 不過有左右對調啦... ![]() 希望那個..那個..董事長去...去大陸設廠好了... 研究一下大陸的仿冒技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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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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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辦公桌?!生產線??
文章: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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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辦公桌?!生產線??
文章: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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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在IP認定上是這樣啦, 因為如果要用外型上專利做阻隔的話,反而是專利蟑螂先拼到 消費者還是輸家. 更何況產品外觀不會明顯影響人家認定其為原告商社或為被告商社製品 (其實只要外型上有一點點的變動還是可以申請新的專利, 不過審核會不會過是另外一回事就是了) 法院是以有沒有侵犯到決定性的專利[例如技術上的新發明] 做為是否審判侵權成立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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